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七)職工因判刑、辭職、解聘、辭退等原因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八)租賃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規定比例的。
(九)繳存人及配偶或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重大疾病包括惡性腫瘤、尿毒症、器官移植及術後抗排斥治療、白血病、再生障礙性貧血、肝硬化、帕金森症、精神分裂症等嚴重疾病。
(十)繳存人及配偶或子女,遭遇重大災難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重大災難事故包括火災和交通事故。
(十一)因單位撤銷、破產、解散,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且未與新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