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居民戶口遷移證辦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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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材料

寧波居民戶口遷移證辦理材料

1、居民戶口本原件及影印件;集體戶口須提供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具的戶籍證明

2、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3、落戶申請書

4、向轉出地提交《準遷證》(轉入地公安局辦理)

(二)不同情況提交材料

1、居民、職工家屬城鎮戶口申報落戶

(1)被投靠人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

(2)結婚證原件、影印件;

(5)雙方身份證影印件;

(6)投靠人原籍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無業證明;

(7)投靠人戶口是兵團的,由兵團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無業證明,到所在派出所申報,由戶籍警核實後填寫“申請入戶審批表”的簽署意見,並由戶籍警給申報人填寫《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責任書》交申報人,申報材料經所長稽核後,上報分(縣)公安局審批並列印準遷證下發各派出所,申報人憑《辦理戶口、居民身份證責任書》回執領取準遷證

2、居民、職工家屬申報“農轉非”落戶

(1)投靠人原籍戶籍證明

(2)暫住證

(3)由所在鄉計生站出具的《流動人口婚育證》

(4)房產證

(5)用《流動人口婚育證》在街道辦事處換取《計生回執單》

(6)一寸免冠照片4張

3、成建制單位搬遷落戶

由申請單位向人民政府寫出報告,市公安局根據政府批准檔案和落戶花名冊稽核提出意見,報政府批准,由市公安局會同有關單位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

4、徵用土地落戶

由單位持

(1)人民政府批文、人民政府的徵地公告;

(2)徵地協議;

(3)安置協議;

(4)落戶人員花名冊,由市公安局根據人民政府的批文,計委下過的計劃,由市公安局批准後,到派出所落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