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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設備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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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不斷地進步,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停車設備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停車設備管理制度

停車設備管理制度1

一、作業人員日常管理制度

1.未經培訓過的人員不得操作設備

2.操作設備前,請確認設備區內無人員

3.檢修設備時(尤其電氣維修)必須最少有兩人蔘加,確保一人監護

4.設備檢修後試運轉時,必須有兩人蔘加,確保運行人身和設備安全

5.除司機以外的人員禁止進入設備區內

6.存車時:

a.請收起天線緩慢駛入車臺板

b.將車輪停放在車輪擋杆內

c.熄火併拉手剎

e.下車後,確認關好車門

7.車輛進出過程中,引起警報聲屬於正常現象。(光電開關被擋)。

8.設備運行時,若人員欲進入設備區或誤擋光電開關,則警報聲響,同時設備停止運行。

9.當設備出現異常而無法排除時,應及時找專業維修人員解決或與本公司聯繫,不得擅自處理。

10.同一操作區同時只允許一個車位存取車,警示燈亮則表示該區處在使用狀態中,如取車請稍後…

11.嚴禁酒後操作。

12.嚴禁不符合適停車輛尺寸和重量的車輛停放。(每設備區均標示有適停車輛的尺寸及重量限制)。

13.停車設備附近嚴禁煙火。

二、作業人員日常安全檢查制度

1.每天觀察出庫運轉狀況(含抖動、異音、水平)。每日機房巡視時,必須檢查各傳動部位狀況。

2.檢查控制櫃、配電櫃及其他電氣設備的端子,有無鬆動燒壞現象。

3.檢查斷路器、接觸器各觸點有無打火、拉弧現象。

4..檢查各接地點是否符合要求。

5.檢查限速器工作運行情況。各操作器工作情況,是否靈敏。

6.檢查安全保護裝置的各種安裝參數和動作試驗狀態是否符合標準。

7.檢查各個限位開關、極限開關是否正常。各指示燈,更換損壞的部件。

三、機動車的停放制度:

1.使用人員須注意和遵守停車庫的交通標誌並遵從管理人員的指引。對高度的限制及限速處應小心駕駛。

2.停車庫最高限速5公里/小時。嚴禁超速行駛,遵守車輛的限高及限重。

3.在停車庫有空位及允許進入停車庫的情況下,允許機動車進入停車庫進行停放。

4.臨時停車按停車庫收費標準管理制度支付臨時停車場地費。

5.使用人員在本停車庫內駕駛或停泊車輛時必須嚴格遵守管理處的合法指示(無論是口頭、書面或符號均屬有效)任何進入停車庫的使用人員必須無條件服從管理人員的安排。

6.使用人員不得將車輛停放在他人之固定車位、預留車位或非泊車位置及任何通道妨礙其他車輛出入停泊。

7.未經管理處批准使用人員不得在停車庫範圍內維修,清洗車輛;嚴禁任何使用人員在車庫內加油、洗車、學車。

8.嚴禁任何使用人員將載有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車輛進入停車庫內,如有違反本規定的損害及一切損壞由該使用人員承擔全部責任。

9.嚴禁任何使用人員駕駛車況不良或有任何故障隱患之車輛進入停車庫內,違反此規定,使用人員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害及損失。

10.任何使用人員裝卸貨物必須經管理處同意,並辦理有關手續後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

11.本停車庫車位僅供泊車輛之用,嚴禁使用人員將停車位挪作他用。

12.任何使用人員不得在本停車庫範圍內進行泊車以外的任何活動。

13.使用人員應將車輛停泊在規定之車位內,不得干擾妨礙本停車庫其他車輛的停放。

14.任何使用人員應保持本停車庫整潔、不得亂丟垃圾、雜物及沾有油漬的擦布或棉紗。

15.嚴禁任何使用人員在停車庫範圍內吸菸、使用明火,違者承擔由此產生的損害及一切損失。

16.所有停車費用等一概恕不退還。

17.管理處有權拒絕任何人使用本停車庫,而勿須解釋理由。

四、停車庫停放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1.使用人員不得在停車庫範圍內裝卸可能對他人或其他車輛構成危險之車輛或物品。

