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備考選擇題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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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項選擇題

司法考試備考選擇題及答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佈了《關於執行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對適用刑法的部分罪名進行了補充或修改,取消了原來的“公司、企業人員賄罪”罪名,修改為“非國家工作人員賄罪”。對此,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

A. 該規定屬於立法解釋

B. 該規定沒有正式的法的效力

C. 該規定的效力低於憲法

D. 該規定屬於正式解釋

【答案部分】

【正確答案】 CD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法律解釋的種類。

選項A錯誤。立法解釋又稱法律解釋,是立法機關根據立法原意,對法律規範具體條文的含義以及所使用的概念、術語、定義所作的說明。本題中該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的,而非立法機關作出的,不是立法解釋,而是司法解釋。

選項B錯誤,選項D正確。司法解釋是有權解釋,是正式的法律解釋,具有正式的法的效力。

選項C正確。該規定屬於司法解釋,法律效力低於憲法。

單項選擇題

◎甲公司因經營難以為繼,決定處置資產後歇業。乙公司得知後經與甲公司協商,以承擔甲公司的銀行債務和安置甲公司職工為條件,取得了甲公司的全部資產。甲公司未經清算即登出,但甲公司的債權人周某尚有20萬元未獲清償。關於該筆債務的承擔,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 乙公司合併了甲公司,該債務應由乙公司承擔

B. 甲公司未經清算即登出,該債務應由甲公司股東承擔

C. 公司登記機關允許甲公司不經清算登出,應對周某承擔賠償責任

D. 該債務應由甲公司股東和乙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答案部分】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公司合併。公司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訂立合併協議,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不經過清算程式,直接結合為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合併分為兩種形式:一是吸收合併,是指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後存續,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本題即屬於這種合併;另外一個是新設合併。《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多項選擇題

◎根據《反補貼條例》的規定,下列哪些補貼屬於有專向性的補貼?( )

A.由出口國法律明確規定的某些企業獲得的補貼

B.環保組織以改善環保為條件對企業提供的贈款

C.指定特定區域內的企業、產業獲得的補貼

D.世界銀行對貧困地區提供的無息貸款

【答案部分】

【正確答案】 AC

【答案解析】 本題考核具有專向性的補貼。《反補貼條例》第四條規定,依照本條例進行調查、採取反補貼措施的補貼,必須具有專向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補貼,具有專向性:

(一)由出口國(地區)政府明確確定的某些企業、產業獲得的補貼;

(二)由出口國(地區)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某些企業、產業獲得的補貼;

(三)指定特定區域內的企業、產業獲得的補貼;

(四)以出口實績為條件獲得的補貼,包括本條例所附出口補貼清單列舉的各項補貼;

(五)以使用本國(地區)產品替代進口產品為條件獲得的補貼。

在確定補貼專向性時,還應當考慮受補貼企業的數量和企業受補貼的數額、比例、時間以及給與補貼的方式等因素。

多項選擇題

◎關於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

A.總是與一定的積極訴訟主張相聯絡,否認一方不負證明責任

B.總是與一定的不利訴訟後果相聯絡,受到不利裁判的不一定承擔證明責任

C.是提出證據責任與說服責任的統一,提出證據並非完全履行了證明責任

D.是專屬於控訴方獨自承擔的責任,具有一定的責任排他性

【答案部分】

【正確答案】 ABC

【答案解析】 選項A、B、C正確。證明責任具有以下特點:(1)證明責任總是與一定的訴訟主張相聯絡;(2)證明責任是提供證據責任和說服責任的統一;(3)證明責任總是和一定的不利訴訟後果相聯絡。

選項D錯誤。《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據此可知,在我國,刑事訴訟證明責任的承擔主體應為控訴機關和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從整體上看,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是一個專屬於控訴方的概念。但是,在少數法律推定被告人有罪的特定案件,如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件及非法持有屬於國家絕密、機密檔案、資料、物品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負有提出證據的責任。

多項選擇題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區法院受理了黎明麗(女)訴張成功(男)離婚案。7月13日,升湖區法院向張成功送達了起訴狀副本。7月18日,張成功向升湖區法院提交了答辯狀,未對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8月2日,張成功向升湖區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稱其與黎明麗已分居2年,分別居住於A市安平區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區法院以申請管轄權異議超過申請期限為由,裁定駁回張成功管轄權異議申請。後,升湖區法院查明情況,遂裁定將案件移送安平區法院。安平區法院接受移送,確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此案。

安平區法院在案件開庭審理時組織調解。

黎明麗聲稱:2005年12月,其與張成功結婚,後因張成功有第三者陳佳,感情已破裂,現要求離婚。黎明麗提出,離婚後兒子張好帥由其行使監護權,張成功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現雙方存款36萬元(存摺在張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歸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財產分割爭議。

張成功承認:2005年12月,其與黎明麗結婚,自己現在有了第三者,36萬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離婚,同意生活用品歸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財產分割爭議。不同意支付張好帥撫養費,因其是黎明麗與前男友所生。

黎明麗承認:張好帥是其與前男友所生,但在戶籍登記上,張成功與張好帥為父子關係,多年來父子相稱,形成事實上的父子關係,故要求張成功支付撫養費。

調解未能達成協議。在隨後的庭審中,黎明麗堅持提出的請求;張成功對調解中承認的多數事實和同意的請求予以認可,但否認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張好帥撫養費。黎明麗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陳佳以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

安平區法院作出判決:解除黎明麗、張成功婚姻關係;張好帥由黎明麗行使監護權,張成功每月支付撫養費700元;存款雙方平分,生活用品歸個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財產分割爭議。法院根據調解中被告承認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實,認定雙方感情破裂,張成功存在過失。關於本案管轄,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

A.張成功行使管轄異議權符合法律的規定

B.張成功主張管轄異議的理由符合法律規定

C.升湖區法院駁回張成功的管轄異議符合法律規定

D.升湖區法院對案件進行移送符合法律規定

【答案部分】

【正確答案】 BCD

【答案解析】 選項A錯誤,選項C正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本案中,張成功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沒有提出管轄權異議,之後才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因此,其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不符合法律規定。因張成功提出異議的時間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裁定駁回其管轄權異議。

選項B正確。《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本題中,被告張成功的住所地與其經常居住地不一致,應由其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其經常居住地是A市安平區,即本案應由安平區人民法院管轄。

選項D正確。《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本題中,受理案件的升湖區法院在受理後發現對案件沒有管轄權,應當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即移送給安平區法院。

單項選擇題

◎申請人申請公開下列哪一項政府資訊時,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證明檔案?( )

A.要求稅務機關公開本人繳納個人所得稅情況的資訊

B.要求區政府公開該區受理和審理行政複議案件的資訊

C.要求縣衛生局公開本縣公共衛生費用使用情況的資訊

D.要求市公安局公開辦理養犬證收費情況的資訊

【答案部分】

【正確答案】 A

【答案解析】 《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與其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資訊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檔案。根據該規定,本題只有選項A屬於與自身相關的稅費繳納資訊,符合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