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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電梯安全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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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社會,制度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小區電梯安全管理制度範本,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小區電梯安全管理制度範本

小區電梯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電梯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電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羣衆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使用、檢驗檢測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個人和單個家庭自用的電梯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是本市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轄區內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財政、規劃、城鄉建設、房產、公安、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電梯的製造、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參加電梯責任保險。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通過協助會員單位與保險公司協商保險費率等形式,推動會員單位購買電梯責任保險。

第二章 電梯的安裝、改造與維修

第六條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施工開始5個工作日前,施工單位應當將擬進行的施工地點、施工內容、電梯參數以及電梯使用管理者等情況書面告知所在的區、縣(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新安裝電梯的,施工單位應當在告知時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備案證明。

第七條 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前,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等現場安全生產條件,並按照電梯設計文件和標準的要求,檢查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涉及電梯施工的土建工程以及電梯製造質量,確認符合要求後方可開始施工。

第八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應當經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驗合格後,方可交付或者投入使用。

第九條 電梯改造時,原製造單位已經註銷無法取得其委託、同意的,電梯改造單位應當在電梯改造完成後補充或者更新該電梯的產品標牌,並在產品標牌、質量證明書上標明改造單位的名稱、許可證件編號、改造日期等信息。

電梯改造單位應當對改造後電梯的質量以及安全運行涉及的質量問題負責。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電梯安裝、改造、重大維修工程監督檢驗合格後30日內,將安全技術資料移交建設單位或者電梯管理者,辦理相關移交手續;建設單位在向電梯管理者移交電梯時,應當同時移交安全技術資料。

第十一條 住宅電梯更換、改造、維修的,應由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相關機構或者專家進行鑑定評審,並出具評審報告。住宅電梯更換、改造、維修所需資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籌集:

(一)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經人數和建築面積佔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經評審認定存在安全隱患的,電梯管理者應當立即組織維修,並可向房產主管部門申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二)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的,相關業主對費用的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費用;沒有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相關業主應按其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承擔費用。

第三章 電梯的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電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電梯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的單位和個人。

電梯應確定使用管理者,未確定使用管理者的,不得投入使用。電梯使用管理者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業主的,項目建設單位爲電梯使用管理者;

(二)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管理的,受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爲電梯使用管理者;

(三)自行管理的,屬單一所有權人的,所有權人爲電梯管理者;共有產權的,所有權人應當通過書面協議確定電梯使用管理者;

(四)出租、出借等方式轉移使用權的,應當書面約定電梯使用管理者;

(五)上述方式無法確定電梯使用管理者的,爲保證電梯投入使用,可以由電梯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區、縣(市)人民政府確定電梯使用管理者。

第十三條 電梯使用管理者是電梯安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

(二)保持電梯緊急報警裝置能夠隨時與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繫;

(三)監督並且配合電梯的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四)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誌、維保標識,標明應急救援電話;

(五)將電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置於乘客易於注意的顯著位置;

(六)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電梯維護保養單位進行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並且簽訂日常維護保養合同;

(七)制定出現突發事件或者事故的應急措施與救援預案,並適時進行救援演練;

(八)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 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根據電梯使用狀況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電梯安全管理員,至少有1名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承擔以下管理職責:

(一)負責電梯運行日常巡視,記錄日常使用狀況;

(二)負責保管和按照規定使用電梯專用鑰匙;

(三)檢查電梯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確保齊全清晰;

(四)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指定本單位專職電梯安全管理人員保管、使用電梯專用鑰匙;

(五)監督並且配合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簽字確認維護保養記錄;

(六)現場配合電梯檢驗檢測工作;

(七)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權作出停止使用的決定,並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第十五條 醫院提供患者使用的電梯、直接用於旅遊觀光的速度大於的乘客電梯,以及採用司機操作的電梯,應當由取得相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的電梯司機操作。

第十六條 電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電梯管理者應當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登記。

報廢、停止使用1年以上的電梯或者拆除、轉讓電梯的,電梯管理者應當在30日內,在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相應的報停、註銷、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公衆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以及住宅電梯,應當配備具有運行參數採集功能的電梯運行安全監控系統,並與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聯網; 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同時建立相應的電梯安全運行監控系統。

新安裝的住宅電梯應當配置安全運行監控系統並聯網。

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指導和規範本市電梯運行安全監控系統的建立和運行。

第十八條 住宅小區電梯安全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對電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做出明確約定。業主委員會、沒有業主委員會的社區居(村)民委員會負責電梯檔案的保管,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對電梯安全管理工作;