2.使用人員請勿在車庫內放置貴重物品,離開時請予檢查,鎖好門窗、後蓋箱、取走鑰匙。對於使用本停車庫人及車輛(包括車輛附件及車內任何物件)若被偷竊、損壞或蒙受損失,管理處概不負責。

3.管理處僱員,代理人或職工無權接受任何物品加以保管。若任何人聲稱已將任何物品交託管理處保管或發生遺失、損壞或損失,不論任何原因管理處概不負責。

4.因違反停車庫管理制度而發生人身傷亡及車輛事故,管理處概不負責。

5.使用人員必須保管好鑰匙、停車卡等。因故遺失或其他原因使任何人駕駛移動車輛憑已交費停車卡離開停車庫而引起的損害和損失管理處概不負責。

6.物業服務中心有權要求使用人員出示有關身份證和車輛證明以確認身份。

停車設備管理制度2

一、制定依據

根據《道路危險貨物管理規定》、《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停車場以及相關安全設施、設備的管理工作。

三、實施主體及其職責分工

本項安全設施設備(停車場)管理制度執行者爲公司安技科及相關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體負責停車場及相關安全設施、設備的管理工作。

四、安全設備配置的種類、數量及質量要求

①、車輛安全設施設備。具體來說主要分爲:預防事故設施,如導靜電拖地帶、各種捆綁防散失工具等;控制事故設施,如緊急切斷裝置、電源總開關等;減少和消除事故影響設施,如多種類型的滅火器等。安全設施設備的質量好壞,直接關係到運輸作業安全性以及在發生事故時能否及時救援、減少損失。所以,企業安全設施設備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均應符合國家標準,在維護和檢測時應當做好記錄,並由有關人員簽字確認。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安裝GPS衛星定位系統和行駛記錄儀。必須按照規定懸掛標誌和標誌燈。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罐車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保證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在運輸過程中不發生任何滲(灑)漏。

要求公司所屬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必須配備兩個4kg的滅火器,配備齊全各項安全設施設備,包括橡膠手套、防靜電服、三角警示牌等,車輛尾部安裝拖地帶以導除靜電。如有損壞應立即報告安技科,由安技科配備齊全。

②、停車場安全設施設備。停車場內按消防要求設置消防沙、消防池、滅火器等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定期檢查維修,保持完好,並放置在規定的位置,不得挪作它用。停車場要配備齊全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查更換,做好檢查記錄,確保齊全有效。

五、專用停車場安全環境要求

根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要求,停車場須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車場地:

①、自有或者租借期限爲3年以上,且與經營範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停車場地應當位於企業註冊地市級行政區域內。

②、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專用車輛以及罐式專用車輛,數量爲2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數量爲20輛以上的,超過部分,每輛車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運輸其他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數量爲10輛(含)以下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的1.5倍;數量爲10輛以上的,超過部分,每輛車的停車場地面積不低於車輛正投影面積。

③、停車場地應當封閉並設立明顯標誌,不得妨礙居民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

依據上述條款,我公司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是租賃停車場,租賃期限爲5年,停車場地面積約16000平方米。停車場是封閉式的,遠離生活區和居民區,停車場內設有各種警示標誌,並有專人值守,安裝大門。停車場內配備消防池、消防砂、鐵杴、滅火器等消防安全設施。我公司停車場規模與專用車輛數量和經營範圍相適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停車場安全環境要求,包括周邊警戒區劃定、警示標誌的設置等均符合要求,且不妨礙居民生活和威脅公共安全。

六、日常運行管理要求

6.1公司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不得非法停放在沒有停放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資質的停車場。

