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住房公積金的權利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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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確住房公積金的權利性質 推進制度改革

明確住房公積金的權利性質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佈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修訂送審稿,公開徵求社會意見。新版《條例》呼應了公眾呼聲,頗受好評,如放寬公積金提取條件,擴大公積金的使用和投資範圍。《條例》規定,裝修住房、無房者支付房租、繳納物業費都可提取公積金,公積金可投資國債等金融產品,等等。

從當前形勢而言,公積金提取和使用便利化措施,有利於釋放購房需求和穩定樓市。但除了這一務實考慮外,更重要的意義在於借《條例》推出的契機,推動公積金制度本身的優化,以及向制度設計初衷的迴歸。

首要需要明確,公積金是職工的個人財產。雖然繳納公積金是企業和職工的義務,但《條例》第四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這就明確了公積金的所有權。住房公積金其實相當於國家實行的強制儲蓄與企業提供的福利,產權屬於職工。既然是職工財產,那麼,何時提取、以何種用途使用公積金,更大程度地由職工自己來決定。公積金制度本來就是要滿足住房需求,而購買住房並不是滿足需求的唯一途徑,所以租房等開支理所應當可以由公積金支付。讓公積金提取更加便利,可以增強職工的當期消費能力,對於提升內需和經濟轉型也是有利的。

同樣重要的是,既然使用公積金是職工的財產權利,所以公積金就應該實現異地互通和順暢的接續轉移,不給勞動力的自由流動增添障礙。公積金可以異地接續本來是法理上的必然結論,技術上也不存在困難,但目前因為現實利益阻力而困難重重。所以,必須打破不同地區、部門之間的藩籬,克服保守傾向和“懶政”思維,實現全國性的資訊聯網和公積金的隨人轉移。目前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貸款相比,利率優惠並不明顯,對購房者的吸引力有限,如果再加上提取、使用和轉移困難,以及大量公積金的管理不善和“休眠”,那麼整個公積金制度的存在必要性就會引起一些質疑。

新版的條例雖有進步,但仍然沿襲舊版,更多是從管理和執法的.角度,強調公積金的繳存,對提取、使用和監督的規定仍然顯得相對簡略。進一步的立法應當在完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制度上下功夫,讓公積金迴歸權利本位。

公積金的本意在於為購房者提供利率較低的貸款,發揮一定的社會保障功能,促進“居者有其屋”夢想的實現,但長期以來,公積金提取條件過緊,程式過於複雜。碎片化的公積金制度造成的大量資金沉睡,與廣大民眾的購房渴望也形成了鮮明反差,屬於明顯的資源配置浪費。所以,明確公積金的私人財產權利屬性,並在此基礎上改革相關制度設計,必將有利於公積金制度的正本清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