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融資成本高 3大路徑可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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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企業是怎麼融資的?融資成本高,可以有3大路徑降低,大家可以參考瞭解。

民營企業融資成本高 3大路徑可以降低

  

降低公共負債成本帶動民營負債成本下降

2013年到2014年的中國債券市場,是民營企業在資金二元供給環境中窘迫的一個縮影。2013年中,銀行間市場資金收緊,債券市場由牛轉熊,融資成 本高企。民營企業大多不堪重壓而撤回融資計劃,城投公司卻融資熱情不減。2014年超日債違約進一步推高了民企債券收益率,城投債卻成為市場資金的避風 港,走出了一波浩浩蕩蕩的牛市。

作為民營企業融資門檻最高的公司債尚且如此,以公司債收益率為標杆的其他融資方式可想而知。除個別暴利行業外實難承擔,融資難成為民營企業的夢魘不足為奇。

資金二元的背後是信用二元,民營企業相對高風險是長時期內的客觀事實,和國有主體融資利率差是信用風險的市場化補償。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支援小額貸款公司發展、對“三農”和中小微企業進行信貸支援安排都是縮減私人部門信用風險溢價的重要手段。

但從私人部門融資成本的構成來看,成本高企的原因不僅在於信用利差過大,也在於公共部門融資成本畸高。如果公共融資成本下降,民營企業的資金利率就相對更有吸引力,可起到降低成本、吸收資金的作用。

公共負債市場化改革推升負債成本

城投公司的引入是對公共投資進行市場化改造的嘗試。借鑑國有企業改革經驗,通過資金價格的作用機制提升投資效率、減少浪費。但與一般國有企業相比,城投公司投資領域的公共屬性更強,政企分離的難度更大,市場化探索難言成功。

首先,城投公司負債意願對於資金利率的彈性過低,價格傳導機制沒有發揮作用,反而扭曲了金融市場化建設。在財政軟約束和政績考核機制下,資金利率上升對 抑制城投公司投資衝動、提升投資效率的作用微小,最後還要通過行政手段進行約束。而城投公司在市場化融資操作中,虛構財務報表、隨意轉移資產等行為屢見不 鮮卻免於受罰,不利於市場化契約規則的建立。

其次,城投公司和地方財政間的擔保關係沒有消失,而是由顯性轉為隱性,明確轉為或有,沒有 建立城投公司的市場危機意識,反而推升了負債成本。鑑於城投專案現金流生成能力匱乏,自身負債率較高,投資者風險評估的落腳點依然是作為外源性償債來源的 財政兜底。財政兜底在法律障礙下體現為安慰函、BT協議等形式,這種隱性、或有的擔保關係推高了資金價碼。

最後,負債主體行政級別低層化進一步推升負債成本。和其他主要經濟體相比,我國公共負債主體層級分佈明顯低層化。中央政府具有赤字貨幣化的能力,而地方政府的終極償債來源只能是上級政府的轉移支付,不確定性較為明顯。

公共負債行政化改造路徑

市場經濟也需要公共投資,公共負債行政化存在合理性,並不是市場經濟的敵人。既然公共負債市場化改革步入歧途,對其進行行政化改造,恢復“公共”的應有之義,既是深化金融體系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更能促進公共負債成本下行進而提高民營負債的吸引力。

公共負債行政化改造的核心是信用主體行政化、信用層級高階化和約束手段行政化。

信用主體行政化的第一階段是強化顯性擔保預期,包括指定特定部門對區域內城投公司的負債審批權責和償還輔導權責進行集中、調整城投負債披露標準淡化企業 自身財務狀況披露的地位、引導投資者建立基於地方財政實力的信用評價體系。第二階段是突破公共部門擔保的法律障礙,實現地方財政對城投負債的顯性擔保。第 三階段是在試點成熟後引進市政貸款和市政債,逐步完成對城投負債的置換。

信用層級高階化的短期途徑同樣是強化顯性擔保預期,包括上收新增負債的審批許可權、強化上下級財政間償債性轉移支付的明確性。長期途徑是提升國債、省級政府負債、政策性銀行負債在增量負債中的佔比,通過轉移支付和政策性貸款的方式完成對低層級負債的置換。