6.2進入公司專用停車場的車輛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1)進入停車場停放的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車輛,必須持道路運輸證、機動車行駛證、駕駛人員駕駛證、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等相關證件,方能進入公司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停放。

(2)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應對進入車輛、人員進行嚴格檢查,經檢查合格、登記後方可准予導入相應停車區域內。停車場管理人員應進行24小時巡查,遇突發情況應及時彙報並按照處置。

6.3公司專用停車場工作人員負責以下日常檢查和管理工作:

(1)停車場由公司指定專人負責,保證停車有序,對停車場四周24小時不間斷巡視,重點是防火防盜。對停放車輛進行統一管理,並對停車場的安保狀況負責。

(2)停放的車輛之間保持一定的安全疏散距離。

(3)進場司機必須遵守安全防火規定。嚴禁在停車場內吸菸和動用明火。用過的油棉紗等廢棄物,必須及時清理,不準存放在停車場內。

(4)禁止在場內亂丟垃圾與棄置雜物,停車場內應保持清潔和道路暢通,進出口不準停放車輛和堆放雜物。

(5)車輛出入停車場地必須進行檢查登記,實行准入、準出工作程序,停車場地嚴禁其它車輛和閒雜人員出入。

6.4停車場內發現險情應及時報告,並果斷採取措施。停車場若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並立即報告公安、交通、消防、安監、環保、質監等部門。

6.5公司對違反危險化學品車輛停放管理的行爲人,按照責任追究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給予處罰。

6.6公司安排專人職守停車場,做好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的檢查維護,嚴禁其他閒雜人員進場。

七、管理檔案或臺賬記錄

7.1建立車輛安全設施設備臺賬,記錄車輛配備的安全設施數量、配置時間等內容。

7.2建立停車場安全設施設備臺賬,記錄配備的安全設施設備數量、位置等內容。

停車設備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機動車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和管理,規範機動車停車秩序,促進城市交通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管理和機動車停放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停車設施,是指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臨時停車場和道路停車泊位。公共汽車和電車、道路旅客運輸車輛、道路貨物運輸車輛、摩托車等車輛專用的停車場除外。

第三條本市機動車停車設施管理遵循科學規劃、政府引導、市場調節、社會共治、建管並重的基本原則,統籌佈局停車設施,有效解決基本停車需求,合理配置出行停車資源,通過提高停車資源利用效率、引導公衆綠色出行、嚴格停車執法等方式,規範停車秩序,提升交通出行品質。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全市機動車停車設施管理相關工作,研究解決機動車停車設施管理重大問題。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機動車停車設施管理相關政策、標準和規範,組織編制本市停車設施專項規劃,統籌指導本市停車設施規範化、信息化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統一的停車信息管理系統,做好本市道路停車泊位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政策、標準,依法履行停車設施投資項目的備案、審批工作,探索採用專項債券、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等融資方式,鼓勵支持停車設施建設。

市公安機關負責本市道路停車秩序和交通安全管理以及停車設施安全技術防範監督工作,協同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指導做好本市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配合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村(社區)停車規範化管理的統籌和指導工作。

市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停車設施所需建設用地規劃管理,完善、落實建設項目停車設施配建標準和停車設施規劃報批及土地使用等方面的鼓勵政策。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建設工程配建停車設施、建築類立體停車設施建築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築類停車設施、設備類立體停車設施等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備案和抽查工作,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要求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管理工作。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停車服務企業登記註冊、停車服務收費行爲監督檢查,依法受理機械式停車設備等特種設備施工告知和使用登記申請,監管特種設備使用安全。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各類停車設施涉及違法建設行爲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建築退讓紅線區域停車秩序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對違法佔用道路以外區域影響市容環境的停車行爲進行監督管理。

市人民防空、財政、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政務服務數據管理、軌道交通、稅務等有關部門以及消防救援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市機動車停車設施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停車設施管理綜合協調機制,承辦市聯席會議交辦的具體工作,統籌實施轄區內機動車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並指導轄區內村集體經濟組織、業主委員會開展停車自治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本市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管理。

