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醫生養老保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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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本市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我市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實施意見》,財政部門建立起保障機制,改善鄉村醫生生活和工作條件。

鄉村醫生養老保險政策

據瞭解,本市目前有鄉村衛生室2500多所,在崗鄉村醫生6000多人,他們大多數是“半農半醫”的農村醫療服務人員。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醫改的深入推進,鄉村醫生隊伍遇到年齡偏大、社會保障跟不上、醫藥衛生場所陳舊等突出問題。為改善他們的生活和工作現狀,市委、市政府專門就此項工作進行研究部署,市財政局會同市衛生計生委和有關區縣,建立完善了鄉村醫生和鄉村衛生室保障機制。

一是對鄉村醫生承擔的公共衛生專案發放補助經費。對鄉村醫生承擔的基本公共服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進行合理補償。

二是將鄉村醫生納入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體系。鄉村醫生可根據個人繳費能力和參保意願,按規定自行選擇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對於年滿60歲的鄉村醫生,採取補助等多種形式,進一步提高其養老待遇。鄉村醫生應按規定參加本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以及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城鄉居民生育保險和全民意外傷害附加保險待遇。

三是對村衛生室投保的醫療責任保險費用給予財政補貼。村衛生室統一投保醫療責任保險,其費用由財政給予保障。

四是建立村衛生室執行保障機制。按照每年每所1萬元標準給予執行補助,根據醫療機構設定規劃確定的村衛生室所在及服務輻射的行政村,年集體經濟收入達到50萬元及以上的,村衛生室執行補助經費納入市和區縣財政村級組織運轉經費;年集體經濟收入不足50萬元的,村衛生室執行補助經費由區縣財政安排專項補助經費。目前補助資金和執行費用已撥付到位。

下一步,市區兩級財政將整合資金,加大鄉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扶持力度,把鄉村醫療衛生事業與“美麗鄉村”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相結合,確保扶持資金專款專用,為鄉村醫生創造良好的執業環境。

附:

關於進一步加強我市

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

市衛生計生委 市發展改革委 市人力社保局 市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3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5〕1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執行新機制的意見》(國辦發〔2013〕14號)精神,織牢我市農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網底”,保障農村居民享有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公平性、可及性,現就加強我市鄉村醫生隊伍建設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按照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要求,從實際出發,以為農村居民提供普惠可及、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為目標,明確鄉村醫生職責,改善執業場所,加強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合理規劃配置鄉村衛生資源,推進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完善鄉村醫生補償保障政策,健全培養培訓制度,規範執業行為,提高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水平。

二、明確鄉村醫生職責

鄉村醫生(包括在村衛生室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下同)主要為農村居民提供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協助專業公共衛生機構落實重大公共衛生服務專案,按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使用基本藥物、適宜技術和中醫藥方法為農村居民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一般診治,將超出診治能力的患者及時轉診到鄉鎮衛生院及縣級醫療機構;受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託填寫統計報表,保管有關資料,開展宣傳教育等工作。

三、合理配置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

(一)村衛生室設定。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根據區域衛生規劃和醫療機構設定規劃,綜合考慮服務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合理設定村衛生室。堅持政府主導、集體舉辦、財政補助、法律責任自負,推行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原則上每個行政村都有1所標準化的村衛生室;在服務半徑不超過1.5公里、步行不超過15分鐘的相鄰行政村,可共建1所村衛生室。村衛生室建築面積原則上不低於80平方米。實施農村小城鎮規劃建設以及“撤村改居”的地區,要按照城市社群衛生服務機構設定有關要求,預留和建設社群衛生服務站,建築面積不低於150平方米,機構和人員管理按照城市社群衛生服務機構有關規定執行。村衛生室應符合以下條件:

1.經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獲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按照“鄉鎮名+行政村名+衛生室”的原則確定村衛生室名稱,有統一標識。登記的診療科目為預防保健科、全科醫療科和中醫科。

