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居住證申領出便民新政,只需提供11種證明中任意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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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1日,廈門邁入了“居住證”時代,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蒐集的廈門居住證申領出便民新政,只需提供11種證明中任意一種,供大家參考。

廈門居住證申領出便民新政,只需提供11種證明中任意一種

原規定

外地戶籍人員在廈門辦理居住登記或持有效暫住證滿6個月以上,且在廈門有合法就業或者有合法穩定住所,或者在廈門的學校連續就讀的,可以到派出所申領居住證。

也就是說按照原規定,那些暫住證已經過期

或者之前沒有申報居住登記的人來說

必須先進行居住登記申報

在滿半年後,才能申領居住證…

新規定

不過,從昨天開始,根據福建省公安廳出臺的居住證申領過渡期便民政策,暫住證過期或者之前沒有申報居住登記的群眾,想要申領居住證,可以提供其它證明材料,無需再等待六個月了!!

根據新政

流動人口在福建省申報暫住登記後

提供以下11種在居住地實際居住滿半年以上證明中的

任 意 一 種

經調查屬實的

可以申領居住證

究竟是哪11種

1.工商營業執照;

2.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

4.錄用(聘用)證書;

5.社保繳納憑證等;

6.自有(親友)房屋產權證明檔案;

7.購房合同;

8.房屋租賃合同;

9.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10.學生證;

11.就讀學校出具的'連續就讀證明等。

居住證申領過渡期的便民政策並不長期適用

需要提醒的是

這項居住證申領過渡期便民政策

並不是長期適用的!!

2017年6月30日之後,群眾申領居住證將恢復原來的申領程式。另外,因為申領居住證需要現場拍照,除了部分特殊人群外,群眾一定要本人親自到派出所申領。

也就是說

從2017年7月1日起

福建省將嚴格按照

《福建省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

第七條的規定

辦理居住證申領業務

《福建省實施<居住證暫行條例>辦法》第七條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並辦理暫住登記半年以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一、合法穩定就業:在居住地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招用,或者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合法穩定住所:在居住地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租賃的房屋或者用人單位、就讀學校的宿舍居住的;

三、連續就讀:在居住地全日制國小、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並就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