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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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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爲了保障公平競爭,促進企業誠信自律,規範企業信息公示,強化企業信用約束,維護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監管效能,擴大社會監督,制定本條例。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企業信息,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形成的信息,以及政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能夠反映企業狀況的信息。

第三條 企業信息公示應當真實、及時。公示的企業信息涉及國家祕密、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報請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國家安全機關批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示的企業信息涉及企業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應當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企業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推動本行政區域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設。

第五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推進、監督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組織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建設。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做好企業信息公示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做好企業信息公示工作。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

(一)註冊登記、備案信息;

(二)動產抵押登記信息;

(三)股權出質登記信息;

(四)行政處罰信息;

(五)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前款規定的企業信息應當自產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示。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門(以下簡稱其他政府部門)應當公示其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下列企業信息:

(一)行政許可准予、變更、延續信息;

(二)行政處罰信息;

(三)其他依法應當公示的信息。

其他政府部門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也可以通過其他系統公示前款規定的企業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政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社會信用信息平臺建設的總體要求,實現企業信息的互聯共享。

第八條 企業應當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並向社會公示。

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報送並公示年度報告。

第九條 企業年度報告內容包括:

(一)企業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聯繫電話、電子郵箱等信息;

(二)企業開業、歇業、清算等存續狀態信息;

(三)企業投資設立企業、購買股權信息;

(四)企業爲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東或者發起人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等信息;

(五)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信息;

(六)企業網站以及從事網絡經營的網店的名稱、網址等信息;

(七)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負債總額、對外提供保證擔保、所有者權益合計、營業總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利潤總額、淨利潤、納稅總額信息。

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信息應當向社會公示,第七項規定的信息由企業選擇是否向社會公示。

經企業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查詢企業選擇不公示的'信息。

第十條 企業應當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