2.設有診室、治療室、藥房、資料室,各室獨立,符合醫學服務流程規範及無障礙設計要求。供電、供水、供暖設施齊全,有夏季降溫設施。

3.室容室貌清潔、整齊、溫馨,在崗人員穿工作服。明確制度和職責並張貼上牆,便民措施到位,公示服務人員資訊、服務時間、聯絡電話、服務承諾。

4.設定健康教育專欄,定期更新健康教育宣傳內容。

5.裝置配置符合市衛生計生委制定的村衛生室裝置配置標準。

(二)鄉村醫生配置。鄉村醫生必須具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證書,並在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註冊,獲得相關執業許可。未經註冊取得執業許可的人員不得執業。

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以鄉鎮為單位確定鄉村醫生基本崗位數量,根據轄區服務人口、服務現狀、預期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綜合平衡服務崗位資源,科學合理配置鄉村醫生。原則上按照每千服務人口不少於1名鄉村醫生的標準配備,山區、路途偏遠、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適當增加。要結合鄉村醫生隊伍現狀,在保證服務需要和隊伍穩定的前提下,逐步將鄉村醫生數量調整到合理規模。

四、推進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

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將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納入鄉鎮衛生院管理範圍,積極推進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人員、業務、財務、藥品和績效考核等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

(一)職責安排。在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中,鄉鎮衛生院向農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常見病、多發病診療等綜合服務,受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委託承擔對村衛生室的管理、技術指導、績效考核以及鄉村醫生的培訓等職責;村衛生室負責開展行政村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及常見病、多發病的一般診治等工作,並執行鄉鎮衛生院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二)制度要求。

1.加強人員管理。落實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兩級管理制度。鄉鎮衛生院按照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確定的鄉村醫生基本崗位數量,結合服務實際,確定村衛生室的衛生服務人員,本鄉鎮範圍內各村衛生室之間可合理調配鄉村醫生。經考核合格後,鄉村醫生進入村衛生室執業。村衛生室實行室長負責制,全面負責村衛生室各專案標任務落實和日常管理工作。

2.加強業務管理。鄉鎮衛生院負責指導規範村衛生室的業務工作。村衛生室及其醫務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及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在許可的執業範圍內,使用適宜的技術裝置和藥物為農村居民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不得超範圍執業。村衛生室要統一門診登記、診療處方、轉診記錄等各類表單,做到門診有登記、用藥有處方、轉診有記錄,病歷書寫符合醫療文書基本規範要求。加強村衛生室的醫療質量與安全管理,嚴格執行診療規範和操作規程,預防醫療差錯和事故。村衛生室醫療廢物、汙水處理設施應當符合醫療廢物管理有關規定。

3.加強財務管理。在鄉鎮衛生院指導下,村衛生室要做好醫療業務收支記錄以及資產登記工作。村衛生室要主動公開醫療服務專案、藥品品種以及收費價格,並在醒目位置公示,做到收費有單據、賬目有記錄、支出有憑證。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加強對村衛生室的財務管理培訓和業務監管,鄉鎮衛生院要定期和不定期檢查村衛生室的賬目及收費情況,杜絕亂收費現象。

4.加強藥品管理。村衛生室要建立規範的藥品管理制度,嚴禁從非法渠道購進藥品。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鄉鎮衛生院要加強村衛生室合理用藥的培訓指導和日常監管,保證農村居民用藥安全。

5.加強績效考核。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按照我市鄉村醫生考核有關規定製定村衛生室績效考核制度,鄉鎮衛生院與村衛生室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鄉鎮衛生院在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統一組織下,圍繞提供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數量質量、群眾滿意度、學習培訓情況以及醫德醫風情況等內容,定期對村衛生室和鄉村醫生開展績效考核。考核結果在所在行政村公示,並作為鄉村醫生執業註冊、動態調整和財政補助的主要依據。

區縣人民政府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推行村衛生室的人、財、物全部納入鄉鎮衛生院管理的緊密型一體化管理模式。

(三)提高村衛生室資訊化建設水平。將村衛生室納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資訊化建設範圍,逐步實現村衛生室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資訊化管理,建立鄉鎮衛生院與村衛生室的醫療保險結算關係,依託資訊科技對鄉村醫生服務行為和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管理和績效考核,提高服務效率和服務水平。

