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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採購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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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社會,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那麼什麼樣的制度纔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於採購的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關於採購的管理制度

關於採購的管理制度1

爲進一步加強區本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建立和規範政府採購運行機制,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政府採購法》),結合我區政府採購制度改革實際,制定了《政府採購管理制度》。本制度政府採購是採購人按照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財政性資金(預算內資金、政府性基金和預算外資金)和與之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省政府公佈的採購目錄內和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爲。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制度。

第二條第三條政府採購組織形式分爲政府集中採購、部門集中採購和單位分散採購。

第四條區政府採購辦是負責我區政府採購監督管理的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能。其主要職能是:依法制定政府採購有關規章制度;審覈政府採購預算和實施計劃;擬定政府集中採購目錄、採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報區政府批准;管理政府採購網絡和發佈政府採購信息;批准政府採購方式;負責政府採購監督檢查;考覈政府採購代理機構業績;開展政府採購宣傳與培訓;處理供應商的投訴事宜。

第五條招標投標公司是集中採購機構,其主要職責:接受採購人委託,組織實施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中的項目採購;執行政府採購法律規章制度;管理政府採購檔案、提供有關信息報表;負責對其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接受委託代理其他政府採購項目的採購。

第二章政府採購預算

第六條採購人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預算時,應當將該財政年度的政府採購項目及資金列出,編制政府採購預算,隨同年度預算報區採購辦彙總,按預算管理權限和程序批准後執行。

第七條政府採購預算一經批覆,原則上不作調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和追加預算的,應報區政府採購辦批准。

第八條採購人應根據批准的政府採購預算並結合本單位的工作實際,按月編制政府採購計劃,經區政府採購辦審覈,並確認採購資金到位後方可組織採購。

第九條採購人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政府採購預算執行。不得采購無預算、無計劃的採購項目。

第三章政府採購方式及程序

第十條政府採購實行集中採購和分散採購相結合。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採購人應當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但對技術複雜、專業性強、操作難度大的採購項目,經依法批准可自行採購或委託具有政府採購代理資格的其他採購代理機構組織採購。

第十一條政府採購採用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採購;

五、詢價;

六、國務院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採購方式。

公開招標應作爲政府採購的主要採購方式。

第五章備案和審批

第十二條政府採購備案和批准管理是指區政府採購辦對採購人、集中採購機構及其他採購代理機構按規定以文件形式報送備案、批准的事項,依法予以備案或批准的管理行爲。區政府採購辦爲政府採購工作的管理機構,具體辦理政府採購備案和批准事宜。

第十三條審批事項應當經區政府採購辦依法批准後才能組織實施,下列事項應當報區政府採購辦批准:

一因特殊情況對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採購項目需要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的,由組織採購的機構提出申請報送區政府採購辦批准;二因特殊情況需要採購非本國貨物、工程或服務的,由採購單位提出申請報送區政府採購辦批准;

三政府採購管理機構委託採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協議供貨採購、定點採購,其實施方案、招標文件、操作文件、中標結果、協議內容需要變更的;

四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制定的操作規程;

五政府採購預算或項目的調整變更;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他需要審批的事項。

第十四條備案和批准事項由採購人、集中採購機構或其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向區政府採購辦報送。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區政府採購辦對政府採購活動實行經常性監督檢查制度,依法對採購人、集中採購機構、其他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執行政府採購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區政府採購辦對區直單位政府採購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政府採購預算和政府採購實施計劃的編制和執行情況;

二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部門集中採購項目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採購備案或審批事項的落實情況;

四政府採購信息在省、市、區採購辦指定媒體上的發佈情況;五政府採購有關法規、制度和政策的執行情況;

六內部政府採購制度建設情況;

七政府採購合同的訂立、履行、驗收和資金支付情況;

八對供應商詢問和質疑的處理情況;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制度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區政府採購辦應當加強對集中採購機構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是:

一集中採購機構執行政府採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情況,有無違紀違法行爲;

二採購範圍、採購方式和採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集中採購機構建立和健全內部管理監督制度情況;

四集中採購機構從業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情況;

五基礎工作情況;

六採購價格、資金節約率情況;

七集中採購機構的服務質量情況;

