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看陽光私募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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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看陽光私募基金合同?下面為大家蒐集了相關內容,我們不妨去了解一下吧!

怎麼看陽光私募基金合同

一、信託型別

陽光私募基金是信託產品的一種型別,屬於“指定用途”的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信託的資金主要投資於國內的股票市場,並適當參與債券投資和權證投資。

二、信託期限

和一般信託產品都有一個固定的期限不同,陽光私募基金一般不設固定的存續期限,只要產品的執行不觸及終止條款,產品是長期執行的。

三、受益人

陽光私募基金在受益人的約定上,較其他型別的信託產品有特殊之處,那就是會有“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一般受益人是投資者自己,特定收益人是作為投資顧問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這個條款的設計,是為了實現陽光私募基金的超額業績分成。在信託產品給投資者帶來收益的前提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是可以和投資者按一定比例分享收益的。

四、信託單位淨值的計算

陽光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共同點,是都有一個單位淨值的概念,投資者按照單位淨值來購買和贖回基金。陽光私募基金的淨值=(信託計劃資產總值-固定信託報酬-保管費-投資顧問管理費-浮動信託報酬-特定信託計劃利益)/信託單位總份數。和公募基金單位起始淨值為1元不同,陽光私募基金的單位起始淨值一般為100元。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信託公司公佈的同一個產品、同一個時間的淨值,是可能存在差別的,差別點在於是否將相關的費用扣除,信託公司公佈的淨值肯定是已經扣除了相關費用的可供交易的淨值。

五、認購費

按照信託合同規定,投資者認購產品時,需要另外交納信託資金一定比例的認購費用。認購費用的收入、支付物件及用途由信託公司來確定。如果私募基金的認購最低限額是300萬元,認購費率是1%,則投資者認購的實際起點金額是303萬元。

六、封閉期

和公募基金不同,陽光私募基金一般會設定一個封閉期,封閉期過後每月會設定一個產品開放日。封閉期不是通常意義上的公募基金首次發行、正式成立後的封閉期,而是指投資者自己購買基金後,有一個最短的持有期限制,這和基金已經成立的時間長度沒有關係。

封閉期的長短,一般有3個月、6個月和1年。在封閉期內,無論私募基金的業績是大幅上漲、還是有所下跌,投資者都不能賣出,但可以繼續買入。

除了“封閉期”的約定,有些陽光私募基金還會設一個準封閉期,它是在過了封閉期之後的又一段期間。過了封閉期,投資者是可以每月賣出一次產品了。但如果還有一個準封閉期,投資者在此期間賣出產品,還會涉及贖回費用,一般費率是3%。

七、鉅額贖回

該條款和公募基金的規定類似。在私募基金的單個開放日,基金的淨贖回份額超過了上一個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20%,則會觸發鉅額贖回條款。這時,申請贖回恐怕就不能按時收到全部的贖回資金了,信託公司會按照其申請贖回的份額與開放日收到贖回申請份額的佔比,再乘上此前基金規模的20%。如果信託公司認為有能力支付超過20%的份額,則不會受此條款影響。

該條款實際是一個投資風險的提示條款。由於陽光私募基金的規模普遍都不大,可能就在2億~3億元,甚至是在1億元以下,那麼20%的規模至多也就是5000萬元左右。當遇到基金的業績突然大幅下滑,或者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重要投資人員發生重大變化時可能會引發大規模的贖回潮。鑑於此,建議選擇實力強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產品。

八、投資運用的限制

該條款主要是對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給予一定的約束,建議重點關注“投資於1家上市公司股票的金額不得超過信託資產規模的比例”這個條款。這個比例一般為10%、20%和30%。10%意味著該基金最少要投資在10只股票中,30%意味著最少要投資在4只股票中。投資股票越集中,該基金的風險收益水平就越高。

如果投資者願意承擔投資集中的風險,也希望獲取集中投資的更大收益,則30%會更適合。如果投資者不願意冒太大的投資風險,那麼10%會更合適一些。

九、費用

該條款主要涉及3個收取費用方,分別是信託公司、保管銀行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信託公司的費用三級標題其收取的費用分為2個部分。一部分為固定信託報酬,無論基金執行業績如何,每月都會收取。另一部分為浮動信託報酬,和基金執行業績相關,只有在基金淨值創出新高的前提下,對於新增加的部分,會分取一定百分比的收益,也是每月收取。

固定信託報酬的收費標準,不同的基金有所不同。一般每年的費用範圍為0.75%~1.25%,以1%居多。由於採取每月收取方式,因此會將年化費率轉換為月度費用,即將年化費率除以12即可算得(以下的相關費率也是如此)。

至於浮動信託報酬,一般是在基金淨值創出歷史新高的前提下,收取資產增值部分的3%,並在滿足此條件下,每月收取。

保管銀行的費用三級標題費率標準一般每年為0.25%。無論基金運作的業績如何,這個費用會依據每個月開放日的資產規模收取。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費用三級標題作為信託產品的投資顧問,收取的費用和信託公司類似,也分為2個部分。一部分為固定收取的投資顧問管理費,另一部分為可能會收取的特定信託計劃利益。

投資顧問管理費的標準,每年為0~0.75%,以0.25%居多,也是每月收取。

特定信託計劃利益類似於信託公司收取的浮動信託報酬,也是在基金淨值創出歷史新高的前提下收取,比例是資產增值部分的17%,也是每月收取。

綜合以上3個方面的費用標準,對於投資者來講,無論基金的淨值表現如何,每年的固定費用比例為1%~2.25%。如果再加上首次購買時支付的1%的手續費,在買入並持有的第1年,產品需要淨值增長3%~3.25%以上,投資者才會有收益。

十、風險共擔條款

該條款名稱是筆者自己起的,在信託合同中沒有這個條款名稱。該條款主要是約束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要拿出自有或關聯人的資金,實際購買自己作為投資顧問的信託產品,以在一定程度上體現風險共擔的精神。一般信託合同都在此方面進行了約定。

一般的`描述是,在陽光私募基金募集期間,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作為投資顧問,可以用自有資金,或用其關聯人的資金(此關聯人需要得到信託公司的認可)來認購一部分基金份額。在基金成立後,在每個月的估值日期,如果出現私募基金公司和關聯人持有的份額不足產品總份額的10%,則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要在可能收取的特定信託計劃利益中,拿出50%轉換為信託份額。在產品成立後,在每個月的估值日期,如果出現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關聯人持有的份額超過了產品總份額的10%,則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可以進行贖回超過的部分,但也要向信託公司提交贖回申請。

十一、產品分紅

陽光私募基金是否分紅,由信託公司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進行商定,投資者沒有參與決策的權利。公募基金的投資者可以自由選擇現金分紅或份額再投資。大部分的陽光私募基金會在信託合同中明確分紅的方式只有份額再投資一種。

十二、風險揭示

陽光私募基金屬於高風險高回報型別。在信託合同中,一般會將投資的風險進行列示。

投資者應主要關注2個方面的風險。一是管理風險,即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資管理能力不足,不能給投資者帶來理想投資回報的風險。二是委託人風險,即由於投資者沒有考慮好資金的整體安排而導致的風險。陽光私募基金動輒以300萬元及以上為認購起點,投資者一定要慎重選擇。

優秀的陽光私募基金,確實能夠為投資者賺取長期穩定的投資回報,但由於目前市場上有超過470家的陽光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超過1200只的陽光私募基金,優選出好的產品確實是個難題。建議投資者多花工夫挑選優秀的信託公司或三方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