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工傷保險賠償標準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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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專案和標準。以下本站小編為大家收集了上饒工傷保險賠償標準及範圍,供大家參考!

上饒工傷保險賠償標準及範圍

上饒工傷保險賠償標準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四)自2004年1月1日起,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及個人按照規定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按照省人民政府第132號令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十八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按照省人民政府第132號令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三十九條 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按前款規定領取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工傷保險關係同時終止,工傷保險基金不再支付其工傷待遇。該職工可根據當地規定參加或者接續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相關待遇,符合失業保險規定的,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四十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上饒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放給因工傷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首次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得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範圍規定》執行;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視同工傷死亡的'為48個月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因工死亡的為54個月全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上饒工傷保險賠償範圍

一、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上饒工傷保險繳費時間

工傷保險繳費申報是指繳費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攜帶有關資料,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數額。包括以下內容:

(一)繳費單位在申報應繳納數額,繳費單位應在每月1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工傷保險費申報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稽核繳費單位報送報申報表和有關材料。

對繳費單位申報資料齊全,繳費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係一致的申報表簽章核准;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表提出稽核意見退繳費單位修正後再次稽核。

(三)繳費單位必須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其繳費申報後的3日內繳納工傷保險費。

(四)工傷保險費實行全額申報,全額繳納,對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或未及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的,要追繳費款,並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