五、逐步實施村衛生室醫療保險門診報銷制度和基本藥物制度

本著積極穩妥的原則,選取鄉村衛生服務已實行緊密型一體化管理的寶坻區作為試點,開展村衛生室醫療保險門診報銷和實施基本藥物制度,並建立一般診療費制度。其他區縣要積極推行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在此基礎上逐步開展村衛生室醫療保險門診報銷,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建立一般診療費制度。

(一)推進村衛生室醫療保險門診報銷。農村參保居民在實行醫療保險門診報銷的村衛生室就醫時,需提交本人社會保障卡,作為實名就醫和醫療費報銷的憑證,報銷政策按現行醫療保險報銷政策執行。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由個人負擔;超過起付標準屬於醫療保險分擔部分的醫療費,由醫保經辦機構按照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總額控制的規定按月劃撥給鄉鎮衛生院,由鄉鎮衛生院與村衛生室結算。市人力社保局制定具體的村衛生室醫療保險門診報銷辦法,並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基層醫療機構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額度。

可採取手工理票方式為農村參保居民提供報銷服務,試點開展“鄉醫醫保通”移動手持終端方式支付結算報銷。市人力社保、財政、衛生計生部門協調電信運營商為試點地區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鄉村醫生配備“鄉醫醫保通”移動手持終端,並提供優惠通訊、流量資費等服務。

(二)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實行基本藥物定額補助。在試點地區的村衛生室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實行基本藥物集中採購、配備使用和零差率銷售,鄉村醫生使用的基本藥物由鄉鎮衛生院負責供應。

為保證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後鄉村醫生的合理收入不降低,以鄉鎮為單位,以在崗鄉村醫生數量為依據,按照每人每年1萬元的標準,對村衛生室核定定額補助。鄉鎮衛生院對鄉村醫生的服務數量和質量進行考核後,將補助經費發放給鄉村醫生。定額補助資金納入區縣財政年度預算予以保障。

(三)建立一般診療費制度。在實行基本藥物制度的村衛生室建立一般診療費制度。將現有的掛號費、診查費和注射費(含靜脈輸液費,不含藥品費)合併為一般診療費,已合併費用不得再另行收費或變相收費。按照綜合考慮醫療保險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眾個人負擔的原則,一般診療費標準確定為10元,其中醫療保險支付80%、個人支付20%,一般診療費作為診療專案,納入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總額控制範圍。市衛生計生、人力社保部門共同確定實行一般診療費制度的村衛生室名單,並加強收費監管,確保運轉規範。

六、完善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的補償保障政策

(一)實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對鄉村醫生承擔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進行合理補助。市衛生計生委明確由村衛生室承擔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專案範圍,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指導鄉鎮衛生院核定各村衛生室的專案任務量,鄉鎮衛生院負責對鄉村醫生開展服務的數量和質量進行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及時撥付相應補助經費。按照我市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專案資金撥付原則,採取先預撥、後結算的方式發放補助經費,對於鄉村醫生承擔的專案,原則上將此專案經費的80%按月發放給鄉村醫生,經考核合格後發放餘額。區縣衛生計生、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村級公共衛生服務專案任務和相應補助資金的落實。

(二)完善社會保險政策。鄉村醫生可根據個人繳費能力和參保意願,按規定自行選擇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選擇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鄉村醫生,可在個人繳費視窗參照靈活就業人員的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選擇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鄉村醫生,可在戶籍所在地的街鄉鎮勞動保障服務中心參保繳費。對於年滿60週歲的鄉村醫生,區縣人民政府要結合實際,採取補助等多種形式,進一步提高其養老待遇。

鄉村醫生應按規定參加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以及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城鄉居民生育保險和全民意外傷害附加保險待遇。

(三)提高鄉村醫生防禦醫療風險能力。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加強鄉村醫生醫療責任風險防範。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以村衛生室為單位統一投保醫療責任保險,以保障鄉村醫生的正常執業活動。村衛生室投保醫療責任保險費用,由區縣財政給予保障。