市發展改革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根據本市交通運行情況和交通管理政策,對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管理的停車設施制定差別化收費標準,並對差別化收費標準至少每3年進行1次評估。評估結果應當作爲市發展改革管理部門調整收費標準的依據。

市發展改革管理部門制定收費標準時應當通過報刊、廣播、電視、政務新媒體等途徑向社會充分公開徵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時間不得少於30日,並在政策實施前將徵集意見情況在政務新媒體上向社會公佈。

政府全額投資建設形成的公共停車設施的收益按照財政部門有關管理規定進行管理。

第七條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全市統一的停車信息管理系統,制定停車設施信息聯網管理規定和有關標準,構建停車設施聯網管理制度。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全市公共停車資源普查,建立停車設施基礎數據庫,並實時更新數據,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對收集到的停車信息實行動態管理,構建停車信息共享機制,提高停車設施利用率。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督促轄區內停車設施經營管理者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上傳停車設施相關數據。

第八條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社會信用管理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建立以信用爲基礎的機動車停車收費經營監管機制,規範機動車停車服務市場秩序。

鼓勵行業主管部門依法開展信用評價,以公共信用綜合評價結果、行業信用評價結果等爲依據,實行差異化管理。

第九條停車產業協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停車設施管理工作,制定停車設施運營管理標準和行業自律規範,定期開展停車服務企業服務培訓,建立嚴重違法失信停車服務企業名單管理制度,提高本市停車行業服務質量。

第二章停車設施的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停車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省、市停車設施設置相關標準和設計規範。

第十一條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國土空間規劃、城市綜合交通體系規劃和交通需求狀況,編制本市停車設施專項規劃,明確停車發展策略、停車設施供給體系和引導政策以及停車設施的佈局和規模,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相應的詳細規劃。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市級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制定轄區內停車設施專項規劃,經批准後納入相應的詳細規劃。

經批准的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和相應的詳細規劃是本市停車設施建設和管理的主要依據,被納入規劃的停車設施控制指標,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變更。

第十二條物業管理區域配建的停車場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並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可以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部分設置臨時停車場。

物業管理區域內臨時停車場的設置和管理應當遵守物業管理和規劃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關於公共停車場的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將停車場用地供應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設施的地下空間符合利用條件的,以及閒置土地依法處置後由政府依法收回、規劃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以優先安排用於停車場用地,一併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符合劃撥條件的停車場用地,可以採取劃撥方式供地。利用城市道路、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設施的地下空間新建停車設施的,可以通過協議出讓方式出讓地下空間使用權,但停車設施的建設和使用不得影響道路、綠地、廣場等原有設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優先安排一定數量的計劃新增建設用地指標保障公共停車場建設。

第十四條權利人可利用政府儲備土地或因政府及政府部門原因導致暫時無法開發的閒置土地設置臨時停車場,但停車場的設置不得違反土地管理、城鄉規劃和交通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不得妨礙消防安全和道路通行,不得影響其他市政基礎設施的正常使用。

利用政府儲備土地或因政府及政府部門原因導致暫時無法開發的閒置土地設置的臨時停車場可以採取收費經營模式,但需符合本辦法關於公共停車場收費服務相關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鼓勵新(改、擴)建人防工程以及既有的人防工程,在滿足戰時功能前提下,兼顧機動車停車功能。

新建項目同步建設地下公共停車場和已建項目需要擴建地下公共停車場的,符合條件的地下停車庫的面積不計入容積率。

第十六條市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全市停車設施專項規劃,綜合考慮全市人口規模和密度、土地開發強度、機動車保有量、道路交通承載能力和停車服務能力,不斷完善建設項目停車設施配建標準,並及時向社會公佈。

