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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衛生管理組織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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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習、工作、生活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組織制度範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組織制度範本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組織制度1

一、負責人職責

1、對本單位衛生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健全衛生制度和衛生檔案,配有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自覺接受衛生監督,按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

2、帶領衛生管理組織對崗位衛生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考覈、檢查評比,獎懲;

3、對衛生設施增添、更新以及重大衛生事件作出決策。

二、衛生管理人員職責:

1、負責日常衛生管理工作的實施和具體指導,參加對崗位衛生責任制執行情況的定期與不定期的考覈、檢查評比;

2、完成負責人交辦的其他衛生工作。

三、衛生人員職責:

1、保持內外環境整潔,無積塵、無蛛網、地面無痰跡和污物,無衛生死角,採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等措施,垃圾、廢棄物放入加蓋的密封容器。

2、氣候、空氣質量、噪聲、通氣、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場內嚴禁吸菸,須有明顯的“禁止吸菸”標誌,設吸菸室(處),吸菸室(處)外不設菸灰缸。

3、從業人員須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持有效健康證明上崗;保持經常性個人衛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髮,穿戴整潔工作衣帽

公共場所用品用具衛生管理、消毒制度

一、公共場所使用的用品用具及一次性用品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重複使用的用品、用具使用前應洗淨消毒、按衛生要求保管,一次性用品嚴禁重複使用。

二、公共場所各類用品用具的運輸應採用密閉方式進行。

三、公共場所的各類用品用具數量應配備足夠能供週轉用,一般應不少於滿負荷量的三倍量。

四、公共場所的用品用具應符合《公共場所用品衛生標準》(WS205—2001)和相應各類場所的相關衛生要求。

五、公共場所內供客人用的各類食品用具必須符合《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

六、公共場所內用於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的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要求。

衛生清掃、除害衛生制度

一、操作間及庫房門應設立高50cm、表面光滑、門框及底部嚴密的防鼠板;

二、發現老鼠、蟑螂及其它害蟲應即時殺滅;

三、發現鼠洞、蟑螂滋生洞穴應用硬質材料進行封堵,並及時清理或合理投藥。

從業人員個人衛生制度

一、從業人員必須經過健康檢查和衛生知識培訓,取得“從業人員健康證”才能上崗工作。

二、從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體檢,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爲顧客服務的工作。

三、從業人員要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遵守“五四制”,即勤洗澡、勤換工作服、勤理髮、勤剪指甲。

衛生檢查評比制度

一、工作時杜絕不良的衛生習慣,經常洗手,常剪指甲,工作場所不得吸菸,違反其中一項酌情扣除獎金。

二、每天搞好本職崗位衛生工作,如工作區域衛生不符合要求按情節輕重酌情扣除獎金。

三、下班前,要及時打掃衛生工作,如被檢查人員發現未做好衛生工作,擅自下班,酌情扣除當事人獎金。

四、各區域工作人員按照制定的衛生制度,做好本崗位工作。由領班不定時對各區域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指出,並限期當事人改正。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組織制度2

(一) 崗位衛生責任制

一、負責人職責:

1、 對本單位衛生工作全面負責,建立健全衛生制度和衛生檔案,配有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自覺接受衛生監督,按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

2、 帶領衛生管理組織對崗位衛生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定期與不定期的考覈、檢查評比,獎懲;

3、 對衛生設施添加、更新以及重大衛生事件作出決策。

二、衛生管理人員職責:

1、 負責日常衛生管理工作的實施和具體指導,參加對崗位衛生責任制執行情況和定期與不定期的考覈、檢查評比;

2、 完成經理/負責人交辦的其他衛生工作。

三、從業人員職責:

1、 保持內外環境整潔,無積塵、無蛛網、地面無痰跡和污物,無衛生死角,採取消除蒼蠅、老鼠、蟑螂等措施,垃圾、廢棄物進入加蓋的密封容器。

2、 微小氣候、空氣質量、噪聲、通氣、顧客用具和 設施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場內嚴禁吸菸,須有“禁止吸菸”的明顯標誌,不設菸灰缸,設有吸菸室(處)。

3、 採購符合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化妝品及顧客一次性衛生用品,設有消毒專間,配備

消毒櫃、清洗水池,公用茶具,毛巾做到一客一消毒,牀上用具做到一客一換,常住旅客做到每週一換,理髮美容用的毛巾與燙髮、染髮的毛巾分開分用,供應水果拼盤的應設置符合衛生要求的水果製作間。