行政化約束堪稱改革成敗的勝負手,核心是公共預算制度的強化,將城投負債納入公共預算進行管理。

  民營科技企業貸款融資

近年來,我國民營科技企業保持了強勁的增長勢頭,已成為推動國民經濟發展、構造市場經濟主體、促進社會穩定的重要力量,成為區域經濟發展中充滿活力的新增長點。目前在北京,民營科技企業已經形成以電子資訊產業、生物工程和新醫藥、光機電一體化以及新材料為主的四大支柱產業。1996年,北京實驗區四大支柱產業的工業產值已佔總產值的94%。其中電子資訊產業佔47%,光機電一體化佔21%,新材料佔16%,生物工程和新醫藥佔10%,其他僅佔6%。民營科技企業對於這四大支柱產業的規模和市場份額擴大發揮了主導性的作用。民營科技企業作為技術創新的主體,需要有力的資金支援,然而,其貸款融資的現狀不容樂觀。據有關資料統計,87%的民營企業的資金來自民間借貸、親朋籌措和自我積累,民營企業只有所需資金的6.8%來自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貸款。近年來,民營科技企業已走上了規範、快速發展的道路,但同時對資金的需求也進入到更加迫切的階段。然而銀行在紛紛表示支援的同時,仍有“惜貸”和“恐貸”的心理。資金緊缺已成為困擾民營企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一、民營科技企業貸款融資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盈利能力高、發展前景好的大型民營科技企業基本上是各家大銀行的黃金客戶,比較容易得到銀行貸款。而大量處在發展和創業階段的中小型民營科技企業由於在資產規模、融資擔保等方面存在著一些問題,在金融體制改革相對滯後、金融市場不完善的.情況下導致在貸款時面臨著種種困難。主要有以下原因:

1、國有商業銀行的經營機制與民營科技企業融資需求的矛盾。

國有商業銀行不願為民營科技企業,特別是對中小型民營科技企業貸款,不是因為存在貸款歧視,而主要是出於風險考慮。目前我國國有商業銀行正在向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的商業銀行過渡,實行貸款零風險和貸款決策失誤責任終身追究制度,即一旦將款項貸給借款人後收不回來,就要由放款人承擔責任。由於市場競爭激烈,中小型民營科技企業普遍存在自有資金不足,資信不高,企業制度不夠規範等問題。給中小型民營科技企業貸款,會使銀行貸款的交易費用和監督成本增加,風險增大。這主要是因為,長期以來,國有商業銀行與中小型民營科技企業之間開展的業務少,聯絡和了解的更少。貸款時,銀行為了獲得有關中小型民營科技企業信用及財務狀況的詳實材料,將花費的更多的精力和更高的成本。此外,由於國有企業有上級主管部門,當貸款逾期時銀行可找其上級主管部門追討,即使形成風險,也是“爛在國家這口大鍋裡”,放款人責任較小。而民營科技企業無主管部門,雖然目前對民營科技企業實行政府統一領導,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為主,有關部門協同配合的管理體制,但這些管理部門中,沒有一個是真正負責與主管的部門,這可能加劇銀行貸款難以及時回收的風險。再者一些信貸員也可能會因顧慮個人名譽,害怕承擔風險,而不願貸款給民營科技企業,從而人為減少了對民營科技企業快速發展的支援。

2、傳統信貸資金在投人民營科技企業時存在的風險與收益不對稱的問題尚未解決。

民營科技企業具有高投入、高成長和高回報的特性,企業的各項投入是以智力及其它無形資產的投人為主,而固定資產相對缺乏,這種現狀與商業銀行貸款講究資產保障的機制不可避免地發生衝突。即使民營科技企業貸款獲得成功發展,企業的利潤再豐厚,也與銀行無關,銀行只能收回貸款的本金和利息,無權分享企業的高收益。而一旦貸款專案失敗,民營科技企業又無多少固定資產可以抵償,銀行就將血本無歸,損失無法彌補。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只承擔了企業的高風險,卻沒有享受企業的高收益。這種風險和收益的不對稱降低了銀行對民營科技企業的貸款積極性。