八集中採購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廉潔自律情況。

第十八條供應商應當依法參加政府採購活動。

區政府採購辦應當對中標供應商履約實施監督管理,對協議供貨和定點採購的中標供應商進行監督檢查,對未認真履行採購合同的,應取消其供貨資格。

第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採購的單位,可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區政府採購辦應按照《政府採購法》規定和《政府採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20號令)要求對政府採購活動的.相關詢問、質疑和投訴進行處理與答覆。

第二十一條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採購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實施監察,應當參與數額巨大或重大采購項目活動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政府採購各當事人有關政府採購活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三條政府採購信息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和《政府採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19號令)在財政部和省財政廳指定的政府採購信息發佈媒體上公告。必須公告的政府採購信息包括:有關政府採購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招標公告、中標公告、成交結果;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不良行爲記錄名單;區政府採購辦對政府採購代理機構的考覈結果等。

第二十四條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的確定應當按照財政部、監察部制定的《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規定,從市、區本級政府採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採購人不得以評審專家身份參加本部門、單位政府採購項目的評標、談判和詢價工作。採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政府採購項目的評標、談判和詢價工作。

第二十五條貨物和服務項目實行招標方式的應按照《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18號令)執行;實行競爭性談判、詢價或單一來源採購方式的應按照《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執行。

政府採購工程項目進行招標投標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政府採購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對部分需求量大、規格標準相對統一、品牌較多且市場競爭充足的政府採購項目可實行協議供貨或定點採購及區域聯動操作方式。實行協議供貨或定點採購的項目、實施範圍、執行要求和監督檢查等內容由區採購辦會同有關部門具體作出規定,集中採購機構統一組織實施方案。

第二十七條採購人、政府採購代理機構對政府採購項目每項採購活動的採購文件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僞造、隱匿和擅自銷燬。採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爲從採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採購文件包括:採購活動記錄、採購預算、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標準、評標報告、定標文件、合同文本、驗收證明、質疑答覆、投訴處理決定及其他有關文件、資料。

關於採購的管理制度2

一、公司所有辦公用品的採購工作

統一由辦公室負責採購,其他任何部門不得擅自採購。自行採購辦公用品的不予報銷其採購資金。

二、辦公用品的分類

本制度所規定的辦公用品分爲一般辦公用品和特殊辦公用品兩類。一般辦公用品指單位價格100元以下的日常辦公消耗性用品,如筆、本、紙、碳粉等;特殊辦公用品指單位價格在100元以上但不超過500元的一次性辦公用品以及單位價格在500元以上的非消耗性用品。

三、辦公用品的採購

1、一般辦公用品的採購在每月月末由辦公室依據庫存及辦公用量情況提出採購計劃,報辦公室主任批准後,集中購置;特殊辦公用品的採購,由所需部門填制《辦公用品申購單》(需部門經理簽字),報辦公室主任批准後,由辦公室統一購買。

2、採購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採購審批計劃進行採買,不得隨意增加採購品種和數量,凡未列入採購計劃或未經領導審批的物品,任何人不得擅自購買。否則,財務不予報銷。辦公用品採購要嚴把採購物品質量,做到秉公辦事,貨比三家,擇優選買,不從中謀取私利,並做一《辦公用品報價對比分析表》報總經理審批。

3、認真辦理出入庫登記手續,未辦理入庫手續的用品,不準直接使用。

四、辦公用品的領取

1、一般辦公用品可根據工作需要,由使用部門工作人員直接到辦公室文祕室簽字領取。

2、特殊辦公用品需由使用部門填寫《辦公用品請領單》,經本部門經理簽字轉辦公室主任批准後,至辦公室文祕室辦理領用手續。

五、辦公用品的管理

1、要認真做好新購物品入庫前的檢查、驗收工作,要建立辦公用品管理臺帳,做到入庫有手續、發放有登記。

2、各表單至辦公室文祕室領取。

六、報銷規定及程序

1、報銷時,發票必須附有申購單,否則不予報銷;

2、未經辦公室確認,自行採購辦公用品的不予報銷其採購資金;

3、所有報銷單必須由辦公室主任簽字方可,否則,財務不予報銷。

4、經辦人辦公室主任複覈會計審覈財務經理審批董事長出納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公司辦公室,自董事長簽字之日起實施。請各部門及員工嚴格遵守並執行,謝謝工作支持與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