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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確認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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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什麼樣的制度纔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煤礦安全確認管理制度範本,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煤礦安全確認管理制度範本

煤礦安全確認管理制度1

一、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

(1)全礦每人拿出50元做爲安全風險抵押金,依據安全情況每年翻倍兌現一次。

(3)當班出現輕傷以上工傷,班長及跟班幹部抵押金扣除。

二、安全聯保制度:

(1)全礦實行井下生產動態聯保制度,即當班同一現場組實行互保,同獎同罰。

當班出現考勤破皮傷,扣除當班安全工分,另每人罰20元。

當班出現輕傷,工傷人員扣400元,聯保人員扣200元。

當班出現重傷, 工傷人員扣1000元,聯保人員每人扣500元。

三、反“三違”制度

1、反“三違”的目的:儘可能避免因“三違”造成的各類安全事故,維護職工的切身利益 。

2、反“三違”的管理方法:立足教育學習,提高全礦幹部職工遵章意識,嚴格現場管理,狠抓制度落實,嚴格兌現,開展全員反“三違”。

3、反“三違”管理責任劃分:主管礦長要做好職工安全教育和職工培訓工作;支部書記做好職工思想工作,開展好黨員身邊無三違”活動;主管技術員要做好職工安全理論、規程和措施的學習,提高職工的安全理論知識;跟班管理人員及班組管理幹部要切實做好現場管理,落實班組各種反"三違"制度。

4、反“三違”指標落實:礦各級管理幹部每月必須完成一個反"三違"指標。

5、“三違”人員處罰:一般違章罰款30元;嚴重違章行爲罰款50---200元,並對違章人員進行教育,責令做出書面檢查,嚴重的報事故追查組分析,對幹部違章指揮從重處理。

注:自查“三違”必須建檔管理,並追查分析記錄。

四、事故分析追查制度

1、爲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總結經驗,促進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後必須嚴肅追查。

2、礦必須設事故分析追查記錄本,由值班幹部進行記錄,少一次罰20元。

3、各班安全生產事故不得隱瞞,一經發現對班組長及跟班幹部處以30~100元罰款,另三班通報批評。當班出現的生產事故由跟班幹部組織有關人員進行追查分析,並填寫事故分析臺帳。

五、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制度

1、當班的驗收員、班長必須對本班的工程質量認真排查隱患,不得遺留隱患到下班,如當班處理不掉,應現場交接撥分給下班處理。

2、礦長及安全員對當班提出的隱患必須及時處理,否則扣班10~50分。

3、凡出現隱患通知單,對責任班一般隱患扣10~50分,重大隱患扣50~200分,扣班長、驗收員20~50元。

4、調度會領回的隱患通知單及罰款單必須交工區值班幹部,否則一次扣領單人50元。

5、凡隱患通知單通知的隱患,在井下按要求處理完畢後,必須向調度室及礦安全管理機構彙報,否則一次扣班長20元。

6、因隱患不處理、或處理不及時、或處理不合格造成的罰款全部由責任班承擔。

煤礦安全確認管理制度2

爲了組織協調指揮礦井安全生產中各項工作,及時掌握 和處理礦井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保證執行各項措施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爲礦領導能夠迅速、果斷、正確及時下達各項生產決策提供依據,最大限度地提高礦井生產效率,實現礦井高產、高效、低耗的生產目標,特制定班中三彙報制度。

一、由各施工隊的跟班隊長或班長彙報。即:接班時主要彙報當班生產安排和工作面情況,班中主要彙報當班生產情況和有無各類事故隱患影響,交班前彙報當班任務完成超欠情況和遺留下班需處理的問題,每少報一次罰款單位500元,罰款責任人200元。

二、各生產單位和外施工單位必須在召開班前會半小時內由跟班隊長或班長將當日值班領導、當班出勤人數、帶班隊、班長姓名、生產作業計劃等報礦調度室,不彙報罰單位500元,責任人200元。

三、各生產施工單位必須將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故障和事故影響要及時、準確、詳細的彙報礦調度室,以便提高和加大生產組織協調力度,縮短事故影響時間,及時迅速的解決生產問題。如有瞞報或謊報問題,每次罰單位2000元,責任人500元。

四、各生產施工單位在生產過程中遇到特殊地質構造時除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外,必須及時向礦調度室彙報處理方法和結果。