4、 燙髮、染髮場所設有機械通風裝置,影劇院每場次間隔不少於30分鐘,歌舞廳營業

時間嚴禁使用紫外線燈、滑石粉及有害健康煙霧劑。

5、 從業人員須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持有有效健康證上崗,保持經常性個人衛生,做到勤剪指甲、勤洗澡理髮,穿戴整潔工作衣帽,進行面部美容、理髮清面時應帶口罩,美容前雙手必須清洗消毒。

(二) 檢查考覈制度

1、 實行崗位衛生責任制度,經理/負責人、衛生管理人員及工作人員應搞好自己職責範圍內的衛生工作;

2、 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每天的衛生檢查,對檢查情況作好記載;

3、 衛生管理組織每週進行一次衛生檢查,對檢查情況作好記載;

4、 有經理/負責人帶領衛生管理組織每月開展一次衛生檢查,並結合平時情況,對各崗位的衛生工作作出評價。

飯館(餐廳)衛生管理制度

一、《衛生許可證》懸掛於明顯位置,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健康合格證》和衛生知識培訓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二、餐廳內外保持清潔、整齊,室內無積塵,地面無果皮、痰跡和垃圾,清掃時應採用溼式作業。

三、供應的飲水符合國家衛生標準,二次供水蓄水池有衛生防護設施,蓄水池容器內壁塗料符合輸水管材衛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

四、經常檢查室內排風裝置運行情況,確保室內空氣流通,每人每小時新風量≥20m。

五、旅店的餐廳必須與客房、廚房分開,有獨立的建築系統及合理的通道相連接。

六、餐廳內部裝飾材料不得對人體產生危害。

七、茶具、飲具、供客用面巾、一次性衛生用品等符合相關衛生安全要求。

八、各類(飯店)餐廳內必須設洗手間;在隱蔽地帶設置相應數量的男女廁所。廁所採用水衝式,禁止設座式便桶,廁所內有單獨排風系統。

九、建立健全自身管理組織和各項衛生制度,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

十、有防蠅、防塵、防蟑螂和防鼠害的設施,經常檢查使用。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組織制度3

1、公共場所下列項目相應符合國家相關衛生標準和要求,主要有空氣、微小氣候(溫度、溼度、風速);水成;採光; 照明:噪音;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

2、嚴格執行衛生部發布的《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 細則中的總則、衛生管理、衛生監督、罰則、附則等內容。

3、公共場所直接力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每年按規定進行鏈 康檢査,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癒 前不得從事直接爲顧客服務的工作。

4、公共場所應做好以下衛生工作

1) 務共場所環境複雜應避免滋生蟲害,避免其成爲 傳播某些疾病的媒介。

2) 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與顧客的健康狀況是相互影響 的,所以應嚴格做好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

3) 對供公衆使用的器具,應嚴格執行消毐管理,杜絕 因器具消毐工作沒有做到位而傳染某些疾病。

4) 公共場所室內人羣集中,易使空氣污池,並傳播疾病,所以應嚴格做好消毐和空氣通風等工作。

5) 公共場所顧客逗留時閼短,存有依賴思想,對公共場所保潔的責任心差,容易使公共場所變髒、變亂。應隨時做好公共場所的保潔工作,及時淸理衛生死角,杜絕滋生蟲 害的可能。

6) 公共場所容易通過物件的存放或接觸,產生相互污染,影響人們的健康。應嚴格傲好公共場所物件的分類存放、分類管理工作,避免交叉汚染。

5、經營場所嚴格執行以下禁菸制度:

1) 員工在公共場所禁止吸菸,違規者按照相關規定處罰。

2) 做好禁止吸菸的宣傳教育工作。

3) 在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內設置醒目的禁止吸菸標誌。

4) 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內不放置吸菸器具,不得設置菸草廣告。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組織制度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髮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 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溼度、溫度、風速);

(二)水質;

(三)採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四條 國家對公共場所以及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

"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五條 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 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培訓和考覈工作。

第七條 公共場所直接爲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爲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 經營單位須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辦理營業執照。在本條 例實施前已開業的,須經衛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後,補發"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兩年複覈一次。

第九條 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並及時報告衛生防疫機構。

第三章 衛生監督

第十條 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範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衛生監督,並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 衛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 衛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並參加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 衛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第四章 罰則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爲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衛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衛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衛生部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