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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獎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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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爲了加強企業管理,教育員工遵守國家法規和政令,遵守社會公德、職業道德以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維護正常工作程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企業獎懲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的制訂原則是:

1.有章可依,有章必依,違章必分,有獎有懲,獎懲嚴明,賞罰有度;

2.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教育與懲罰相結合。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本部及下屬各公司。

第四條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負責貫徹並督察實施情況。

第五條 本公司員工的獎勵分爲“獎金”、“記大功”、“記功”、“嘉獎。

(一)員工有下情況之一者,可用於“獎金”或“記大功”

1.對主辦業務有重大革新,提出具體方案,經實行確有成效者。

2.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成績者。

3.適時消滅意外事件,或重大變故,使公司免遭嚴重損害者。

4.在惡劣環境下,冒着生命危險盡力職守者。

5.對於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權益的事情,能事先揭發、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產設備,有特殊功效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於“記功”

1.對於主辦業務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實效者。

2.執行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者。

3.協且(一)項1至3款人員完成任務確有貢獻者。

4.利有廢料有較大成果者。

(三)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予“嘉獎”

1.品行優良、技術超羣、工作認真、恪盡職守者。

2.領導有方,使業務工作拓展有相當成效者。

3.預防機械發生故障或搶修工程命名生產不致中斷者。

4.品行端正,遵守規章、指導,堪爲全體員工楷模者。

5.節省物料,有顯著成績者。

(四)其他對本公司或公衆有利益的行爲具有事實證明者,亦予以獎勵。

第六條 員工獎勵,以嘉獎3次等於記功1次,記功3次等於記大功1次。

第七條 本公司員工的懲處分爲“免職或解僱”、“降級”、“記大過”、“記過”、“警告”。

(一)員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以“免職或解僱”處分

1.假借職權,營私舞弊者。

2.盜竊公司財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毀損公物者。

3.攜帶違禁品進人工作場所者。

4.在工作場所聚賭或鬥毆者。

5.不服從主管的`指揮調遣,且有威脅行爲者。

6.利用工作時間,擅自在外兼職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

8.泄漏公司機密,捏造謠言或釀成意外災害,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9.品行不端,嚴重損及公司信譽者。

10.仿效上級主管人簽字,盜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義者。

11.連續曠工3天或全年曠工達7日以上者

12.記大過達2次者。

(二)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降級”、“記大過”處分

1. 直屬主管對所屬人員明知舞弊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