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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員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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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工作人員薪酬管理制度,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工作人員薪酬管理制度

工作人員薪酬管理制度1

第一章 基本原則

第一條 公司的薪酬 分配製度 按現代企業制度 的要求貫徹按勞分配、效率優先和兼顧公平三項基本原則。

第二條 根據激勵、高效的原則,員工 薪酬的收入與其為公司創造的效益和工作業績掛鉤。

根據簡單實用、便於操作的原則,公司在建立平等競爭、用人制度及相應的崗位基礎上,實行崗位係數工資制,體現以崗選人、以崗定薪、拉開差距、考核 升級的原則。

根據公司發展的需要,薪酬管理 制度與人力 資源管理 緊密結合,體現能夠留住人才、吸引人才、激勵人才、人盡其才的作用。

第二章 管理規則

第三條 根據聘任、管理、考核、分配一體化的原則,公司各部門、各類人員及由公司直接聘任員工的薪酬分配統一由公司總經理工作部管理,並實行統一的崗位係數工資制。

第四條 以工程建設期為時間單位的公司各專案經理部聘用的員工的薪酬標準,由專案經理參照社會勞動力價格確定,經公司總經理同意後,報公司總經理工作部備案。

第五條 公司年度薪酬發放應嚴格控制在公司董事會核定的年度薪酬總額以內。公司總經理工作部根據總經理的指令和公司的生產經營指標,對公司的年度薪酬總額實行動態管理。

第六條 公司任何部門未經總經理批准發放錢物,均視為越權行為,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 公司員工的薪酬標準在簽訂勞動合同 或崗位聘用合同 時明確,主要根據勞動複雜程度、勞動強度、勞動責任、勞動環境等因素確定。

第三章 薪酬構成

第八條 公司員工的薪酬由三個單元構成:基本薪資、崗位薪資、獎金。

第九條 薪酬各單元相加為員工實際薪酬。

第十條 員工的基本薪酬為崗位對應的基本薪酬基數。

第十一條 員工的崗位薪酬為崗位對應的基本薪酬基數×係數×實際出勤天數。

第十二條 獎金分為月度獎、季度獎、年終獎及其他專項獎金,獎金基數由總經理根據當期的生產經營成效確定。

第十三條 設立總經理專項獎,由總經理嘉獎當期為公司生產經營作出突出貢獻的員工。總經理專項獎總額為當期獎金總額的30%。

員工的獎金為當期獎金基數×係數×出勤天數+總經理專項獎。

試用 期內的員工薪酬標準按擬聘用崗位薪酬的60%執行。

第四章 特殊情況下的薪酬計發

第十四條 因工作需要,經部門以下領導批准加班 加點,可以依據加班 加點時間計發加班薪酬。

第十五條 加班加點薪酬的計算方法為:

日薪酬=月基本薪酬/21.75天

小時薪酬=月基本薪酬/(月計薪天數×8小時)

第十六條 加班加點薪酬的計算標準為:正常工作日加點為本人小時薪酬的150%。休息日加班薪酬為本人薪酬的.200%,節假日加班薪酬為本人薪酬的300%。

第十七條 員工依法享受本公司的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等期間,不扣發本人薪酬,但不得因為休假影響公司的正常工作。

第十八條 員工當月請病假、事假,超過三個工作日以上,當月薪酬按實際出勤天數×日薪酬計發。

第十九條 員工請病假超過一個月(30天),基本薪酬按75%計發,崗位薪酬、獎金停發;請病假超過六個月基本薪酬按60%計發,請病假超過一年即被認為不能勝任在本公司工作,終止勞動合同,或雙方協商解決。

第五章 薪酬支付

第二十條 公司執行下發月薪制度,每月10日根據上月的考勤 結果向員工支付上月的薪酬。季度獎、年終獎和其他專項獎金根據公司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考核結果,由總經理決定發放時間。

