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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制度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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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制度範文

第一條 爲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文明和諧的城市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市環境衛生的統一管理工作。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保潔責任區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市政公用、環境保護、衛生、房產、園林等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環境衛生事業發展所需要的經費,使環境衛生事業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制定優惠政策和激勵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置率,促進其產業化發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社會服務體系。

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建設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衛生科學知識和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全民的環境衛生意識,樹立以講衛生爲榮、不講衛生爲恥的道德風尚。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維護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尊重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和阻撓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正常作業。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切實改善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工作條件和生活環境,切實保障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和人身安全。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在環境衛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環境衛生保潔管理

第九條 本市實行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區制度。保潔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 主、次幹道和沿街公廁、廢棄物轉運站等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

(二) 街巷、住宅小區由街道辦事處(鎮)負責,其中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三)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的所在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四) 建築施工工地和未經驗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設單位負責;

(五) 商嘗集貿市嘗攤點、賓館、飯店等場所及其附屬的室外場所,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

(六) 專用道路、河道、機嘗碼頭、火車站、長途汽車站、人行過街橋、地下過街通道、風景名勝區、公園、綠化地帶、文化體育場所、停車場等公共場所以及公路、鐵路兩側用地範圍內,由管理單位或者經營者負責。

城鄉結合地區或者行政轄區的接壤地區保潔責任不清的,以及對責任單位的確定存在爭議的`,由上一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

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與責任單位簽訂保潔責任書。

第十條 環境衛生保潔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確定專人負責清掃保潔工作,及時履行清掃保潔責任;或者委託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代爲履行,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十一條 環境衛生保潔,應當達到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操作規程進行作業,避免因違章作業造成污染。

主、次幹道和公共場所的清掃保潔作業,應當按照清掃保潔作業規程進行。主、次幹道的每日首次清掃保潔作業應當在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

第十二條 不得隨地吐痰、便溺,不得亂扔果皮紙屑、菸頭等廢棄物,不得亂倒污水。

禁止在露天場所、垃圾轉運站、垃圾容器內焚燒樹葉和垃圾,嚴禁將樹葉和垃圾掃入下水道。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或者處置生活垃圾、建築垃圾;不得擅自從事經營性糞便清挖;不得曬制糞幹。

運輸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漿、灰膏等散體、流體物質及生活垃圾、建築垃圾的車輛,應當密封嚴實,沿途不得泄漏、遺撒、污染路面。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發現違反前二款規定行爲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爲、採取補救措施和清掃(除);對拒不停止違法行爲、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清掃(除)的,可以責令將運輸車輛停放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由此造成的損失和產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章 生活垃圾管理

第十四條 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單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及爲生活服務中產生的固體廢棄物、糞便。

對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的單位依法實行行政許可制度。

第十五條 生活垃圾應當定點、定時投放和收集。

生活垃圾逐步實行袋裝收集和分類收集、回收利用。具體實行的區域、時間由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確定並公佈。

第十六條 在實行袋裝化收集的區域,環境衛生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收集,並運送到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設置的密閉生活垃圾容器或者垃圾轉運站。收集的時間應當予以公告。

未實行袋裝收集區域的單位和居民,應當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內或者垃圾投放點。

第十七條 生活垃圾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按規定及時清運。清運時間應當避開城市交通高峯期。

市、縣(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未接管的住宅小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由建設單位負責清運。

第十八條生活垃圾必須運送到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指定的生活垃圾處理廠(場)進行處理。

對生活垃圾應當採用衛生填埋、生物制肥、焚燒、綜合利用等方式處理,並達到國家無害化標準要求。

在生活垃圾處理廠(場)內揀拾垃圾,應當按照市、縣(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規定有組織地進行,不得擅自揀拾。

第十九條 單位、個體經營者、居民和暫住人口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於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條 中小學、託兒所、幼兒園、社會福利院、敬老院和居民住戶(利用住宅從事生產、經營的除外)產生的糞便,由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負責清運。其他單位產生的糞便的清運,應當自行負責,也可以委託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實行有償服務。

糞便管道、化糞池清疏可以委託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實行有償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