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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財務管理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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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基金財務管理規章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基金財務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各項社會保障基金(包括社會保險基金、社會救助資金、就業專項資金)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簡稱社保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相互擠佔或調劑使用。

第二條 基金按種類分別建賬,分賬覈算,專款專用,自求平衡。按照統一的基金會計制度和各項基金的具體規定設置科目,編制會計報表。

第二章 財政專戶

第三條 社保財政專戶由財政部門開設,財政社會保障部門和財政國庫部門根據職責分工進行管理。

第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基金收入戶。收入戶除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收入戶月末無餘額。

第五條 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基金支出戶。支出戶除接受財政專戶撥付的基金及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第六條 實行社會化發放的城市低保、城鄉醫療救助、優撫醫療補助,經財政部門認可,開設專用賬戶用於發放,財政專戶將款項撥付代發銀行的專用賬戶,代發銀行根據民政部門提供的發放花名冊發放到個人賬戶。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七條 財政補貼收入由國庫直接劃入社保財政專戶。財政補貼收入劃撥社保專戶經財政社會保障部門審覈後劃入。

第八條 經辦機構徵收的保險費、上級補助收入和利息收入,每月全部轉入社保財政專戶。

第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其中基本養老保險按照規定記錄個人賬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保存繳費記錄,並保證其完整,安全。

第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不得從社會保險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財政專戶發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計入財政專戶,支出戶的利息收入從支出戶定期轉入財政專戶,收入戶利息月末轉入財政專戶。

第十二條 社保專戶開戶銀行要按照分險種、按政策計息的要求,提供一式多聯的利息通知單,同時送財政國庫部門、財政社會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分別記賬,財政部門不得自行分配利息。

第四章 基金支出

第十三條 經辦機構要根據財政部門覈定的基金年度預算及月度收支計劃,按月填寫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用款申請書,並註明支出項目,加蓋本單位用款專用章,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財政社會保障部門。對不符合規定的憑證和用款手續的,財政社會保障部門有權責成經辦機構予以糾正。財政社會保障部門對用款申請審覈無誤後,財政國庫部門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或直接結算。

第十四條 財政專戶內社會保險基金未經經辦機構提出用款、購買國債或轉存定期存款申請,一律不得隨意動用。

第十五條 經辦機構應嚴格執行基金預算,按照用款計劃申請的款項進行支付,要加強管理,確保發放及時、數字準確、資料完整,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六條 撥入支出戶的基金如有不能支出的情況,應及時報告社保中心,區別情況,退回社保財政專戶或抵頂下期支出,不得擅自用於其他未經申請的支出。

第五章 基金結餘

第十七條 財政社會保障部門每季末根據社會保險基金結餘、基金支付及國債發行情況,在與人社部門共同協商的基礎上提出轉存定期存款計劃,報財政部門分管局領導審批,轉存定期存款數額較大的,報局長審批。

第十八條 轉存定期存款的計劃經財政部門領導批准後,社保中心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填寫社會保險基金用款申請書。

第十九條 財政社會保障部門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用款申請書後,報分管局領導批准並及時遞交財政國庫部門,財政國庫部門一般在一個工作日內審覈完畢,通知銀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定期存款或國債的原始憑證由財政國庫部門妥善保管。

第六章 財政部門職責劃分

第二十一條 根據晉財社〔20xx〕186號《關於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移交財政國庫部門後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財社[20xx]3號《關於加強和規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按照“管錢”、“管事”分開的原則,財政國庫部門主要負責做好賬戶管理(包括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資金管理和會計覈算管理工作,並按月按險種向財政社會保障部門提供本級社會保險基金國庫徵繳入庫當月數和累計數以及社保專戶收支相關數據;財政社會保障部門主要負責做好預算指標下達、用款計劃審覈、業務臺賬記錄、財務管理等工作。

第七章 業務辦理時限

第二十二條 經辦機構或直接結算的單位提交用款申請書後,財政社會保障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覈完畢,交由財政國庫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撥款手續。對於縣外定點醫療機構和其他特殊情況,要特事特辦,及時撥付。

第二十三條 財政國庫部門在與開戶銀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清賬務的基礎上,每月5個工作日內向財政社會保障部門送達專戶內每項資金的收支情況及各賬戶的餘額情況,專戶內每項資金的全年收支餘及明細等數據於次年1月10日前送達,協助財政社會保障部門做好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和報表的編制工作。遇特殊情況,財政國庫部門要及時向財政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相關數據。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財政國庫部門、財政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開戶銀行要定期對賬,對原始憑證在財政國庫部門記賬的,財政國庫部門要將原始憑證加蓋專用印章後,交經辦機構和財政社會保障部門記賬,確保賬賬一致,賬實相符。

第二十五條 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餘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六條 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內的基金收支和結餘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七條 下列行爲屬於違紀或違法行爲:

(一)截留、擠佔、挪用、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減免社會保險費;

(三)不按時、按規定標準支付社會保障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未按時將基金收入存入財政專戶;

(五)未按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爲。

第二十八條 有第二十七條所列行爲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並作賬務處理。

(一)即時追回基金;

(二)即時退還多提、補足減免的基金;

(三)即時足額補發或追回社會保障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即時繳存財政專戶;

(五)即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國家法律、法規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處理方法。

第二十九條 對有第二十七條所列違紀或違法行爲的單位以及主管人員的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