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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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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福州市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

第一條爲了加強風景名勝區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區的規劃、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

本條例所稱風景名勝區,是指風景名勝資源集中,自然環境優美,具有一定規模和遊覽條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定命名、劃定範圍,供人們遊覽、觀賞、休閒和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地域。

第三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資源的保護,將風景名勝區的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福州市城市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工作。各縣(市)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由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市、縣(市)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貫徹實施風景名勝區管理有關的法律、法規;

(二)組織申報風景名勝區;

(三)組織編制風景名勝區規劃;

(四)組織風景名勝資源調查和評價;

(五)監督和檢查風景名勝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建設、城市管理執法、國土資源、林業、水利、文物、環境保護、旅遊、宗教等部門以及風景名勝區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風景名勝區管理工作。

第五條風景名勝區按其景觀的觀賞、文化、科學價值和環境質量、規模大小及遊覽條件等因素,由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負責申報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省級風景名勝區、市縣級風景名勝區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規定設立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行使人民政府授予的行政管理職能,對風景名勝區保護、建設、開發利用實行統一管理。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實施風景名勝區規劃;

(三)保護風景名勝區及其生態環境;

(四)建設、維護和管理風景名勝區配套設施;

(五)制定風景名勝區管理制度,負責風景名勝區內環境衛生、商業和服務業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風景名勝區內的安全工作,定期檢查風景名勝區的安全狀況,保障遊客的人身安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風景名勝區管理必須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對風景名勝資源應當堅持嚴格保護、統一管理、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

風景名勝區實行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按照國家規定對風景名勝資源進行調查、評價。

第九條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在所屬的市、縣(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並在風景名勝區批准後兩年內完成。

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應當劃定景區範圍和外圍保護地帶,景區範圍內還應當明確劃定核心景區。

第十條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經批准後應當公佈。

經批准的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一般不得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由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並按規定程序報批。詳細規劃應當報同級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風景名勝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和風景名勝區規劃的要求,組織有關專家論證,有計劃、有步驟地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

第十三條風景名勝區建設應當按照批准的規劃進行。

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建設項目的佈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風景名勝區內各項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的選址、定點、設計方案應當徵求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的意見,並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風景名勝區核心景區內不得設置賓館、招待所、飯店、學校、度假區、休養療養機構、娛樂場所等與資源保護無關的`項目。

第十五條在風景名勝區及其外圍保護地帶建設施工,必須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植被、水體、地貌。工程結束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植被。

第十六條風景名勝區的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風景名勝區內污染環境、破壞景觀和自然風貌以及嚴重妨礙遊覽活動的建設項目、設施和戶外廣告,應當限期治理或者逐步遷出。原有的有礙景觀的設施,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進行美化、改造或者拆除。

第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變風景名勝區規劃及其用地性質,侵佔風景名勝區土地進行違章建設。

第十九條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風景名勝資源調查。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對有價值的調查成果應當建立檔案,並給予獎勵。

鼓勵社會力量按照風景名勝區規劃,通過公平競爭方式合理開發利用風景名勝資源,投資建設景區內交通、旅遊服務等基礎配套設施。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二十條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在核心景區設置界樁和標誌。

第二十一條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古建築、古園林、重要史蹟等不可移動文物和古樹名木設置保護標誌,建立檔案,採取防盜、防損、防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