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差管理辦法
ⅰ 國內部分
第一條 本公司以及所屬工廠及營業所的員工因公奉派國內出差辦理公務者,依本辦法規定發給出差旅費。
第二條 本公司員工乘坐火車、輪船、飛機按表16.4.1的標準發給交通費:
一、代理職稱的職員比照高一職等人員的標準支給。
二、練習生、僱員、工友比照三等以下職員的標準支給。
(一)乘坐火車及長途汽車,原則上應出具鐵路局、公路局或汽車公司的.購票證明單,如因故未能取得購票證明單者,由出差人出具憑單。
(二)乘坐輪船應取具輪船公司或旅行社的購票證明單或船票存根。
(三)因急要公務必需搭乘飛機者應事先報準並憑飛機票根報支旅費。
(四)搭乘公司的交通工具者,不得再報支交通費。
第三條 員工出差的膳食、住宿、雜費按下列標準核發
a主管級:每日200元
b一般級:每日150元
第四條 出差期間因公支出的下列費用,准予按實報銷,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乘坐計程車原則上應取得汽車公司開具的統一發票,無法取得者由出差人員出具憑單爲憑。
(二)電報電話費應取具電信局的收據爲憑。
(三)郵費應取具郵局的證明爲憑。
(四)因公宴客的費用,應取具統一發票或貼足印花的正式收據爲憑。
(五)因公攜帶的行李運費,應取具正式的運費收據爲憑。
第五條 員工出差,應由派遣出差單位的主管填寫通知單一式二份,遞請覈准後,一份送祕書處登記出差日期,一份由出差人憑以預借或報支旅費(按照規定格式逐項填寫)。
第六條 員工出差銷差後三日內應填具“出差旅費報支單”,送請各單位主管覈實後遞請祕書處審覈,總經理覈准後,出納人員方得憑以報支。
第七條 員工出差前,得憑覈准的派遣出差通知單預借旅費,於出差完畢報支旅費時扣回。 第八條 市內及短程(一日內)出差人員,除按實報支車資外,另可報支誤餐費。
(一)下午一時以後銷差者準報午餐。
(二)下午八時以後銷差者準加報晚餐。
(三)不得再報支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