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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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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會計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單位會計核算,保證會計資訊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各級各類國家機關、政黨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單位)。
  第三條 行政單位會計核算目標是向會計資訊使用者提供與行政單位財務狀況、預算執行情況等有關的會計資訊,反映行政單位受託責任的履行情況,有助於會計資訊使用者進行管理、監督和決策。
  行政單位會計資訊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會、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政單位自身和其他會計資訊使用者。
  第四條 行政單位應當對其自身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進行會計核算。
  第五條 行政單位會計核算應當以行政單位各項業務活動持續正常地進行為前提。
  第六條 行政單位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報表。
  會計期間至少分為年度和月度。會計年度、月度等會計期間的起訖日期採用公曆日期。
  第七條 行政單位會計核算應當以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算為人民幣金額計量。
  第八條 行政單位會計應當按照業務或事項的經濟特徵確定會計要素。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淨資產、收入和支出。
  第九條 行政單位會計核算一般採用收付實現制,特殊經濟業務和事項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採用權責發生制核算。
  第十條 行政單位應當採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十一條 行政單位的會計記錄應當使用中文,少數民族地區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 會計資訊質量要求
  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如實反映各項會計要素的情況和結果,保證會計資訊真實可靠。
  第十三條 行政單位提供的會計資訊應當與行政單位受託責任履行情況的反映、會計資訊使用者的管理、監督和決策需要相關,有助於會計資訊使用者對行政單位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第十四條 行政單位應當將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全部納入會計核算,確保會計資訊能夠全面反映行政單位的財務狀況和預算執行情況等。
  第十五條 行政單位對於已經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後。
  第十六條 行政單位提供的會計資訊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一行政單位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採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將變更的內容、理由和對單位財務狀況、預算執行情況的影響在附註中予以說明。
  不同行政單位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採用統一的會計政策,確保不同行政單位會計資訊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七條 行政單位提供的會計資訊應當清晰明瞭,便於會計資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第三章 資 產
  第十八條 資產是指行政單位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
  前款所稱佔有,是指行政單位對經濟資源擁有法律上的佔有權。由行政單位直接支配,供社會公眾使用的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等,也屬於行政單位核算的資產。
  第十九條 行政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