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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制度中若干涉稅事項的研究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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覈算中滲透着稅務覈算,稅務覈算中包含着會計覈算。因此,企業的會計覈算與稅務覈算始終是相互聯繫、相互的;二者既不可能合二爲一,也不可能完全獨立。本文着重探討現行會計制度與稅法之間的差異,以尋求合理的解決辦法。

企業會計制度中若干涉稅事項的研究論文

一、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

(一)會計原則與稅務制度

會計原則是企業進行會計覈算所必須遵循的規則和要求。企業會計覈算大體上可分爲生產經營成果核算、與國家財政交撥款覈算(含稅務會計覈算)。與協作單位資金往來覈算三個部分。而現行《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了十三條會計覈算原則,其中部分會計覈算原則與現行的稅務制度不相一致。

1.權責發生制原則。《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會計覈算應當以權責發生製爲基礎。但是,增值稅會計處理卻不完全適用權責發生制原則。如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企業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在“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下設置“進項稅額”、“已交稅金”、“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等子目,其中進項稅金抵扣是採取購進扣除法,由此可以看出,此項會計處理是按收付實現制的原則進行覈算的。因此,企業每期所交納的增值稅,並不是企業真正增值部分的稅金。就每個會計期間來看,形成不同會計期增值稅實際稅負水平高低不一,這正是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的差別。

2.謹慎性原則。新的《企業會計制度》充分體現了謹慎性原則的要求,規定企業可以計提壞帳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委託借款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等八項減值準備。但稅務制度中僅根據《企業財務通則》的規定,對壞帳準備的計提作了規定,而沒有對其他七項減值準備作出相應的規定。因此,企業在申報繳納所得稅時,必須作納稅調整,從而也就增加了覈算程序。

(二)會計假設與稅務制度

會計假設主要有會計主體假設、持續經營假設、會計分期假設和貨幣計量假設。企業的會計覈算是在這四個假設的前提下進行的,並由此產生了一整套的會計。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是根據某個會計主體,在一定會計期間內取得的所有收入,扣除稅法允許的合理開支後,按其淨所得的一定比例徵收的。因此,在計算所得稅時,依據了兩項會計假設,即會計主體假設與會計分期假設。但由於我國正處於體制改革的過程中,多種經營方式並存,如承包經營、租賃經營等。而這些經營方式,由於其不規範,在計算所得稅時就會產生一些。一是會計主體是以企業法人爲依據的,而並不確認具體的經營者個人,而企業所得稅對承包經營人徵稅卻相反,只確認承包經營者個人,而不確認法人。二是計徵所得稅時,是以分期假設的會計期間爲納稅期,即以承包經營期爲其納稅義務期。因此,發包人是按會計期間納稅的,承包人是按承包期納稅的,當會計期間與承包期不一致時,就會產生矛盾。

(三)會計方法與稅務制度

複式記帳是會計的重要方法,根據複式記帳原理,任何經濟活動的發生,都會引起會計要素的變化。但其變化不外乎以下三種情況:一是資產實物和債權形式的轉化;二是權益和負債形式的轉化;三是資產實物和權益發生變化。特別是資產與權益的變化會引起稅收的變化。由於資產的交易和收益交易的會計處理方法不同,而在制定稅法時沒有考慮複式記帳的原理,造成稅務處理的結果不同。例如,一家中方房地產公司,以一幢樓房與一家外資企業合資,成立了一家新的中外合資企業,房產通過合資後由資產變成了權益。然而,合資不到一年,中方房地產公司以合資企業經濟效益不佳爲由,提出退股。根據《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法》的規定,如果合資一方提出退股,合資的另一方有優先購買權,於是,外方以市價購買了中方的權益。按照我國現行稅法的規定,股權交易不需要交納任何稅金。儘管上述交易的結果都是房產所有權的轉移,但形式上由資產交易變成了權益交易,而實際上是逃避了應交納的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等。由此可見,納稅人可以利用會計方法,先將資產變成資本,然後再進行交易,從而實現逃避納稅的目的。

(四)會計政策與稅務制度

會計政策是企業在會計覈算時所遵循的具體原則以及企業所採納的具體會計處理方法。新的《企業會計制度》留給企業選擇的餘地越來越大,選擇的空間也越來越大。

一是折舊政策。新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定義,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於本企業的固定資產目錄、分類方法、每類或每項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折舊方法,作爲進行固定資產覈算的依據。而現行的稅法規定,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必須在法定使用年限內依直線法計算,對未經批准而採取加速折;日或採用直線法以外其他折舊方法的,納稅時必須進行納稅調整。

