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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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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第一條 爲了保護植物新品種權,鼓勵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種,促進農業、林業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並有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

第三條 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以下統稱審批機關)按照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植物新品種權申請的受理和審查並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植物新品種授予植物新品種權(以下稱品種權)。

第四條 完成關係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並有重大應用價值的植物新品種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五條 生產、銷售和推廣被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以下稱授權品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種子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審定。

第二章 品種權的內容和歸屬

第六條 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佔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品種權所有人(以下稱品種權人)許可,不得爲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爲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複使用於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育種,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權屬於該單位;非職務育種,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權屬於完成育種的個人。申請被批准後,品種權屬於申請人。

委託育種或者合作育種,品種權的歸屬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沒有合同約定的,品種權屬於受委託完成或者共同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八條 一個植物新品種只能授予一項品種權。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一個植物新品種申請品種權的,品種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同時申請的,品種權授予最先完成該植物新品種育種的人。

第九條 植物新品種的申請權和品種權可以依法轉讓。

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就其在國內培育的植物新品種向外國人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應當經審批機關批准。

國有單位在國內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審批機關登記,由審批機關予以公告。

第十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授權品種的,可以不經品種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費,但是不得侵犯品種權人依照本條例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利用授權品種進行育種及其他科研活動;

(二)農民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

第十一條 爲了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審批機關可以作出實施植物新品種強制許可的決定,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品種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商定;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審批機關裁決。

品種權人對強制許可決定或者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不論授權品種的保護期是否屆滿,銷售該授權品種應當使用其註冊登記的名稱。

第三章 授予品種權的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屬於國家植物品種保護名錄中列舉的植物的屬或者種。植物品種保護名錄由審批機關確定和公佈。

第十四條 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新穎性。新穎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在申請日前該品種繁殖材料未被銷售,或者經育種者許可,在中國境內銷售該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1年;在中國境外銷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6年,銷售其他植物品種繁殖材料未超過4年。

第十五條 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特異性。特異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明顯區別於在遞交申請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種。

第十六條 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經過繁殖,除可以預見的變異外,其相關的特徵或者特性一致。

第十七條 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穩定性。穩定性,是指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經過反覆繁殖後或者在特定繁殖週期結束時,其相關的特徵或者特性保持不變。

第十八條 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適當的名稱,並與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屬或者種中已知品種的名稱相區別。該名稱經註冊登記後即爲該植物新品種的通用名稱。

下列名稱不得用於品種命名:

(一)僅以數字組成的;

(二)違反社會公德的;

(三)對植物新品種的特徵、特性或者育種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誤解的。

第四章 品種權的申請和受理

第十九條 中國的單位和個人申請品種權的,可以直接或者委託代理機構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中國的單位和個人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品種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根據互惠原則,依照本條例辦理。

第二十一條 申請品種權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符合規定格式要求的請求書、說明書和該品種的照片。

申請文件應當使用中文書寫。

第二十二條 審批機關收到品種權申請文件之日爲申請日;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爲申請日。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自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品種權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又在中國就該植物新品種提出品種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根據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時提出書面說明,並在3個月內提交經原受理機關確認的第一次提出的品種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提出書面說明或者提交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爲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四 條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品種權申請,審批機關應當予以受理,明確申請日、給予申請號,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通知申請人繳納申請費。

對不符合或者經修改仍不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品種權申請,審批機關不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可以在品種權授予前修改或者撤回品種權申請。

第二十六條 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將國內培育的植物新品種向國外申請品種權的,應當向審批機關登記。

第五章 品種權的審查與批准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繳納申請費後,審批機關對品種權申請的下列內容進行初步審查:

(一)是否屬於植物品種保護名錄列舉的植物屬或者種的範圍;

(二)是否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