第二十一條 公司員工的薪酬不進行公開,由財務部在指定銀行設立個人賬戶,員工的薪酬由公司財務部統一辦理,轉入個人賬戶。

第二十二條 薪酬計發人員及各類公司員工均不得隨意打聽、傳播別人的薪酬情況,避免盲目攀比。

第二十三條 員工的個人所得稅由公司代扣代繳。

第二十四條 因員工個人原因給公司造成損失應賠償的,可以在本人月薪酬總額內扣繳。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薪酬管理制度經總經理簽發,於××××年××月××日釋出,從釋出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六條 本薪酬管理制度由總經理工作部負責解釋。如有條款修訂,報總經理批准後釋出執行。

工作人員薪酬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利益,形成穩定的經營者團隊,保證公司的長遠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的中高層管理人員,包括: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總監、副總監、銷售副總助理、各部門正副經理以及其他總經理(或董事長)認定可享受年薪制的員工。

第三條:公司中層以上(含中層)管理人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3年,可連聘連任。

第四條:公司中高層管理人員薪酬實行年薪制。

第五條:中高層管理人員薪酬由以下幾部分構成:

1、 基本年薪;

2、 績效年薪;

3、 獎勵年薪;

4、 法定福利和保險;

5、 特別福利保險計劃;

6、 總裁特別獎勵或總經理特別獎勵;

7、 中高層經理人持股計劃(另行規定)。

第二章:薪酬管理辦法

第一條:基本年薪(下限年薪):

1、 以上年度實際年薪總額(基本年薪+績效年薪)的60-70%作為本年度基本年薪,按月核發(見附表二);

2、 基本年薪的初始核定以工作評價、勞動力市場價格、公司人力資源政策為基礎;

3、 新聘(或新晉升)中高層管理人員的基本年薪按照公司現行標準進行核定;

4、 特殊情況由總經理(或董事長)批准後可以隨時進行調整。

第二條:績效年薪:

1、 在年度結束後,根據考核評價結果進行核定,在次年春節前一次性核發(見附表二);

2、 任現職不滿一年者按實際任職時間進行核定。

第三條:獎勵年薪(年終獎金):在年度結束後,根據公司業績和考核評價結果進行核定,標準為:

1、 董事長(第一層經理人),為年薪總額的60%―70%;

2、 總經理(第二層經理人),為年薪總額的50%―60%;

3、 公司副總經理及其他第三層(或相當)經理人,為年薪總額的40%―50%;

4、 正副總監、總經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層(或相當)經理人,為年薪總額的30%―40%;

5、 部門正副經理、銷售副總助理及其他第五層(或相當)經理人,為年薪總額的20%―30%。

第四條:年薪制人員的獎勵年薪,一律延期半年發放,凡發生以下情況者,均考慮停發、緩發或減發:

1、 違反公司政策、規定嚴重者;

2、 辭職或辭退者;

3、 以往工作中未發現問題,但對當前公司業績帶來不利影響者;

4、 其他董事長或總經理認為有必要停發、緩發或減發的情況;

5、 第三層以下(含第三層)經理人考核年薪發放的決定權在總經理,其他各層經理人考核年薪發放的決定權在董事長。

第五條:總裁特別獎勵,由董事長確定,於次年度春節前一次性發放;總經理特別獎勵,由總經理確定,於次年度春節前一次性發放。

第六條:享受年薪制的人員,不享有加班工資。

第三章:福利保險

第一條:年薪制人員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和保險,其享受內容和享受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條:年薪制人員可享受特別福利保險,但公司若發生經濟效益滑坡或其他重大事件,經董事會研究批准後,可停止支付。

第三條:終生健康險:

1、 以年度為單位進行核定,每任職滿十二月,發放一年的終生健康險;

2、 享受條件:任滿一年,考核成績在良好以上者;

3、 董事長(第一層經理人)為 萬保額;

4、 總經理(第二層經理人),為 萬保額;

5、 公司副總經理及第三層(或相當)經理人,為 萬保額;

6、 正副總監、總經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層(或相當)經理人,為 萬保額;

7、 部門正副經理、銷售副總助理及其他第五層(或相當)經理人,為 萬保額;

第四條:國內外進修:

