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重點之法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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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分類有不同標準,按照不同標準對法所劃分的類別不同。

安全工程師法律知識重點之法的分類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這是按照法的創立和表現形式所作的分類。成文法是指有權制定法律規範的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式所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檔案,如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不成文法是指未經國家制定、但經國家認可的和賦予法律效力的行為規則,如習慣法、判例、法理等。我國社會主義法屬於成文法範疇。

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層級劃分

法應當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

(1)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憲法的特殊地位和屬性,體現在4個方面:一是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國家生活的基本準則。如我國憲法就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國家機關和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憲法所規定的是國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則和制度,因此憲法成為立法機關進行立法活動的法律基礎,憲法被稱為“母法”、“最高法”。但是憲法只規定立法原則,並不直接規定具體的行為規範,所以它不能代替普通法律。二是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權威,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據,普通法的內容必須符合憲法的規定,與憲法內容相牴觸的法律無效。三是憲法的制定與修改有特別程式。我國憲法草案是由憲法修改委員會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四是憲法的解釋、監督均有特別規定。我國1982年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解釋憲法。

(2)法律。廣義的法律與法同義。狹義的法律特指由享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式制定和頒佈的規範性檔案。

(3)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家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的總稱。行政法規有廣狹二義,廣義的行政法規泛指包括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憲法制定的關於國家行政管理的各種法律、法令;也包括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憲法、法律、法令,在其職權範圍內製定的關於國家行政管理的各種法規。狹義的行政法規專指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行政法規的名稱通常為條例、規定、辦法、決定等。

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於憲法和法律,但高於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行政法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具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具有拘束國家行政機關自身的效力。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是國家最高行政管理權的產物,它對一切國家行政機關都有拘束力,都必須執行。其他所有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措施均不得與行政法規的規定相牴觸;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的有關行政措施不得與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相牴觸。二是具有拘束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效力。依照行政法規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範圍內享有一定的權利,或者負有一定的義務。國家行政機關不得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果不履行法定義務,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強制執行或者行政處罰。

(4)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指地方國家權力機關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制定和頒佈的、施行於本行政區域的規範性檔案。地方性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於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但高於地方政府規章。

(5)行政規章。行政規章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行政職權所制定、釋出的針對某一類事件、行為或者某一類人員的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檔案。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兩種。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的部、委員會和直屬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授權制定的在全國範圍內實施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檔案。地方政府規章是指有地方性法規制定權的地方的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授權制定的在本行政區域實施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檔案。

3.憲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

這是按照法律的內容和效力強弱所作的分類。憲法又稱根本法或者母法,是具有最高地位和效力的法律檔案。憲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其他法律不得與憲法相牴觸。普通法律是指有立法權的機關依照立法程式制定和頒佈的規範性法律檔案,通常規定某種社會關係或者社會關係某一方面的行為規則,其效力次於憲法。

4.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

這是按照法律效力範圍所作的分類。從空間效力看,適用於特定地區的法律為特殊法,適用於全國的法律為一般法。從時間效力看,適用於非常時期的法律(如緊急戒嚴法、戰時實施的法律)為特殊法,適用於平時的法律為一般法。從對人的效力看,適用於特定公民的法律(如兵役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為特殊法,適用於全國公民的為一般法。從調整物件看,適用於特定調整物件的法律為特殊法,適用於一般調整物件的法律為一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