五、礦生產施工單位貫通時,必須清楚準確的彙報當班進度和剩餘量,及工作面的安全情況,生產技術科提供詳實的貫通措施及工程平面圖。

六、通風隊負責全礦瓦斯檢測工作,礦井任何地點出現瓦斯超限,通風隊瓦檢員必須立即彙報礦調度室,同時採取必要措施進行處理,如不及時彙報每次對瓦檢員罰款200元。

七、安全科安全員對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故障和事故要及時準確詳細的彙報礦調度室,實行班中三彙報制度。每缺一次彙報對當班安全員罰款200元。

八、調度室當班調度人員必須詳細記錄清楚各生產施工單位彙報情況,及時向調度主任、值班領導或相關領導彙報,做好上傳下達工作。

煤礦安全確認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爲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加強礦井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工作,提高職工安全素質,提升企業安全管理水平,增強職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防護能力,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全礦職工必須定期接受安全教育與培訓,堅持“先培訓、後上崗”的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龐莊煤礦機關部室、基層單位及所有幹部職工。

第四條:各單位必須深入開展安全教育,紮實推進安全培訓工作,普及安全知識,倡導安全文化,使這項工作制度化、經常化、科學化。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政工部負責編制安全宣傳教育計劃,統籌安排基層單位和包保部室結對子(必要時進行補充和調整),組織職能部門對基層單位的安全活動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進行材料彙總,考覈基層單位和包保部室、包保人員落實 。

第十條:安監部負責題庫編寫、對培訓教學計劃的審定,根據教學計劃制卷、出卷,負責要害工種、特種作業人員的儲備,填寫《考試處罰通知書單》。

第十一條:四級安培中心負責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一般工種的教學組織和管理工作,制定教學計劃組織考試、學員成績登記、學員考勤、檔案管理。

第三章 安全培訓對象、時間和內容

第十二條:職工每年必須接受一次專門的安全培訓。

(一)礦長、礦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礦長和副總工程師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30學時;

(二)礦專職安全管理人員除按照有關要求,取得崗位合格證書並持證上崗外,每年還必須接受安全專業技術業務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0學時。

(三)礦其他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四)特種作業人員在通過專業技術培訓並取得崗位操作證後,每年仍須接受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五)礦其他職工每年接受安全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15學時。

(六)礦待崗、轉崗、換崗的職工,在重新上崗前,必須接受一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十三條:新進礦的工人,必須接受礦、區隊、班組的三級安全教育與培訓,經礦有關部門考覈合格後方能上崗。

(一)礦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國家、省及有關部門制訂的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規範、規程和企業的安全規章制度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15學時。

(二)區隊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煤礦技術作業規程、操作規程、施工現場環境、工種特點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15學時。

(三)班組安全教育與培訓的主要內容是:本工種的安全操作規程、事故案例剖析、勞動紀律和崗位講評等。教育與培訓的時間不得少於20學時。

第四章 安全教育的實施與管理

第十四條:安全教育以職工週五安全活動、班前十分鐘教育和上級部署的以及針對礦井工作實際開展的各類安全活動爲主要載體,宣傳貫徹上級安全指令、精神,突出解決安全生產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問題。

第十五條:每週五爲職工安全教育的時間,分上、下午兩次或者分早、中、夜班三次進行。

第十六條:安全活動必須由行政主管主持,無特殊情況不得由其他人員代替主持。

第十七條:安全教育主持人必須提前備課,有活動課案和授課計劃,課案字跡工整。

第十八條:安全教育活動的時間一般爲40分鐘,出勤率要達到95%以上,補課率達到100%。

第十九條:安全活動實行實名考勤,對於因假、因休班未參加安全活動的,必須在下週安全活動日之前或上崗前進行補課,並做好相關記錄,同時參加補課的`人員要簽名備案。

第二十條:安全活動必須要有“四問法”的內容,針對本單位或其它單位發生的人身、機械等事故進行系統追問,指定職工發言,並做好相關記錄。

第二十一條:凡涉及基層單位安全教育的各項計劃、總結等材料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報送,嚴禁敷衍了事。職能部門對此項工作要進行定期通報,嚴格考覈。