市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制定完善建設項目停車設施配建標準時,應充分考量無障礙停車泊位和電動汽車充電設施配建需求。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停車設施配建標準規劃、配建停車設施。建設工程規劃、配建的停車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建設工程竣工後,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規劃設計條件和配建標準,對停車設施建設是否符合規劃條件和配建標準進行覈實,不符合規劃要求、不滿足配建標準的,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條件覈實合格證。

第十八條市、鎮兩級人民政府可以通過簡化審批流程、配建附屬商業設施、給予適當的資金支持等激勵措施,鼓勵建設立體停車設施。

建設地上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或利用已建地下空間加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且設施內部空間無人員活動的,按照特種設備類項目申報建設,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用地、施工許可等手續,具體管理辦法由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建設地下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應當按照建築類項目申報建設,其報建和驗收程序按照建設項目管理規定執行,其中機械式的停車設備建設還應當符合特種設備設施的相關管理規定。

其他類型的立體停車設施應當按建築類立體停車設施申報。

第十九條新(改、擴)建綜合交通樞紐、商場、醫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場所,應當在項目用地內設置落客區,用於機動車臨時停靠上下乘客,並與主體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章停車設施的管理、使用與服務

第二十條公共停車場的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配備相應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員;

(二)根據便民原則設置停車指引牌,但停車指引牌的設置不得違反戶外廣告管理相關規定;

(三)按照國家標準設置交通標誌,劃定交通標線和泊位標線;

(四)對地面進行硬底化和防滑處理,確保地面堅實、平整;

(五)按照國家、省以及市有關標準和規範配備通風、照明、排水等設施設備,並保證正常使用,新(改、擴)建的室外停車場還應當採用透水鋪裝等海綿城市設施預防積水;

(六)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設置無障礙停車位、充電設施或預留充電接口;既有停車場加裝充電設施的,配套用電設備、線路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七)合理配置消防設備、設施,並保持消防通道暢通,確保停車場設置符合消防相關技術標準要求;

(八)新(改、擴)建的停車場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要求,安裝視頻監控、出入口控制、車牌識別等安全技防產品或者技防系統,保障其安全運行,且技防系統應當預留與當地報警接收中心和應急指揮系統聯通的接口,並與公安機關聯網共享;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一條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做他用。

公共停車場、收費經營的臨時停車場停業、歇業或者關閉的,應當提前10天向社會發布公告,停業、歇業或者關閉後應當及時拆除停車場相關設施設備。

第二十二條本市鼓勵採用智能化方法收取停放服務費。

收費經營的停車場應按有關規定和標準上傳停車數據並接受監督,停車場信息化設備供應商應當提供技術支持。

第二十三條收費經營的停車場應當在停車場投入使用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全市統一的停車信息管理系統提交下列基本信息資料:

(一)管理者和管理人員基本信息;

(二)停車位類型、數量;

(三)停車位平面示意圖;

(四)臨時停車場場地產權人同意使用場地證明;

(五)收費經營的停車場的具體收費標準。

收費經營的停車場基本信息資料發生變更或者停業、歇業、關閉的,應當自變更或者停業、歇業、關閉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停車信息管理系統內相關信息資料的更新。

第二十四條收費經營的停車場經營者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時,應當遵守下列服務規範:

(一)依法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在顯著位置設置停車場標示牌、收費標價牌,公告停車場名稱、收費標準、車位數量和監督電話等信息,明確管理要求,並依法公示;

(二)按規定收取停放服務費;

(三)提供合法有效的發票;

(四)對進出車輛進行登記,並引導車輛按順序出入和停放,維護停車秩序;

(五)制定管理制度,明確發生水險、火險、盜竊、搶劫及交通事故等險情時的緊急應對措施;

(六)無正當、合理理由不得拒絕提供車輛停放服務;

(七)採用計算機計費管理的停車場,應當確保視頻監控、出入口控制、車牌識別等管理設備正常使用,並通過全市統一的停車信息管理系統實時傳送泊位信息、車牌識別信息、車輛進出時間、收費標準、視頻監控、車輛抓拍等數據;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規範。

