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頭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按月對衝還貸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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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方便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包頭市制定了《包頭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按月對衝還貸暫行規定》。

包頭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按月對衝還貸暫行規定

包頭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按月對衝還貸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方便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自治區《關於進一步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率和管理水平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按月對衝還貸(以下簡稱按月對衝還貸),是指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委託包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中心),用其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抵償其每月實際歸還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額的一種還款方式。

包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按月對衝還貸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按月對衝還貸業務以住房公積金銀行結算應用系統作為技術支撐。

第四條 按月對衝還貸業務採用科目對轉的方式開展。

第五條 申請按月對衝還貸的.範圍僅限於在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在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包括借款職工夫妻雙方及參與測算貸款額度的家庭成員)。

第六條 借款人申請按月對衝還貸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自願申請;

(二)借款人及其所在單位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三)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為唯一賬戶;

(四)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餘額不低於其一年的貸款應還款本息額。

(五)借款人申請時不存在逾期未還款情況。

(六)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無法院凍結情形。

第七條 借款人申請按月對衝還貸需提供的材料

(一) 身份證;

(二) 還貸儲蓄卡。

第八條 借款人申請辦理按月對衝還貸需與中心簽署《住房公積金貸款按月對衝還貸協議》(以下簡稱《還貸協議》)。簽署《還貸協議》後,借款人須正常足額還款一期,從第二期起實行按月對衝還貸。

第九條 按月對衝還貸方式

(一)足額對衝,即借款人當月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大於其月還款額,直接從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劃轉資金抵償其貸款本息。

(二)差額對衝,即借款人當月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小於其月還款額,從借款人還貸儲蓄卡及其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劃轉資金抵償貸款本息。劃款順序為:

1、借款人已繫結的還貸儲蓄卡;

2、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

第十條 借款人申請辦理按月對衝還貸業務後,每月應根據還款額、還款時間及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存款情況,自行確認還貸資金是否充足,如不足需提前向還貸儲蓄卡存入補充資金,保證每月足額還款。否則,因還貸儲蓄卡資金不足造成逾期的由借款人自行負責。

第十一條 按月對衝還貸業務變更

(一)曾以單身職工名義申請按月對衝還貸,現配偶自願申請加入按月對衝還貸的,借款人應辦理按月對衝還貸變更業務。

(二)由於借款人婚姻關係發生變化或工作單位調離本市等原因,一方需退出按月對衝還貸的,借款人應辦理按月對衝還貸變更業務。

(三)辦理按月對衝還貸業務後,借款人的聯絡方式、婚姻狀況、工作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還貸儲蓄卡等其中任何一項發生變動的,借款人應自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資訊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按月對衝還貸業務中止

(一)足額對衝的:如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餘額低於其一年的貸款應還款本息額的,即時中止按月對衝還貸業務。待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餘額達到其一年的貸款應還款本息額時,方可重新申請辦理按月對衝還貸業務。

(二)差額對衝的:1、如借款人還貸儲蓄卡劃款不成功,即時中止按月對衝還貸業務,六個月後借款人方可重新申請辦理按月對衝還貸業務。

2、如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餘額低於其一年的貸款應還款本息額的,即時中止按月對衝還貸業務。待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餘額達到其一年的貸款應還款本息額時,方可重新申請辦理按月對衝還貸業務。

第十三條 按月對衝還貸業務中止後,扣款方式自動變更為還貸儲蓄卡扣款。

第十四條 辦理按月對衝還貸業務申請、變更等業務,所有借款人須同時到場。

第十五條 本規定條款因國家相關政策、房地產市場形勢等因素的變化作相應調整。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包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自2016年12月26日開始執行。按年對衝提取業務停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