二是存貨的計價政策。新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存貨可以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或後進先出法。不同的計價方法所計入的存貨成本是不同的,反映企業成本和效益的結果也不同。當物價不斷上漲時,企業宜採用後進先出法;當物價不斷下跌時,企業宜採用先進先出法,從而使會計覈算資料真實,更加符合企業的實際成本和實際效益。但如果選擇的計價方法過度靈活,也會影響會計信息的真實性,造成計稅的困難。因而稅法規定企業選用某一計價方法後,在一定時間內不得變更。

三是所得稅的會計政策。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有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法,採用納稅影響法的企業,可以選擇採用遞延法和債務法,等等。採用不同的會計政策,往往會產生不同的會計結果,不同的會計結果就會產生不同的應納稅額。因此,會計政策對稅收的影響是較大的。

(五)會計實務與稅務制度

1.投資損益。會計制度規定,投資收益和投資損失計入“投資收益”、科目,構成企業利潤總額。而稅法規定,對聯營企業生產經營取得的所得,一律就地徵收所得稅,然後再進行分配。對於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如果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低於聯營企業,不退還稅款;如果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於聯營企業,投資方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應按規定補交所得稅。

2.工資。會計制度規定,工資支出分別計入“製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進入成本費用。而稅法規定,經有關部門批准實行“工效掛鐘’的企業,其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於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於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接實扣除。不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實行計稅工資辦法,其發放的工資總額在計稅工資標準以內的,按實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3.業務招待費。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業務招待費計入“管理費用”科目。而稅法規定,企業爲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費用,在規定限額內據實列支;凡超過規定標準的,申報納稅時要進行調整。

4.捐贈支出。會計制度規定,捐贈支出計入企業“營業外支出”科目。而稅法規定,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非公益性、救濟性的捐贈和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以及各種非廣告性的贊助支出,都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5.罰款支出。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罰款支出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而稅法規定,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各種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均不得扣除。

6.資產報損。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毀損的淨損失,經企業管理當局批准,計入當期損益。而稅法規定,納稅人當期發生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盤虧、毀損的淨損失,由其提供清查盤虧資料,經稅務機關審覈批准後,准予扣除;凡未經稅務機關批准的財產損失,一律不得自行在稅前扣除。

7.債務重組。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債務重組時,將公允價值改爲按帳面價值計量,債權人所作“讓步”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人將其計入資本公積,從而導致國家稅收的減少。而稅法對此未作出相應的規定。

8.非貨幣性交易。會計制度規定,非貨幣性交易的計價方法是按換出資產的帳面價值計價入帳,而不是以公允價值計價入帳。將實質性的商品交易變成非貨幣性交易,便減少了國家稅收。而稅法對此並沒有作出相應的規定。

9.或有事項。會計制度規定,或有事項是企業過去的事項或交易形成的,具有不確定性。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根據謹慎性原則,確認或有事項,但一般情況下,企業只確認或有負債,而不確認或有收益。企業一旦確認或有負債,就增加了企業的費用,減少了企業的盈利,從而減少了國家稅收。而稅法對此並未作出相應的規定。

10.企業改制、兼併和重組。企業的改制、兼併和重組都必須對企業的資產進行評估,根據評估增值確認其價值。會計制度規定企業的改制、兼併和重組是以評估後的價值來確認和計量的。而稅法並沒有對評估增值計稅。

二、會計制度與稅法不一致帶來的問題

1.容易引起稅源的流失。由於稅法與會計制度規定的不一致,或者說,稅法的改革滯後於會計制度的改革,對會計制度明確規定可以計入成本費用且並沒有規定其限額或比例的,而稅法卻沒有明確規定是否可以或不可以確認其計入成本費用的,企業在進行會計覈算時,往往全額確認爲企業成本費用,這樣就會造成國家稅源的流失。如企業改制中確認評估增值時,稅法並未規定按增值額扣除物價指數納稅,造成稅源流失。

