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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事考覈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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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總則

公司人事考覈規章制度

第一條 目的

(一)本規定旨在長期、穩定、統一和規範地推行人事考覈工作。

(二)本規定的目的是要通過對職工在一定時期內所表現出來的工作業務能力,以及努力程度的評價,找出並確定人才開發的方針、政策,改善原有的教育培訓工作,進而促進人事管理工作的公正和民主,提高工作熱情和帶動生產率。

第二條 人事考覈的用途

人事考覈的評定結果,將用於以下諸方面。

(一)教育培訓,自我開發。

(二)合理配置人員

(三)晉升、提薪。

(四)獎勵。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者範圍是“就業規則”第三條所規定的職工。然而,下列人員除外:

(一)兼職、特約人員。

(二)連續出勤不滿6個月者。

(三)考覈期間休假停職6個月以上者。

第四條 用語的`定義

本規定中使用的專用術語定義如下:

(一)人事考覈——爲了實現第一條規定的目的,以客觀的事實爲依據,對成績、能力和努力程度,進行有組織的觀察、分析、評價及其程序。

(二)成績考覈——對職工分擔的職務情況、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觀察、分析和評價。

(三)態度考覈——對職工在職務工作中表現出來的工作態度進行觀察、分析和評價。

(四)能力考覈——通過職務工作行爲,觀察、分析和評價職工具有的能力。

(五)考覈者——人事考覈工作的執行人員。

(六)被考覈者——接受人事考覈者。

(七)考覈執行機構——負責人事考覈有關事務的機構。

 二、考覈計劃與執行

第五條 考覈執行機構

由人力資源部負責人事考覈的計劃與執行事務。

第六條 考覈者訓練

(一)爲了使人事考覈統一、合乎實際,需要進行考覈者訓練工作。

(二)考覈者訓練按照要求制訂訓練計劃,予以實施。

第七條 考覈者的原則立場

爲了使人事考覈能公正合理地進行,考覈者必須遵守下列各原則:

(一)必須根據日常業務工作中觀察到的具體事實作出評價。

(二)必須消除對被考覈者的好惡感、同情心等偏見,排除對上、對下的各種顧慮,在自己的信念基礎上作出評價。

(三)不對考覈期外以及職務工作以外的事實和行爲進行評價。

(四)考覈者應該依據自己得出的評價結論,對被考覈者進行揚長補短的指導教育。

三、考覈的分類

第八條 人事考覈的分類

人事考覈對被考覈人員的分類如下。

(一)e(extra 臨時工階層)——臨時工。

(二)j(junior作業層)——ⅰ.ⅱ.ⅲ.ⅳ級職工。

(三)s(senior中間管理層)——ⅴ.ⅵ.ⅶ級職工。

(四)m(management經營決策層)——ⅷ.ⅸ.ⅹ.?級職工。

第九條 考覈的等級

(一)s——出色、不可挑剔(超羣級)。

(二)a——滿意、不負衆望(優秀級)。

(三)b——稱職、令人安心(較好級)。

(四)c——有問題、需要注意(較差級)。

(五)d——危險、勉強維持(很差級)。

第十條 人事考覈表

人事考覈表,按上述人員分類,分爲《作業層人事考覈表》,《中間管理層人事考覈表》、《經營決策層人事考覈表》。

四、考覈的實施

第十一條 實施期與考覈期

(一)人事考覈的實施期一年次, 月和 月。

(二)考覈觀察期如下:

1.與 月的實施期相對應的考覈觀察期,從 月日起至第二年的 月底,爲期 個月。

2.與 月的實施期相對應的考覈觀察期,從 月日起至 月 日,爲期 個月。

第十二條 考覈者

(一)人事考覈按職務等級進行,原則上進行兩種層次的考覈,即第一次考覈和第二次考覈。

(二)一次、二次考覈的擔當者,即考覈人員,原則上按下表中規定執行。

(三)在考覈期間,如果考覈者遇到人事調動,被調離現職務,則考覈者所擔當的考覈工作,進行到被調離日爲止,由後任者擔當考覈者,把考覈工作繼續推進下去。

(四)因一次考覈者缺勤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繼續進行考覈時,由二次考覈者代行其事,而二次考覈可以因此而省略掉。

(五)因二次考覈者缺勤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繼續進行考覈時,則二次考覈可以因此而省去。

(六)在職務級別層次很少的單位或部門,二次考覈可以省略。

(七)因一次、二次考覈者都缺勤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繼續進行考覈時,則由總務部長對此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