(四)村衛生室用電執行居民用電價格。村衛生室用電參照城市社群居委會公益性服務設施用電價格標準,由市發展改革委按照調整我市社群居委會公益性服務設施用電價格有關規定,對村衛生室用電執行居民電價。村衛生室應加強用電管理,確保具備單獨計量條件。

(五)建立村衛生室執行保障機制。區縣人民政府按照每年每所1萬元的標準,安排村衛生室的執行費用補助,用於村衛生室開展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發生的水、電、採暖、通訊、工本費用,以及必要的常規診療裝置更新費用。根據醫療機構設定規劃確定的村衛生室所在及服務輻射的行政村,年集體經濟收入達到50萬元及以上的,村衛生室執行補助經費納入市和區縣財政村級組織運轉經費,按照有關規定管理使用。區縣人民政府要按照市與區縣規定的分擔比例,及時足額安排村級組織運轉配套資金。村衛生室所在及服務輻射的行政村,年集體經濟收入不足50萬元的,村衛生室執行補助經費由區縣財政安排專項補助經費。已實行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由鄉鎮衛生院統一負責其有關執行費用的統計和申領工作。

實施農村小城鎮規劃建設以及“撤村改居”地區設定的社群衛生服務站,參照上述補助政策執行。

七、健全鄉村醫生培養培訓制度

(一)加強鄉村醫生的培訓。市衛生計生委確定全市鄉村醫生培訓總體要求,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本轄區鄉村醫生年度培訓計劃,採取臨床進修、集中培訓、對口幫扶等多種方式,組織鄉村醫生參加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訓練,培訓內容應當與村衛生室日常工作相適應。保證鄉村醫生每年至少接受2次免費崗位技能培訓,累計培訓時間不少於2周。鄉鎮衛生院要通過業務講座、臨床帶教和定期例會等形式,積極開展鄉村醫生業務指導,提高鄉村醫生的農村常見病和多發病診治、疾病預防、衛生保健、健康教育等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安排崗位技能培訓的機構,由市人力社保局按照規定給予定向就業培訓補貼。

(二)加強鄉村醫生後備力量建設。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掌握轄區內鄉村醫生執業動態情況,編制鄉村醫生隊伍建設規劃。探索鄉村醫生後備人才培養模式,從當地選拔綜合素質好、具有培養潛質的青年後備人員進行定向培養,及時補充到村衛生室;也可選拔、招聘符合條件的醫學類專業畢業生,取得相應執業資格後到村衛生室執業。

(三)推動鄉村醫生向執業(助理)醫師轉化。鼓勵在崗鄉村醫生接受醫學學歷教育,促進鄉村醫生向執業(助理)醫師轉化。取得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的鄉村醫生,由區縣人民政府給予一定獎勵,並可結合鄉鎮衛生院服務需求,按照合同制聘用程式優先聘用。結合建立全科醫生團隊和推進簽約服務模式,積極做好鄉村醫生隊伍建設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的銜接。

八、做好組織保障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區縣人民政府是積極推進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責任主體,要高度重視鄉村醫生在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將村衛生室標準化建設和推進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作為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重要工作,納入政府管理和責任考核目標,完善相關配套政策。市衛生計生委負責全面落實村衛生室的機構設定、人員准入、業務培訓和規範管理,完善鄉鎮和村兩級農村基層衛生服務網路建設,推進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督促落實各項服務任務。市財政局負責落實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相關補助政策。市人力社保局負責鄉村醫生培訓經費的落實和管理監督,將村衛生室納入醫療保險門診報銷範圍。市人力社保、財政、衛生計生部門負責落實鄉村醫生養老保障政策。市發展改革委負責制訂村衛生室一般診療費標準,落實村衛生室的用電價格調整工作。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強化協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導力度,確保各項工作紮實推進。

(二)制定實施細則。區縣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在本意見印發90日內製定具體實施細則,報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市衛生計生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備案。

(三)落實資金投入。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大對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扶持力度,確保鄉村醫生各項補助資金和村衛生室執行經費的及時撥付到位與專款專用。加強經費使用監督管理,不得擠佔、截留、挪用或拒絕支付各類補償經費,嚴禁以任何名義向鄉村醫生收取、攤派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為鄉村醫生創造良好的執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