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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藥房管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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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規範藥房管理工作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規範藥房管理工作制度

一、人員與管理制度

1、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應在顯著位置懸掛,並公開藥品質量、價格、廣告舉報投訴電話。

2、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藥品質量管理體系,完善從藥人員管理、藥品採購、驗收、儲存、養護、調配及使用等環節的質量管理制度,做好質量管理追蹤工作,並明確各環節中工作人員的崗位責任。

醫療機構應當有專門的部門或者指定專人負責藥品管理工作。

3、醫療機構從事處方審覈和調配工作的人員應具備藥士(中藥士)以上職稱或藥學(中藥學)中專以上學歷,或經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藥學專業知識培訓合格。

4、醫療機構應當每年組織從事藥品購進、保管、養護、驗收、調配、使用的人員參加藥事法規和藥學專業知識的培訓(外部或內部均可)。

5、醫療機構應當每年組織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進行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患有傳染病或其它可能污染藥品疾病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

6、療機構應當向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藥品質量管理年度自查報告,自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藥品質量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二)醫療機構製劑配製的變化情況;

(三)接受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整改落實情況;

(四)對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和建議。自查報告應當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縣以下醫療機構可採取以中心衛生院爲單位彙總後上報)。

二、藥品購進驗收管理

1、醫療機構必須從合法企業購進藥品,並向供貨單位索取《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銷售人員的法人授權委託書和身份證等進行查驗,並妥善保存首次購進藥品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的前述證明文件的複印件,保存期不得少於五年。

購進進口藥品時,還應索取加蓋供貨單位質量管理機構原印章的《進口藥品註冊證》或《醫藥產品註冊證》、《進口藥品批件》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或註明“已抽樣”並蓋公章的《進口藥品通關單》複印件。

購進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管理的生物製品,需要同時索取生物製品批簽發證明文件;從生產企業購進藥品,應當同時索取該批號藥品的《藥品檢驗報告書》複印件。

2、醫療機構購進藥品時應當索取、留存供貨單位的合法票據,保存期不得少於3年,並建立購進記錄,做到票、帳、貨相符。

醫療機構對購進藥品(包括接收捐贈藥品、從其他醫療機構調入急救藥品)應當逐批進行驗收,並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驗收記錄。

醫療機構的藥品購進記錄和驗收記錄可以合二爲一,但內容必須完整。

三、藥品儲存與養護

1、醫療機構應當按批准的診療範圍設置與其規模相適應的藥房、藥庫,配置的設施、設備能夠符合藥品儲存條件的要求。藥房、藥庫應當與生活、辦公和醫療區域分開,牆壁、頂棚和地面應光潔、平整、門窗結構嚴密。應設置必要的避光、通風、防蟲、防鼠條件以及溫溼度調控、監測設備,應設置離地10釐米地架。有冷藏藥品的應設置冷庫(冰箱)。

2、醫療機構的在庫藥品應當實行色標管理,設置合格品區、待驗區(或待驗標識牌)、退貨藥品區、不合格藥品區。陳列藥品應分品種按批號堆放,藥品與非藥品分開擺放、儲存,設置“非藥品區”;內服藥與外用藥應分開擺放;中藥材、中藥飲片以及危險品等應與其他藥品分開存放。

3、醫療機構應按照產品說明書標明的儲存條件存放藥品,並監測和記錄儲存區域的溫溼度,發現溫溼度超標,應立即採取調控措施,並做好記錄。

4、醫療機構應當每月對在庫藥品進行檢查和養護,發現有不合格藥品、近效期(效期6個月內)及時記錄,並將過期、變質、被污染等不合格藥品及時移到不合格藥品區,不合格藥品及時做好報損和銷燬,並記錄。醫療機構還應對藥品儲存養護設施設備進行定期維護,發現不能正常運行的,應及時報修或更換。

四、藥品調配使用

1、醫療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診療規範的要求配發藥品,並在交付藥品時向藥品使用者正確說明藥品性能、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禁忌等事項,不得做虛假宣傳。

審覈處方人員對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如有問題,應當告知處方醫師,請其簽字確認或者重新開具處方。

2、衛生院(含)以上醫院應當建立處方評估制度,每月按不少於5%的比例進行抽查,並進行合理性評估。

3、醫療機構用於調配藥品的工具、設施、包裝用品以及調配藥品、集中輸液的區域,應當符合衛生要求;配置輸液的區域應當相對隔離,並符合相應潔淨要求。

4、醫療機構調配藥品需要拆零時,調配人員、工作環境、使用工具、包裝物品應當符合衛生和質量要求,不得對藥品產生污染。拆零藥品應集中存放。

拆零藥品包裝袋上應寫明藥品名稱、規格、用法、用量、批號、有效期等。

5、醫療機構在藥品調配使用過程中發現假劣藥品,應當立即封存、停止使用,移入不合格藥品區,並及時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不得擅自退貨、換貨處理。

6、醫療機構實行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應設立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監測和報告工作,注意考察、收集本單位使用藥品的質量、療效和反應,及時通過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網絡報告藥品不良反應,發現可能與用藥有關的嚴重不良反應時,必須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同時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後果擴大,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

發現醫療機構瞞報、緩報藥品不良反應行爲的,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