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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便利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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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擬定製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全家便利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全家便利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進貨索證索票制度

1.嚴格稽核供貨商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的證明檔案。

2.對購入的食品,索取並仔細查驗供貨商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或流通許可證、食品質量認證書、進口食品有效商檢證明、食品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上述相關證明檔案,應當在有效期內、首次購入該種食品時索驗。

3.購入食品時,索取供貨商出具的正式銷售發票;或有供貨商蓋章及簽名的銷售憑證,並留具真實地址和聯絡方式;銷售憑證應當記明食品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銷售日期等內容。

4.索取和查驗的營業執照(身份證明) 、生產許可證、流通許可證、質量認證書、商檢證明、檢驗檢疫合格證明。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和銷售發票(憑證),應當按供貨商名稱或者食品種類整理建檔備查。相關檔案應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該種食品購入之日起不少於2年。

二、食品進貨查驗制度

1.每次購入食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2.採取賬簿登記、單據貼上建檔等多種方式建立進貨臺賬。食品進貨臺賬應當妥善儲存,儲存期限自該食品購入之日不少於2年。

3.定期查閱進貨臺賬和檢查食品的儲存與質量狀況,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在進貨臺賬中作出醒目標註,並將食品集中陳列或者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對超過保質期或者腐敗、變質、質量不合格等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櫃檯銷燬,或者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食品的處理情況應當在進貨臺賬中如實記錄。

三、庫房管理制度

1.食品與非食品應分庫存放,不得與洗化用品、日雜用品等混放。

2.食品倉庫實行專管專用,並設立有防鼠、防蠅、防潮、防黴、通風的設施及措施,確保功能運轉正常。

3.食品應分類、分架、隔牆隔地存放。各類食品應有明顯標誌,有異味或易吸潮的食品,應密封儲存或分庫存放。易腐蝕食品要及時冷藏、冷凍儲存。

4.貯存散裝食品的,應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絡方式等內容。

5.建立倉庫進出庫專人驗收登記制度,採用勤進勤出、先進先出的原則,定期清倉檢查,防止食品過期、變質、黴變和生蟲,及時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6.食品倉庫應該常開窗通風,定期清掃,保持乾燥和整潔。

四、食品銷售衛生制度

1.食品銷售工作人員必須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後上崗,銷售過程中禁止撓頭、咳嗽,如要打噴嚏用手捂口。

2.銷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須有完整的包裝或防塵容器盛放,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3.食品銷售應有專櫃或專間,要有防塵、防蠅、防汙染的設施。

4.銷售的預包裝及散裝食品應標明廠名、廠址、品名、生產日期和儲存期限(或保質期)等。

5.進口食品,經營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籤;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籤、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並載明食品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

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1.食品經營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

2.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

3.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面板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人員,不得從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六、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

1.認真制定培訓計劃,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的培訓以及操作技能培訓。

2.實習人員必須經過培訓並通過考試,考試合格者方可上崗。

3.建立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以備查驗。

七、食品衛生安全檢查制度

1.制定定期或不定期衛生檢查計劃,將全面檢查與抽查、問查相結合,主要檢查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2.衛生管理人員負責各項衛生管理制度的落實,每天在營業後檢查一次衛生,檢查各崗位是否有違反制度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指導改進,並做好衛生檢查記錄備查。每週1-2次全面現場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並提出限期改進意見,做好檢查記錄。

3.對銷售商品的保質期、有效期,進行每週一小查、每月一大查,嚴格按照《商品臨近保質期規定》執行,屬人為因素的追究其當事人的責任,部門主管負連帶責任。

4.對在保質期內的商品出現變質、漏氣、脹包等現象,要及時下架處理,不得將這些商品銷售給顧客,一經發現,則追究當事人及該店法人的主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