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員試用期“零業績“ 如何發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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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員試用期“零業績“ 如何發工資?

業務員試用期“零業績“ 如何發工資?

法官說法,

員工一個多月未賣一桶油 公司依協議拒付工資 法院認定協議違法———

張某與某裝置公司簽訂協議,約定張某任公司潤滑油銷售代表,試用期3個月,基本工資每月1000元,若張某沒有完成銷售任務,公司有權不發試用期工資。

因張某在此後的一個多月內未能推銷出一桶潤滑油,公司拒絕向其支付工資。張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資。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援其請求。裝置公司對裁決不服,起訴至宣武法院。

最終,宣武法院判決裝置公司支付張某工資。

法官說法

我國勞動法規定,工資應當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無故拖欠。可見,張某雖與裝置公司以真實意思表示簽訂了協議,但該協議中關於勞動者未完成銷售任務,用人單位不支付報酬的約定違反了我國法律,應屬無效,裝置公司應按協議約定的標準向張某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