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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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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羣衆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以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爲本,堅持安全發展、源頭防範,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屬地監管爲主,並遵循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明確部門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支持、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設立或者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協助上級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落實安全生產措施,推進安全社區建設。

第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執行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第七條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專業技術和技能人才培養,推廣應用先進的安全生產技術、管理經驗和科技成果,增強事故預防能力,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八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推動安全文化建設,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社會公衆的安全生產公益宣傳教育,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爲進行輿論監督。

第九條 縣級以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報告重大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爲、研究和推廣安全生產科學技術與先進管理經驗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主要負責人包括對本單位生產經營負有全面領導責任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以及其他主要決策人。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依法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不得有下列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