(二)對於新建住宅小區,建設單位應當確保交付給業主的電梯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

(三)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開門運行、衝頂、蹲底、溜梯等異常情況時,應由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沒有物業服務企業小區所在地的社區居(村)民委員會組織電梯生產單位、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四)如因特殊原因電梯故障或隱患不能及時消除,需停止電梯運行時間超過48小時以上時,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沒有物業服務企業小區所在地的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徵得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同意,並及時將停梯原因向小區業主公告;

(五)物業服務企業對接管後的電梯安全管理負責,按照住宅小區建築區劃合理配置電梯安全管理人員,並將相關信息向住宅小區業主公示。

第十九條 乘客乘用電梯應當文明有序,按照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誌正確使用電梯,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拆除、毀壞電梯安全警示標誌、報警裝置或者電梯零部件;

(二)採用非安全手段開啓電梯層門、轎門;

(三)超過電梯額定載荷;

(四)在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中逆行、玩耍打鬧;

(五)其他危及電梯安全運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爲。

第四章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

第二十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在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的範圍內開展業務,不得將電梯日常保養業務轉包或分包。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單位名稱、資質範圍、駐本市辦公地點等備案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的30日內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信息變更備案。

外埠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開展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的,應當符合相應資質條件要求,應當在本市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相應數量的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的日常維護保養人員,配置相應的儀器設備,並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與電梯管理者簽訂的日常維護保養合同,應當使用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市工商管理部門聯合制定的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合同文本。

第二十二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保證其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技術性能,並履行以下安全管理職責:

(一)根據《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等安全技術規範以及電梯安裝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要求,制定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方案;

(二)建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檔案,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4年;

(三)至少每15日對電梯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並按照《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的要求開展半月、季度、半年、和年度維保,記錄每次維護保養情況並經電梯管理者簽字確認;

(四)至少每6個月對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一次自行檢測,自行檢測項目不得少於《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關於年度維保和電梯定期檢測規定的項目及其內容,並向電梯管理者出具檢測報告;

(五)在日常維護保養過程中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向電梯管理者出具《安全隱患標誌》,標明所發現的安全隱患情況以及建議採取的處理措施;

(六)協助電梯管理者制定電梯安全運行管理制度和電梯事故應急專項預案。

(七)設立固定電話作爲值班電話,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保證值班通訊暢通。

(八)接到困人故障報告後,30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

(九)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二十三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委派本單位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員工進行作業;對本單位的電梯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並記錄教育和培訓情況。

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記錄至少保存2年。

第二十四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發現電梯使用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電梯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一)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二)使用存在事故隱患、報停、報廢的電梯;

(三)違規進行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維修、改造;

(四)其他危及電梯安全使用的行爲。

第二十五條 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對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時間、平均日常維護保養價格、人均日常維護保養臺數、主要零部件檢查更換週期、保險購買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並在行業內和向社會公開通報,促進行業有序競爭和規範運作。

第二十六條 在用電梯的定期安全檢驗週期爲1年。

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

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變更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電梯管理者應當在日常維護保養合同生效後15日內,持日常維護保養合同原件到實施定期檢驗的檢驗檢測機構更換安全檢驗合格標誌。

第五章 電梯的檢驗檢測和安全技術評價

第二十七條 在用電梯定期檢驗週期爲1年,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電梯當年延遲檢驗的,電梯的定期檢驗日期不變。

電梯經改造、重大維修和重新啓用後,電梯的定期檢驗日期重新確定。

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內的電梯,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到故障舉報3次或者3次以上,並且經確認故障影響安全運行的,可以要求電梯使用管理者提前進行定期檢驗。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八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在實施檢驗檢測中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或者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電梯管理者和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先行通知電梯管理者暫停使用電梯,並向電梯所在地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爲確認電梯安全狀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梯使用管理者可以委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原電梯製造單位進行安全技術評價:

(一)使用期限超過15年的;

(二)故障頻率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三)需要改變電梯的額定載重量、額定速度、轎廂尺寸、轎廂形式等主要參數的;

(四)曾遭遇水浸、火災、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五)管理者認爲需要進行電梯更新、改造或重大維修的;

