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勞動法新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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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勞動法新解讀

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解讀與應用

【勞動爭議範圍】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係當時人之間因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包括因執行勞動法或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規定而引起的爭議和因制定或變更勞動條件而產生爭議。

勞動爭議不同於一般的民事糾紛和經濟糾紛,其法律特徵是:

(1)勞動爭議必須是勞動法律關係主體指甲的爭議,它只能發生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之間。

(2)勞動爭議必須是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或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而引起的爭議。從勞動爭議的內容上分,勞動爭議可分為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職業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等。從勞動爭議主體上分,勞動爭議分為個人勞動爭議、集體勞動爭議。

【不屬於勞動爭議的事項】

下列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

(一)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三)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鑑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四)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五)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六)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僱人之間的糾紛。

【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勞動爭議的解決主要有以下幾個途徑:協商、調解、仲裁及訴訟。

勞動法新解讀,五類人加班與加班費無關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對於加班費的適人群有明確規定。

該意見的第三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人員;其他通過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勞動法。

第四條則明確指出,公務員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適用勞動法。

例如公務員,有專門的針對公務員指定的《公務員法》,《勞動法》中規定的加班費不適用於公務員,他們沒有加班費,只能安排補休。《公務員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福利待遇。國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公務員的福利待遇。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

因此,不適用勞動法的五類勞動者加班是沒有加班費的,包括:

1、公務員;

2、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

3、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

4、現役軍人;

5、家庭保姆。

其他勞動者的加班費的法律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加班工資的計算公式:

1、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300%

2、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200%

3、正常工作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1.75×150%

備註:

1、日工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

2、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對加班工資基數有明確約定的,按約定的標準確定。但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不支付加班費的維權途徑:

1、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舉報;

2、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

3、若經過仲裁還不服的,可以想法院起訴。

主張加班工資的,應就本人或單位存在加班的事實舉證,證據主要是考勤資料或其他安排加班的書面通知。工資數額情況,如個人工資由銀行代發,應當提供銀行存摺或者經銀行蓋章確認的工資發放清單或者歷史交易查詢清單。簽到表的影印件以及工資條等,都可以成為實際加班時間和工資發放中不含加班費的直接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