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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社團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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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學生社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院學生社團管理機制,促進和保障學生社團積極健康的發展,繁榮校園文化生活,促進高校精神文明建設,培養全面發展的高素質人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和湖北省鄂青聯發[2003]25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社團,是指在校學生基於共同的興趣、愛好而自願組成,由學院登記註冊,以實現成員的共同志願爲目標,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協會、學會、研究會、聯合會、聯誼會及文學(詩)社等學生組織。

第三條 學生社團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及共青團湖北省委員會、湖北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和校紀校規,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權利。

第四條 學生社團的基本任務。

(1)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以豐富校園文化生活,服務大學生成長成才爲根本宗旨,創造性地開展理論教育、科技、藝術、文化體育等豐富多彩的活動,促進學生德、智、體、美的全面發展,培養和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

(2)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要求,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課外活動,突出思想性、學術性、知識性、趣味性,服務和凝聚同學。

第五條 學生社團由所在黨委領導負責。團委在黨委授權之下,和學工處一道,負責校內學生社團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六條 學生社團成立,須經團委審查同意,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會員達到並超過200人(含200人)的學生社團須報共青團湖北省委員會和湖北省教育廳備案。

第七條 學生社團不具有法人資格。學生社團的成員必須是我院全日制在讀的具有正式學籍的研究生、本(專)科生。

第二章 學生社團的成立

第八條 成立學生社團,均需按照理論學習、學術科技、文藝藝術、社會科學、志願服務、體育健身等類別向團委申請登記。一個社團只能申請進行一類登記。

第九條 成立學生社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章程;

(2)有不少於5名學生聯合發起,發起人必須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且未受過校紀校規處分;

(3)有完善的組織機構和確定的負責人;

(4)有規範的社團名稱。學生社團的名稱應當與其性質相符,準確反映其特徵;學生社團名稱中應冠有所屬學校的名稱;

(5)有具體活動項目;

(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7)具備開展社團活動所需的基本條件;

(8)有指導教師。

第十條 申請籌備成立高校學生社團,發起人應當向團委提交下列文件:

(1)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2)學生社團的章程;

(3)辦事機構地址或聯絡地址;

(4)籌備負責人基本情況;

(5)業務指導教師名單及基本情況;

(6)業務指導單位的資格審查文件;

(7)成員範圍及數額;

(8)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一條 學生社團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名稱、活動場所;

(2)宗旨、活動範圍和活動方式;

(3)學生社團類別;

(4)社團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5)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業程序及權限;

(6)經費來源、財務管理、經費使用的原則;

(7)負責人的條件、權限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