(六)其他需要進行安全技術評價的情形。

電梯移裝前,電梯管理者應當委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原電梯製造單位進行安全技術評價。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以根據電梯的使用狀況,責令電梯管理者進行安全技術評價。

第三十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原電梯製造單位進行安全技術評價時,應當組成不少於3人的專家評價組,綜合考慮電梯出廠說明書中的各零部件使用年限、實際使用頻率、日常維護保養工作質量等因素進行評價,並在30個工作日內出具評價意見。

電梯經安全技術評價,可以達到安全運行要求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原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出具可以繼續使用的評價意見;無法達到安全運行要求或者繼續使 用成本過高不符合能效指標要求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或者原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出具維修、改造或者予以更換的評價意見,並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或者原電梯製造單位及其評價組成人員對評價意見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住宅電梯申請安全技術評價的,電梯使用管理者應當將評價意見張貼在電梯顯著位置。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不定期對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的維保工作質量進行監督抽查,建立年度考覈制度。監督抽查可自行或者委託相關機構進行,受委託的機構應當出具抽查檢測報告,並對其出具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根據本市電梯的分佈特點對電梯實行分級分類管理,按照相應比例進行監督抽查,並對以下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一)學校、幼兒園以及車站、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衆聚集場所的電梯;

(二)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

(三)故障頻率較高或者投訴較多的;

(四)經過安全技術評價認定爲需要維修、改造或者予以更換的;

(五)其他需要實施重點監察的。

第三十三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實施電梯安全管理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向房產、工商、城鄉建設、安全生產監督、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一)物業服務企業未落實電梯安全管理責任,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發出安全監察指令書;物業服務企業拒不改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告知房產主管部門,由房產主管部門將物業服務企業的行爲記入其信用檔案;物業服務企業因管理不善致使電梯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除應追其法律則外,房管主管部門可以降低或建議有關 部門降低該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等級或吊銷其資質證書。

(二) 電梯製造、安裝、改造、維修、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嚴重違法經營,質量技術監督部分應建議許可發放部門吊銷其許可,同時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部門責令其辦理企業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三)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需要追究其責任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告知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職責對其作出相應處罰。

(四)違反規定僞造、變造或者使用僞造、變造許可資質、資格證書,拒絕、阻礙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未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未經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驗,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就交付使用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 令改正,處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安裝、改造、或者維修單位已經取得的許可,並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已投入使用的,責令停止使用,並對電梯使用管理者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電梯改造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電梯改造後未更換產品標牌,標明相關信息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電梯使用管理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未能隨時與值班人員實現有效聯繫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未在電梯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安全檢驗合格標誌、維保標識、未標明應急救援電話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電梯使用管理者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報廢、停止使用電梯或者拆除、轉讓電梯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報停、註銷、變更手續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交付給業主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電梯;電梯出現故障或者發生開門運行、衝頂、蹲底、溜梯等異常情況時,物業服務企業 未組織電梯生產單位、日常維護保養單位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因特殊原因電梯故障或者隱患不能及時排除,需停止電梯運行時間超過48小時以上 時,物業服務企業未及時將停梯原因向小區業主公告;未合理配置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公衆聚集場所使用的電梯以及住宅電梯的管理者、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未配備具有運行參數採集功能的電梯運行安全監控系統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在本市開展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的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將電梯日常維護保養業務分包、轉包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 20000元以下罰款;未備案或者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信息變更備案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 款;未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申請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1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罰款;外埠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未在本市設置固定辦公場所和配備相應的作業人員、儀器設備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 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的要求開展半月、季度、半年和年度維保,或者未記錄每次維護保養情況並經電梯管理者簽字確認的;

(二)未在規定時間內對所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自行檢測,或者自行檢測項目少於《電梯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規則》關於年度維保和電梯定期檢驗檢測規定的項目及其內容,或者未向電梯使用管理者出具檢測報告的;

(三)在日常維護保養過程中發現電梯存在安全隱患,未向電梯管理者出具《安全隱患標誌》,標明所發現的安全隱患情況以及建議採取的處理措施的;

(四)未設立固定電話作爲值班電話或者值班電話不能保證通訊暢通的;

(五)接到困人故障報告後,未及時組織救援,導致乘客被滯留在電梯轎廂內1小時以上2小時以下的。

第四十一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委派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證》的員工或者非本單位員工開展電梯日常維護保養作業的,由質量技術監 督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未對電梯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電梯日常維護保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發現隱患不報告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工作人員在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小區電梯安全管理制度2