第二十二條:機關包保人員對基層單位的安全活動要適時予以督促、指導和幫助,加強對包保單位的考覈力度,實事求是,嚴禁弄虛作假打人情分。

第二十三條:“雙向”考覈表在每週六上午8:00前以書面的形式報送政工部,需要彙報的內容包括:安全活動時間、主講人、出勤補課情況、“四問法”的主要內容等。

第二十四條:安全教育實行三項制度:即週五“雙向”考覈制、三井互(抽)查制和週一早調度會、黨支部書記例會通報制。“雙向”考覈由機關部室與基層單位結對子包保;互(抽)查分爲三井包保人員互(抽)查和閉卷考試,以查看安全教育效果爲主;將互(抽)查情況和每週五的包保情況在下週一進行通報。

第五章 安全培訓的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安全教育與培訓實行登記制度。礦必須建立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檔案,沒有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定期參加安全教育與培訓的職工,不得在工作現場從事作業或者管理活動,否則按“三違”論處。

第二十六條:基層各單位應根據礦的統一安排和培訓計劃,制訂本單位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並在每年10月底向財資部上報下年度需培訓工種、人員計劃並備案。

第二十七條:財資部根據各單位需求和上級有關規定,組織培訓班。有關專業工種的培訓信息,應提前通知教學單位。

弟二十八條:四級安全培訓中心根據文件要求,按照上級規定的教學大綱、安全培訓教材,制定教學計劃,配備師資。並將相關情況在開學前製表,一式兩份分別送到安監部和財資部。

第二十九條:學員報到後,四級安培中心負責將學員自然情況錄入微機,並校對無誤,發給礦安監部、財資部。

第三十條:安監部對教學計劃審覈後簽署意見返回。

第三十一條:培訓班結束,四級安培中心提供參加考試學員名單,安排考場,提交《缺額學員通知單》。

第三十二條:安培中心、財資部、安監部等部門分別提交培訓工作小結,四級安培中心負責彙總後,報相關單位和分管領導。

第三十三條:參加教學計劃編制、審定、試卷命題、監考、巡考、閱卷等相關人員,應在附表涉及的欄目內簽名存檔,發現問題追究有關責任者的責任。

第六章 獎 懲

第三十四條:安全活動時間不夠或週五安全活動每少一次罰單位黨政主管和包保單位部室負責人各30元。如無特殊情況行政主管不主持會議的,每次罰款50元。

第三十五條:補課率達不到要求者,每次給予黨政主管和包保部室負責人各罰款100元;沒有備課材料或備課不認真的罰黨政主管100元。

第三十六條:機關部室包保人員弄虛作假,每發現一次給予責任人罰款200元;凡遲交或不交報表的每次罰部室責任人30元。

第三十七條:凡在集團公司等上級部門組織的安全檢查中,被通報扣分的,給予責任單位罰款XX元,並對機關包保部室罰款200元。

第三十八條:連續兩次(含兩次)以上以相同的原因和問題被礦通報的,罰責任單位200元。

第三十九條:對於各項安全教育的材料報送不及時或不報送被全礦通報的,一次罰款200元。

第四十條:每月初礦將按照“雙向”考覈的要求對上月安全活動情況進行綜合考覈,對排名前三名的基層單位和包保部室各獎勵1000元,對安全包保先進個人各獎勵100元。礦年底對安全教育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四十一條:在礦、集團公司舉辦的各專業工種安全技術培訓、複訓~中,各單位必須按照下達的指標安排參訓人員,選派合格的學員參加培訓,發現一名學習“專業戶”,對學員單位處罰XX元;每缺一人次,不經請假的,對單位罰款500元,履行請假手續的,對單位罰款100元,由四級安培中心、安監部簽署罰款單送交財資部辦理。請假以書面形式,並經礦分管安全培訓的領導簽字後有效。

第四十二條:對考試不及格人員由安監部通知財資部,由財資部、四級安培中心安排一次補考,個人負擔補考費30元。

第四十三條:對巡考、監考失職者,給予一次罰款200元,並取消其參加巡考、監考的資格。

第四十四條:泄漏試卷、試題祕密者,給予責任者罰款500元,並不準其從事與此相關的工作。

第四十五條:在抽查考試中對成績不及格的職工進行補考,每人每次交補考費30元,補考仍不及格者進行脫產培訓。培訓期間工資待遇按最低生活費標準支付。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職工安全教育與培訓費用按1.5元/噸提取由礦考委按規定,與本制度有牴觸的,按本制度執行。

第四十七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與本制度有牴觸的,解釋權屬xx煤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