第二十五條車輛停放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場內交通標誌、標線有序停放車輛,愛護和正確使用場內設備;

(二)按規定將裝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停放至專門的停車場;

(三)按規定支付車輛停放服務費;

(四)非電動汽車不得佔用電動汽車充電專用泊位;

(五)非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不得佔用無障礙停車位,影響肢體殘疾人使用;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爲規範。

第二十六條鼓勵停車產業協會建立停車服務費追繳機制,對未按照標準支付機動車停放服務費的行爲,停車場的經營者或者管理者應做好取證記錄,督促停車人限期繳納停放服務費。

第二十七條專用停車場由所有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管理者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進行管理。

住宅區域內配建停車場的管理還應當遵守物業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的有關規定,構建針對違法停車行爲的舉報快速處置機制,完善違法停車治理體系。

第二十九條未經合法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設置地鎖、地樁等障礙物或者搭建停車相關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第三十條交通運輸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以及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職責範圍內指導村(社區)做好停車規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可以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籌指導下,採取自主組織或者對外發包的方式,實施物業管理模式加強村(社區)內停車管理,具體指導意見由市農業農村管理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共同制定。

負責村(社區)停車管理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國道、省道和農村公路上設卡、攔截車輛或者設置障礙影響道路通行。

第三十二條本市推進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個人開展停車泊位錯時共享。停車場管理者應予以支持、配合,並提供便利。

第四章道路停車泊位

第三十三條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做好本市道路停車泊位設置管理工作,監督道路停車泊位的正常運行。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委託授權範圍內做好轄區內道路停車泊位設置工作,制定道路停車泊位設置方案,確保道路停車泊位設置符合城市道路路內停車泊位設置相關技術規範。

第三十四條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編制的道路停車泊位設置方案,應當遵循道路停車泊位總量控制原則,不得與停車設施專項規劃相違背。

第三十五條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編制和調整道路停車泊位設置方案的,應當將方案草案通過報刊、廣播、電視、政務新媒體以及社區公示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開徵求意見時間不得少於30日。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徵集意見結束後30日內將徵集意見情況、意見採納情況在政務新媒體上向社會公佈。

因道路施工、市政建設、交通管制等需要臨時調整道路停車泊位的,不適用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

第三十六條道路停車泊位投入使用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全市統一的停車信息管理系統提交道路停車泊位設置地點、停車種類、收費時段、收費模式、收費標準等基本信息,並將上述信息及時通過政務新媒體等平臺向社會公開。

道路停車泊位投入使用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全市統一的停車信息管理系統實時傳送泊位信息、車牌識別信息、車輛進出時間、收費標準、視頻監控、車輛抓拍等數據。

道路停車泊位委託第三方代爲管理的,委託協議中應當明確道路停車泊位信息的上傳和數據共享義務。第三方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協議要求做好道路停車泊位基本信息和停車數據的上傳工作。

第三十七條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各鎮(街)建立全市統一的停車標誌、標識系統,維護城市形象整潔、美觀。

第三十八條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本市道路停車泊位至少每3年進行1次評估,並根據道路條件、交通流量、停車需求變化和評估結果適時調整本市道路停車泊位設置相關規劃,增減道路停車泊位數量。

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開展評估工作時,必須將社會公衆意見納入評估標準。評估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九條道路停車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予以撤除:

(一)道路周邊的停車場已能滿足停車需求的;

(二)道路停車泊位使用率過低的;

(三)設置道路停車泊位的路段情況發生變化,停車已影響車輛正常通行的;

(四)道路停車泊位所在區域被法律、法規、規章列入禁止設置停車泊位區域的。

需要撤除道路停車泊位的,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撤除,恢復道路原狀,並在道路停車泊位撤除前10天向社會發布公告。

第四十條下列區域不得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一)消防通道、無障礙通道;

(二)人行道、城市快速路和主幹路的主道;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以內的路段,使用上述設施的除外;

