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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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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1、根據《建築法》和《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的規定,爲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的方針,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本制度。

2、考覈內容

(1)、各級各部門管理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2)、職工因工傷亡控制指標(按公司年度管理目標要求)。

(3)、現場安全達標率目標(合格率100%;優良率按公司要求)。

(4)、創建文明工地目標(按公司管理目標要求)。

3、管理目標

(1)、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規定配齊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2)、公司要制定年度安全管理目標,並制度具體措施,確保目標實現。

(3)、項目部每承接一項工程,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目標(傷亡控制指標和安全達標、文明施工目標),並將安全責任目標分解到人,責任落實,各項目標有人抓,有人管,實現目標管理。

(4)、施工管理人員要按規定進行安全培訓,持證上崗。

(5)、做好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

  4、安全責任

(1)、企業法定代表人對實現本單位、本部門的安全管理目標負總責。

(2)、各級生產負責人對實現安全管理目標負直接領導責任。

(3)、各級各部門的管理人員按各自的安全職責,爲實現安全管理目標努力工作。

(4)、項目經理是法定代表人在施工項目上的代理人,對項目施工中安全生產負總責,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法規、法令和公司的各項目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加強領導,羣防羣治,確保安全生產。

5、考覈辦法

(1)、實行逐級考覈的辦法,公司接受上級考覈;項目部接受公司考覈;項目部要對所屬管理人員進行考覈。

(2)、各級要制定具體考覈辦法,考覈成績和各級領導及管理人員工作業績掛鉤,列入各項工作考覈的主要內容。

(3)、考覈結果作爲年終經濟兌現和評定先進,實行獎罰的主要依據之一。

(4)公司每月對各項目部管理人員進行一次安全生產責任制執行情況考評,

在考評中達到合格標準的不獎不懲,達不到合格標準的懲當月工資的10%,達到優良標準的獎月工資的10%,安全生產月考評成績做爲項目部年終評先工作的重要依據(佔年終評先比例的60%)。

6、凡在安全生產中成績突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公司給予表彰,記功,發放一次性獎金,授予榮譽稱號等獎勵。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

(2)、在勞動保護安全生產方面有較大發明、技術改進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議的。

(3)、防止和避免了重大傷亡事故,或在事故搶救中有功的。

7、創優爭先,在文明施工中做出顯著成績,獲得省、市級文明工地稱號的,公司予以成本補貼獎勵,實際補貼標準,在年度經營目標責任書中訂立。

(1)、公司對創文明工地的單位按建築工程面積進行獎勵:創省級文明樣板工地的獎4元/M2;創省級文明工地的項目獎3元/M2;對創市級文明樣板工地的項目獎2元/M2;對創市級文明工地的項目獎1元/M2;對未能完成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責任目標的項目部,公司按照創建文明工地獎勵辦法,對責任項目部進行相應的懲罰。

(2)、公司竣工的單位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經彙總不達標的,公司將對該工程的項目部處1元/M2的罰款。罰款辦法由公司安全處出安全生產、文明施工不達標證據,經主管經理、總經理批准交公司財務部由受罰單位工程款中扣除。並整理好懲罰資料入檔。

8、對於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人員,給予處分

(1)、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的;

(2)、玩忽職守,違反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事故的;

(3)、發現險情,既不採取防範措施又不及時報告,而發生事故的。

(4)、存在事故隱患不執行上級和安全部門限期整改的要求,造成事故的;

(5)、發生事故後,不積極組織搶救,不吸取教訓採取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複發生的。

9、經濟處罰的規定

(1)、施工設施缺少防護設施及存在事故隱患。

a.生產、施工設備、設施,沒有安全防護設施或防護有嚴重缺陷者,不得安裝或運行,對於確定安裝使用防護有嚴重缺陷的設備、設施的責任者和隨意確定拆毀安全防護設施的責任者,罰款100-200元。

b.已經開工的工程項目無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或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中無安全技術措施,一經查出對工程項目負責人罰款200元;雖編制施工設計方案,但未經審批,一經查出,對工程項目負責人罰款100元。

c.存有重大事故隱患,逾期不解決的,對工地負責人罰款300-500元。

d.存有事故隱患,雖然在接到《事故隱患通知書》後對事故進行了整改,但整改不徹底或《事故隱患回執》逾期不反饋消項的,對工地負責人罰款100-200元。

e.對確定將有毒有害產品的生產轉移,分包給無防護措施的單位,並未提供指導和協助解決防護措施的單位主管負責人處以200-1000元罰款,並扣罰月工資的10-30%。

f.被罰者違反以上多項規定的,按各項規定合併處罰,由個人承擔。

(2)、現場管理及檢查

a.職工進入施工現場赤腳,穿拖鞋,穿高跟鞋,不戴安全帽,電氣人員不穿絕緣鞋,女工不戴工作帽,高處作業不掛安全帶等

違紀者,每人罰款10元;項目經理及管理人員均罰款20元;一次發現10個違紀人員,處罰工地主要負責人100元,並停產整頓一次;凡停產整頓的工地,對項目負責人另處罰100-300元,分包隊伍等同。

b.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者罰款20元,不持證上崗者罰款10元。

c.塔吊、施工電梯、龍門架(井字架)、腳手架、施工用電、施工機具、安全網等的'搭設沒有安全技術交底,上述設施,設備投放使用前未經驗收和辦理驗收手續,對有關人員處以每人20-2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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