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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行政執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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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規範全市人民防空行政執法行為,加強人民防空行政執法管理,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人民防空行政執法規定》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人民防空行政執法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人民防空行政執法,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以下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式行使人民防空行政管理權的活動。

第三條 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必須遵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和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適當。

第五條 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必須遵循行政執法程式,做到程式合法、規範。

第六條 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工作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具體按《貴港市人民防空行政執法過錯與錯案責任追究制度》規定執行。

第七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建立法制工作機構或確定專職法制工作人員,負責行政執法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職能分工按《貴港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行政執法職權和崗位職責》執行。

第八條 各級人民防空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接受行政執法培訓與考核,並取得行政執法資格。未按規定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不得上崗執法。

第九條 人民防空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遇有法定迴避規定的,應當迴避。

第十條 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當事人)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防空行政執法案件集體審理規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防空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防空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制度》等規定進行。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複議的,上一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受理當事人的複議申請,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法制機構負責辦理行政複議事項。具體按《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防空行政複議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當事人對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行政複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積極應訴。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制度。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本級、下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行政執法情況,應當組織經常性的監督檢查,發現有不履行行政執法職責或違法執法的,必須責令改正。

貴港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對全市的人民防空執法情況定期組織監督檢查。具體按《貴港市人民防空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制度》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的有關文書式樣,由貴港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貴港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