(四)水、電、氣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離上述地點1.5米以內的'路段;

(五)距路口渠化區域20米以內路段;

(六)雙向通行的車行道路路面實際寬度小於8米,單向通行的車行道路路面實際寬度小於6米的路段;

(七)交叉點、鐵路道口、急彎路、橋樑、陡坡、隧道以及距離上述地點不足50米的路段;

(八)單位和居住小區出入口兩側10米以內的路段;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設置泊位的路段。

第四十一條確因居住區及其周邊停車設施無法滿足停車需求的,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以結合停車需求、交通狀況,在轄區內的居住區周邊道路設置夜間臨時道路停車泊位。

夜間臨時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辦法道路停車泊位設置相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應急搶險車、警車、軍車以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免收停車費的其他車輛使用道路停車泊位的,免收車輛停放服務費。

有城市配送需求的區域,在道路條件允許的前提下,應當合理設置供城市配送車輛臨時停靠用於裝卸貨物的專用車位,其他車輛及非裝卸貨物的城市配送車輛不得佔用。

第四十三條道路停車泊位管理者應遵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關於收費經營的停車場的服務規範。

第四十四條道路停車泊位使用者除遵守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停放行爲規範,同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允許停放的時段停放車輛;

(二)按照道路順行方向停放車輛;

(三)按照規定的車輛類型停放車輛;

(四)不得騎壓停車方格線停放車輛。

第四十五條道路停車泊位屬於道路交通公共設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撤除道路停車泊位,不得擅自損壞道路停車泊位設施,不得佔用道路停車泊位,不得在道路停車泊位內設置障礙妨礙他人停車。

因城市基礎設施或者大型羣體性活動需要臨時佔用、暫停使用或者撤銷道路停車泊位的,相關單位應當提前5個工作日書面通知道路停車泊位管理單位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因突發事件、緊急疏導交通需要臨時設置或者暫停使用道路停車泊位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採取臨時處置措施。

第四十六條禁止將廢棄的機動車停放在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或者廣場、公共停車場等可用於公衆通行的場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被認定爲廢棄機動車:

(一)零部件殘缺毀損、失去駕駛功能,長時間停放且無法聯繫到所有人的機動車;

(二)已達到報廢標準,長時間停放且無法聯繫到所有人的機動車;

(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可認定爲廢棄機動車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具備條件的農村公路(縣道、鄉道、村道),可以參照城市道路標準設置路邊停車泊位。

農村公路路邊停車泊位設置不得違反城市道路停車泊位設置的禁止性規定。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單位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八)項規定,不安裝視頻監控、出入口控制、車牌識別等安全技防產品或者技防系統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不提交或者不更新停車場基本信息資料,或者不按照規定上傳停車數據的,由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100元罰款,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未按要求明碼標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規定,違法收費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不提供合法有效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規定,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設置地鎖、地樁等障礙物或者搭建停車相關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爲,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以對個人處10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擅自設置道路停車泊位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個人處5000元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無法認定違法主體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道路停車泊位管理部門剷除停車泊位標線並修復相應交通設施,恢復道路通行功能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違法停放廢棄機動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並可以拖移至指定的地點停放。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公共停車場:是指道路紅線以外,面向公衆服務的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包括獨立建設和建設工程配建的公共停車場;

(二)臨時停車場:是指道路紅線以外,利用政府儲備土地或者閒置土地、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部分等設置的短期內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

(三)專用停車場:是指道路紅線以外,爲特定對象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包括住宅、機關、企業和事業單位停車場等;

(四)道路停車泊位:是指道路用地紅線以內劃設的供機動車停放的場所;

(五)農村公路:是指納入農村公路規劃並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的縣道、鄉道和村道及其附屬設施,以及經廣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並納入統計年報里程的公路,包括公路橋樑、隧道和渡口。

第五十七條按照規定設立的園區管理委員會比照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職責負責轄區內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管理和機動車停放管理。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