2.造成納稅調整項目增多。凡是會計制度中規定應確認的收入或費用,而稅法中規定不應確認的收入或費用;凡是會計制度中規定不應確認的收入或費用,而稅法中規定應確認的收入或費用,在申報納稅時都要調整;這種差異稱之謂永久性差異。與此同時,會計制度和稅法規定的比例不相一致時,在納稅時應予調整,這種差異稱之謂時間性差異。總之,當會計制度與稅法的規定不一致時,均需要進行納稅調整,會計制度與稅法相分離越多,調整項目就會愈多。

3.會計制度規定合理合法,而稅法未確認的,影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如現行企業會計制度賦予企業選擇會計政策較大的空間,如折舊政策、計提減值準備等;企業有權根據會計制度選擇和制訂企業的會計覈算方法,但企業的會計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一旦變更需按規定披露。這些政策和規定從宏觀上講,有利於保護稅本,增強企業的後勁。但企業根據會計制度規定覈算的權益與稅務會計根據稅法覈算的權益不一致時,進行納稅調整便影響了企業的權益。

4.徵納雙方容易引起爭論,並且難以仲裁。如按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可以對或有事項確認或有負債,而稅法並沒有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這就容易引起爭議。尤其是稅法未規定可以或不可以做的事,就難以仲裁。

三、解決的辦法

既然制度與稅法的規定之間存在着一定的差異,存在着不一致、不協調的地方。而且這種差異不可能消除,我們就要弄清差異所在,在實際工作中協調好會計與稅法的關係,並積極和採取措施,儘可能地縮小這種差異。

1.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的規定能一致的應當儘可能一致。國家財政分配的基本原則是處理好國家、企業和個人三者的利益,而這三者之間的利益關係是對立的統一。稅收是國家財政分配的主要形式。考慮到由於決定稅收,所以從長遠來講,國家和企業的利益應當是一致的,這就決定了企業會計與稅收法規能夠一致的地方應儘量保持一致。在制定《企業會計制度》時,應在不違背會計覈算一般原則和會計要素確認計量原則的前提下,儘量與稅法保持一致。同樣,稅收法規也要吸收會計制度的合理規定。比如,計稅工資的辦法就值得研究改進,交際應酬費的開支標準兩者應有統一的標準等,以避免執行中的矛盾。

2.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之間可以保留必要的、少量的不一致。由於會計制度與稅法規範的對象和目標不同,兩者在會計處理上的差異不會消除,因而納稅調整也是國際通行的做法。如國家稅務總局2000年頒佈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的通知》、《關於企業合併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等文件,與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就有不小差異;2000年在大中型企業採用、2001年在所有企業採用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格式及其填列,充分說明稅法越來越顯示其與財務會計的“獨立性”。過去的納稅申報表是以企業的利潤表爲基礎,而新的納稅申報表則從稅法認定的收入開始填列。會計制度儘管在遵循會計一般原則的前提下,應儘量減少其與稅法的差異、減少納稅調整事項,但因兩者目標差異的存在,卻不可能做到完全同步。由此帶來企業納稅調整是必須的,企業進行納稅籌劃也是必然的,這些都可以由稅務會計來承擔。財務會計應該保持其基本規範,不能再因“財稅合一”而會計信息質量。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當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覈算,在繳納所得稅時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如果不實行會計與稅收相分離,會計的“穩健”等若干會計原則將無法貫徹。

3.稅法中有些政策急待明確。如會計制度遵循謹慎性原則,規定了可以計提八項減值準備,稅收政策應從保護稅本,降低投資風險,刺激投資慾望出發予以確認;但爲了防止企業過度謹慎,稅法應明確其計提比例,以保證國家稅源不流失。因此,筆者建議:一是對現行企業會計制度中已有規定,而稅法尚未作出明確規定的,稅法應及時作出規定;二是我國正處於經濟體制改革的過程中,會不斷地出現一些新的經濟情況,會計制度和稅法都應該及時作出必要的反映;三是對能預見的經濟事項,會計制度和稅法也應該在能預見的情況下,作出相應的規定。同時,建議企業所得稅法可實行“寬進嚴出”的原則,即對繼續經營的企業和新開辦的企業,在課稅對象的計算上從寬規定,而對結業清算或分立、改組、合併的企業從嚴覈實,把企業遵循謹慎性原則而穩健運行的增值所得,於企業結業時徵足所得稅。這樣,既有利於會計制度與稅法的統一,增強投資者的經營信心,也有利於正確處理國家與企業的收入與分配關係,保證財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