1、 董事長(第一層經理人)、總經理(第二層經理人)任滿一屆,考核結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國內外中長期進修;

2、 副總經理及其他第三層(或相當)經理人任滿一屆,考核結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國內外短期進修;任滿兩屆,考核結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國內外中長期進修;董事長或總經理認為必要者,可不受此規定限制;

3、 正副總監、總經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層(或相當)經理人、部門正副經理、銷售副總助理及其他第五層(或相當)經理人任滿兩屆,考核結果良好及以上,可享受國內外短期或中長期進修;董事長或總經理認為必要者,可不受此規定限制;

4、 以上條件均為必要條件,是否執行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進行安排。

第五條:一次性退職金:

1、董事長(第一層經理人)享受條件為任滿一屆以上,考核結果良好以上,其標準為:

享受標準 = 最後年度年薪總額 *(1 + 實際任職年限/10)* 1.0

2、總經理(第二層經理人)享受條件為任滿一屆以上,考核結果良好以上,其標準為:

享受標準 = 最後年度年薪總額 *(1 + 實際任職年限/10)* 0.9

3、副總經理及其他第三層(或相當)經理人享受條件為任滿一屆以上,考核結果良好以上,其標準為:

享受標準 = 最後年度年薪總額 *(1 + 實際任職年限/10)* 0.7

4、正副總監、總經理助理及其他第四層(或相當)經理人享受條件為任滿一屆以上,考核結果良好以上,其標準為:

享受標準 = 最後年度年薪總額 *(1 + 實際任職年限/10)* 0.6

5、部門正副經理、銷售副總助理及其他第五層(或相當)經理人享受條件為任滿一屆以上,考核結果良好以上,其標準為:

享受標準 = 最後年度年薪總額 *(1 + 實際任職年限/10)* 0.5

6、一次性退職金在任職期滿後,一次性發放;

7、任職未符合上述期限規定要求,由於工作調動原因等離任,且考核結果良好以上者,按實際任職年限核發退職金。

第六條:工作地在公司本部的中高層管理人員,福利住房按公司原住房分配製度執行。

第七條:工作地在公司本部以外的中高層管理人員享受福利住房:

1、 任期滿一屆以上者,可享受福利住房;具體規定為:任期滿一屆,公司提供40%房款作為首付款;任期滿兩屆,公司提供其餘60%房款;該款項不直接發放給個人,由公司直接支付給房地產商。

2、 購房標準:第三層經理人及以上(相當)為120平方米;第三層經理人以下(相當)為100平方米;

3、 福利住房房價不得超過山東省中高檔商品房平均房價。具體標準為:4000元/平方米。

4、 以上標準為最高限額,所購住房低於購房標準者,剩餘款項不發放給個人,超過購房標準者,超標部分房款自付。

5、 福利住房產權歸購房者個人,所有相關責任購房者自負。

6、 住房福利計劃自聘用之日開始生效,自任職滿一屆開始執行。

7、 任期未滿一屆者,不享受此福利。

8、 任職不滿一屆,由於工作調動原因等離任,且考核結果良好以上者,經總經理(或董事長)批准,可以按實際任職年限進行核算。

9、 任同一層次職務二屆以上(不含)者不重複享受福利住房。

第八條:其他特別福利與保險計劃,根據公司效益和實際情況另行規定。

第九條:特殊福利計劃的執行,以國家相關財稅制度為依據列支。

第十條:因企業重組、併購等非個人因素造成職位喪失或職位下降者,根據任職年限按比例提前執行上述計劃。

第十一條:對於公司目前中高層現職中,經考核不具備任職資格,但對企業的發展作出了突出貢獻者,如服從公司統一安排,離開現任職務,可以在本制度執行的同時,提前執行特別福利計劃,同時,授予“企業功勳”光榮稱號。具體標準將根據現職進行核定。

第四章:附則

第一條:本規定未盡事項,另行規定或參見其他規定的相應條款。

第二條:本規定的解釋權在人力資源部。

第三條:本規定自董事會核准、股東大會通過後頒佈執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