1、目的

爲規範電梯機房的管理,確保電梯的正常運行,特定此制度。

2、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接管的各類物業中電梯機房的管理。

3、職責

3.1電梯工負責對電梯機房及機房內所有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及發現故障的報修。

3.2本物業(大廈或小區)維修班長負責對電梯機房的管理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4、管理制度

4.1崗位責任制

4.1.1電梯工

電梯工的崗位職責應:

a)電梯工要樹立高度的責任心,應嚴守崗位,思想集中,熟練掌握小區供電運行方式、狀態,及其管轄設備的原理、技術性能、操作規程和維護保養規程;

b)定時巡視檢查各設備運行情況,隨時準備處理各種事故和異常運行情況,確保電梯系統的正常運行;

c)作好日常各項設備的保養工作,保證電梯正常運行;

d)按規定的路線認真巡查設備,發現設備缺陷按情況進行處理,正確做好設備缺陷記錄;

e)值班人員重點檢查項目有:機房、電梯呼叫燈、樓層指示燈、電梯、轎廂內各種附件設施,電梯搭舒適感、廳門、轎廂門等;

f)在發生事故或異常情況時,應立即向領班、主管領導報告,並應果斷、迅速、準確處理和保護現場;

g)上崗前打卡、佩帶員工牌、穿工作服和工作鞋,注意自身的儀表儀容,禮貌待人,文明用語;

h)加強器具管理,作好交接班工作;

i)認真搞好設備的日常保養工作。

4.1.2維修班長對電梯機房的管理職責維修班長應每週不少1次對電梯機房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組織人員予以糾正。

4.2巡迴檢查制度

4.2.1巡迴檢查制度是及時發現設備缺陷,掌握設備技術狀況,及時排除隱患,確保安全運行的一項重要制度。

4.2.2巡迴檢查應嚴格按規定的路線和運行規程所規定的檢查項目逐項進行檢查。

4.2.3值班人員正常的巡迴檢查除交接班檢查外,每班至少檢查一次。

4.2.4特殊巡視如遇有下列情況時,應對設備進行特殊巡視:

a)有大缺陷的設備;

b)新安裝和檢修後投入運行的設備;

c)設備採取特殊運行方式時。

4.2.5每次巡迴檢查是發現的問題,應在《電梯日常巡檢項目表》上作好記錄,重大缺陷應立即彙報工程部。

4.2.6單獨巡視時,不準攀登電梯設備,不準搬動開關操作把手。

4.2.7巡迴檢查是應思想集中、嚴肅認真,採用看、聽、摸、聞,比較和分析的方法,判定設備狀況,認真作好記錄。

4.3電梯機房崗位防火責任制。

4.3.1主管是所管轄範圍內的崗位防火負責人。值班人員是當日崗位防火責任人。

4.3.2嚴格遵守操作規範,不違章作業。

4.3.3嚴格按《消防管理標準作業規程》的有關規定作好消防安全工作。

4.3.4發現故障或煙、焦味,應立即停機,並查明原因後,再投入運行。

4.3.5電梯機房內不亂拉亂接電線和臨時電氣設備,禁止煙火和存放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保持機房內整潔。

4.3.6電梯停駛時應關掉電門,拔出鑰匙,鎖好電梯門。

4.3.7維修工作中需使用易燃材料時,應特別小心,要與明火種隔離,並準備消防滅火器材。易燃材料應單獨放置。

4.3.8需要動火作業時,要到保安部辦妥動火證後方能施工,施工前儘可能排除易燃物品,並配備消防滅火器材。施工時應有安全部人員監督,施工後應認真檢查,確認沒有火種時才能離開。

4.3.9定期檢查消防滅火器材,事故應急燈具,以備緊急時使用。

4.3.10會使用消防滅火器材,不得隨意挪用消防設施,發現消防設施損壞或泄漏及時報告安全部。

4.3.11當接到火災通知後,立即將電梯停到低層,切斷電源,停止使用。

4.3.12遇有電氣設備着火時,應立即將有關設備的電源切斷,並立即通知管理處。對電氣設備和注油設備應使用清水滅火器、防高泡滅火器進行撲救(注油設備還可用乾燥的沙子滅火)。電氣設備嚴禁帶電滅火。在撲救中所有人員必須服從所在現場最高負責人的指揮,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做到“先控制,後消滅”。

4.3.13嚴禁閒人進入電梯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