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2017職工醫療保險自治區級統籌制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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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下發《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自治區級統籌管理的意見》,明確提出,2017年起,我區將建立覆蓋全區的統一參保徵繳、統一待遇標準、統一基金管理、統一經辦服務、統一協議管理、統一資訊系統的職工醫療保險自治區級統籌制度

寧夏2017職工醫療保險自治區級統籌制度解讀

  

日前,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下發《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自治區級統籌管理的意見》,明確提出,2017年起,我區將建立覆蓋全區的統一參保徵繳、統一待遇標準、統一基金管理、統一經辦服務、統一協議管理、統一資訊系統的職工醫療保險自治區級統籌制度。

據瞭解,我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自1999年建立並實施,對維護職工的醫療保障權益發回了重要作用。經過17年的改革和完善,目前已建成包括門診保障、住院保障和大額醫療保障,以及公務員醫療補助、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在內的制度體系。截至11月底,今年全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117.28萬人,住院政策範圍內平均報銷比例達到70%以上。

但隨著制度的深入實施,也暴露出一些問題。我區人口總量小,統籌層次低導致社會保險大數法則難以體現,基金抗風險能力先天不足;市級統籌地市間參保繳費、保障水平有差距,資料資源分佈不平衡,致使參保人無法在全區範圍內公平享受醫保待遇,等等。為提高我區職工醫療保險綜合保障績效,自治區政府今年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自治區級統籌列入民生計劃。《意見》提出,從統一參保範圍、政策標準、經辦服務、基金管理、協議管理和資訊系統六個方面實施自治區級統籌。

  統一參保徵繳

參保範圍:全區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等(以下簡稱“參保人員”)應當參加職工醫療保險。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人員,不得同時參加自治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不得重複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籌資標準: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繳費基數高於上年度自治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300%核定繳費基數;低於60%的,按60%核定繳費基數。普通門診統籌。按上上年度自治區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0.6%計算,由各級社保經辦機構從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中各按0.3%提取。大額醫療補助。參加職工醫療保險應同時參加大額醫療補助,大額醫療補助人均繳費標準原則上每年確定一次,2017年大額醫療補助繳費標準為156元/人,以後年度的大額醫療補助繳費標準根據基金執行情況適時調整。

繳費年限補足:參保人員退休時繳費年限不足或在職期間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職工實際繳費年限損失的,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於進一步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若干意見的通知》規定執行。

移交管理:按政策規定移交我區管理的退休人員,由所在用人單位或者同級財政部門按自治區上年度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10%,一次性繳納10年醫療保險費後納入職工醫療保險並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

  統一待遇標準

個人賬戶及門診。職工醫療保險待遇包括個人賬戶、門診統籌、住院保障等。個人賬戶以本人上年度平均月繳費基數或本人上年度平均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劃入,45週歲以下的按照3.3%劃入,45週歲(含)以上的按4%劃入;退休人員按照4%劃入。本人工資或基本養老金低於上年度城鎮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為基數劃入;高於300%的,按300%為基數劃入。職工醫療保險門診統籌分普通門診統籌和門診大病統籌。普通門診統籌待遇按照《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衛生計生委關於開展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普通門診統籌的意見》執行。門診大病統籌待遇按照《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衛生計生委關於進一步完善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大病統籌制度的意見》、《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關於實施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大病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關於調整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大病統籌等有關政策的通知》、《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辦公室關於調整自治區醫療保險門診大病簽約醫療機構的通知》等檔案執行。

住院保障。參保人員在協議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醫保政策範圍內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以下的,由個人支付;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由統籌基金(或大額醫療補助資金)和參保人員按規定比例承擔。一級醫療機構(含鄉鎮衛生院、社群衛生服務中心)、二級醫療機構、三級乙等醫療機構(含三級甲等專科醫療機構)、三級甲等綜合醫療機構職工醫療保險起付標準分別為300元、500元、800元、1200元,起付標準以上醫保政策範圍內支付比例分別為95%、90%、85%、80%;參保職工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後住院的,個人自付的起付標準按80%計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5萬元。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至累計支付40萬元的住院醫療費用,醫保政策範圍內的大額醫療補助支付比例為90%,累計支付40萬元以上的住院醫療費用,醫保政策範圍內的大額醫療補助支付比例為70%。

支付範圍。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支付(按病種付費方式除外)執行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三項目錄”的規定,其中,基本醫療保險藥品和基本藥物品種按照同樣的支付比例支付;診療專案、醫療服務設施、一次性醫用耗材按照《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衛生廳物價局關於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專案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醫用耗材支付標準目錄〉的通知》執行。

  統一基金管理

自2017年起,全區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自治區統一管理,統籌基金實行調劑金制度。各級人民政府負有與財政管理體制相適應的徵收、管理和支付責任。各分統籌地區每年將統籌基金收入的一定比例上解作為自治區調劑金,剩餘基金(含歷年結餘基金)由自治區委託各分統籌地區管理,在分統籌區域內基金實行統收統支。各分統籌地區經自治區批准動用歷年結餘基金後仍然出現基金缺口的,啟動調劑金制度,由自治區根據基金需要量確定調劑額度並進行調劑。基金調劑應與分統籌地區年度參保擴面徵繳和控制醫療費用增長任務等指標掛鉤。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年度預決算和績效考核制度。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大額醫療補助基金和門診統籌基金分賬管理,但可互相調劑使用。職工醫療保險自治區級統籌基金管理辦法和基金調劑辦法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自治區財政廳另行制定。

  統一經辦服務

全區實行統一的職工醫療保險經辦服務規程,由自治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結合“五險合一”經辦要求,並依據自治區現行職工醫療保險參保繳費、待遇享受、轉診轉院、異地就醫、付費方式等規定,制定業務經辦規程併發布實施。

  統一協議管理

自治區級統籌前各地協議醫療機構和協議零售藥店,統籌後作為全區基本醫療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和協議零售藥店予以互認。新申請協議醫療機構和協議零售藥店,由自治區社會保險事務管理局委託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協議管理,並報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

  統一資訊系統

依託社會保障卡系統,建立全區統一的、涵蓋參保登記、籌資繳費、基金管理、撥付調劑、待遇支付、異地就醫、轉診轉院、協議管理、財務結算等各個環節的職工醫療保險資訊管理系統,依託自治區政務大資料服務平臺,逐步實現與衛生計生、公安、民政、殘聯等部門相關資訊系統的資訊資料資源共享。逐步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額醫療補助、各類補充保險和城鄉社會醫療救助銜接機制,實行“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