3、民營科技企業的融資擔保系統尚未建立。

當前大部分民營科技企業無法得到貸款支援的主要原因是不能提供有效抵押或擔保。傳統的銀行信貸融資需要企業提供第三方擔保,但是處於發展和創業時期的大部分民營科技企業沒有不動產等傳統抵押資產向為其提供擔保的企業提供相應的反擔保,尋找第三方擔儲存在著較大的困難。民營科技企業自身的資產主要是智慧財產權和技術等無形資產,難以提供銀行認可的貸款擔保。此外,銀行的貸款審查主要注重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和信用記錄的考察分析,對企業的資信評級也普遍存在關注企業資產規模的傾向。而處於發展和創業中的中小型民營科技企業通常不具備較大的資產規模,也不具備良好的歷史經營業績記錄和銀行認可的擔保和抵押,在資信評級中一般不能夠獲得較高的資信等級。即使有的民營科技企業能提供抵押,也存在抵押品變現難的問題。例如抵押的房產,在貸款到期時處理起來並不易。一方面房產交易的二級市場不發達,抵押品不好變現;另一方面如何妥當安置欠債人也是一棘手的問題。國外政府可為欠債人提供廉價房或地下室,而我國目前的有關配套政策尚未建立,使銀行對民營科技企業抵押貸款的積極性不高。

4、缺少與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機構。

解決中小型民營企業融資問題的一個關鍵因素是要解決中小銀行發展的問題。這些年來由於中小金融機構的數量不足,以及本身的發展面臨著一些困難和問題,對中小型民營科技企業的金融支援也顯得力度不夠。近年來為強化對城市信用社的行業管理,多次對其進行了“歸口”、“整頓”,其法人代表由原來的由股東選舉產生變為由上級主管行政任命,也失去了與企業同呼吸共命運的動力。另一方面中小金融機構的風險防範制度不健全。中小金融機構雖然在理論上應該承擔其經營風險,但在實際操作中,存款保險制度和全國性的支付結算系統等制度未建立,有的中小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儲戶擠兌現象時有發生,雖然最後問題都由國家解決,儲戶有驚無險,但其商業信譽的損失是很難挽回的。這些因素阻礙了中小金融機構的快速發展,減弱了中小金融機構對民營科技企業的資金支援力度。

5、銀行貸款手續繁瑣,貸款品種單一,貸款關係複雜,影響民營科技企業貸款的積極性。

首先,辦理抵押貸款環節多,收費多。如土地房產抵押評估和登記手續中,評估包括申請、實地勘測、現價估算等;登記包括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繪、土地他項權利登記等,到房管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後,才能辦理他項權利證書。經歷上述過程需耗費大量時間和精力,且抵押評估費用也較高,如房地產抵押要收地價評估費0.3-0.6%、他項權利證書費0.1%-0.2%、公證費0.2%,等。目前銀行貸款還難以滿足民營科技企業資金“急”的要求,對急於取得資金的小額貸款戶相當麻煩,一些業務甚至會因審批貸款的時間較長而失去商業機會。銀行在對民營科技企業的貸款種類上,侷限於短期的流動資金貸款,較少發放中長期的技改貸款和基建貸款。

有的民營科技企業,特別是民營高科技企業反映當遇到較好的專案需要中長期資金進行研發和開拓市場時,很難得到銀行中長期貸款的支援。許多民營科技企業認為銀行貸款關係複雜,尤其是歸國的留學創業人員感觸更深。去銀行貸款需疏通各種關係,為此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有的民營科技企業雖然可以通過中間人得到銀行貸款,但條件苛刻,還要支付較高的回扣,有的回扣率高達5%,企業的借款成本大大增加,也降低了企業貸款的積極性。

6、政府有關扶持政策不配套、不到位,降低了民營科技企業的融資能力。

近年出臺的許多政策法規多是按照企業規模和所有制設計操作的,對大企業和公有制企業考慮較多,對民營科技企業,尤其是中小型民營企業考慮較少。(1)在稅收政策上,民營科技企業是小規模納稅人,不允許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這不但增加了企業的稅負,而且人為地減少業務交易量,限制了它的獲利與經營發展。(2)在土地政策上,國有企業可享受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增值減免照顧,而民營科技企業無此優惠。(3)在銀行呆壞賬準備金核銷上,大企業可列入國家計劃及時貼息掛賬,優化資產負債結構,而民營科技企業不能享受這種政策。(4)在行業準人上,民營科技企業還受到較多限制。

二、民營科技企業貸款融資的政策建議

實踐表明,沒有民間投資的持續和高質量增長,經濟是難以健康、快速發展的。只有民間投資快速跟進並長期活躍,才能實現中國經濟的止跌回升。中國傳統的金融體制長期以來使間接融資在企業外部資金供給中佔有較高的比例,企業與商業銀行之間形成了傳統的緊密關係。在目前我國民間風險投資基金缺乏且規模較小的情況下,開闢適合於民營科技企業的新型間接融資途徑就顯得尤為迫切。這是需要銀行、企業和政府等各方面齊心協力,創造條件,互相配合才能解決的問題。現建議如下:

1、利用銀團貸款支援大型民營科技企業發展。對資金需求特別大,資本雄厚、內部管理完善、效益增長平穩、發展前途看好、在市場佔有主導地位的民營科技企業,可主要依賴國內的大銀行,通過銀團貸款來共同支援,也可實行貸款主辦行制度和信貸授信制。

2、開展銀行風險信貸業務,解決民營科技企業融資難和商業銀行向其融資的風險損失無法補償的雙重難題。21世紀世界經濟將由工業經濟走向知識經濟,經濟增長模式從資金密集型走向知識密集型。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經營目標的商業銀行,在吸收原有信貸原則合理因素的基礎上,應當制定以支援民營科技企業為核心內容的新信貸原則。在民營科技企業集中的地區,商業銀行可試點風險信貸業務。即商業銀行可選擇若干有較好成長性的民營科技企業,撥出專項資金向其發放風險貸款。待企業成長增值後,銀行可通過出售所持有股份或期權獲得較高的收益,以彌補對失敗企業的貸款的風險損失。目前商業銀行信貸總風險與信貸總收益相對稱的信貸方式與我國金融分業經營存在著一定的矛盾。可考慮結合我國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的建設,設立專門的機構開展風險信貸業務,以支援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

3、發展智慧財產權擔保融資業務。目前一些民營科技企業擁有較高的技術水平,但缺乏土地、不動產等傳統的可以用於抵押的物品,這妨礙了企業從銀行獲得必要的貸款來促進自身的發展。在目前這種知識經濟快速發展的時代,商業銀行應改變經營觀念,可考慮以智慧財產權作為擔保品替代傳統型別的物質擔保。當然要實現這種融資方式,還需要完善智慧財產權等有關的法律法規,建立智慧財產權的交易市場等。

4、鼓勵政府和民間建立多形式、多層次、多元化的擔保市場。雖然中小型民營科技企業的貸款風險並不能通過擔保機構而減少,但可將風險的一部分從銀行轉移到擔保機構。因此,成立多種形式的擔保機構,開闢多條渠道籌集擔保資金,對降低銀行信貸風險有重要的作用。對處於初創期找不到擔保單位的民營科技企業,可由工商聯、工商部門和民營科技企業協會牽頭,由民營科技企業共同出資組建“借貸擔保協會”,發揮聯保、互保的作用;由銀行、相關企業與政府財政合作建立中小型民營企業風險擔保基金,實行有償服務。支援那些屬於政府扶持的行業,如高新技術企業、可替代出口產品企業、有市場有潛在市場的朝陽產業等。但對基金準人條件應做出嚴格限制,象信用級別低、有不良信用記錄、經營狀況不佳的企業不得進入擔保協會,基金也不提供擔保支援。在基金組建發展的初期,應更多地依託行業協會或一些社會團體,以得到業內人士的專業指導和社會方面的支援。

5、根據各地區經濟發展的特點,發展多種形式的中小銀行支援民營科技企業。如果一個地區的經濟以資本密集型的民營大企業為主,其融資渠道以從大銀行貸款和發行股票為主。如果一個地區以中小型民營企業為主,則有效的融資方式應該是依靠中小銀行貸款。中小型民營企業需要的資金量不多,且分散,而中小銀行則因為資金規模小,無力經營大的貸款專案,對當地的中小型民營企業的資信和經營情況比較瞭解,資訊費用不高,因而中小銀行也願意為中小型民營企業服務。對於中小銀行可採取增加網點建設、明晰中小銀行產權、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和完善支付結算系統措施來提高中小銀行的社會信用和支援民營科技企業的力度。

6、准許商業銀行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中小型民營企業服務。融資租賃的規模和期限更適應中小型民營企業經營的要求。這是因為,租賃物可以是大到上億元的大型生產線,也可以是小到幾萬元的裝置,而且租賃期限比銀行貸款的時間長。目前在美國,10家公司中就有8家公司通過租賃方式取得部分或全部經營所需的裝置。作為籌資手段,租賃已超過債券、商業銀行貸款和企業自有資金積累,成為企業最大的資金來源。民營中小科技企業在資金短缺的情況下利用租賃的方式,就能以較少的租賃費用引進先進的裝置儘早進行生產經營,還能獲得較好的技術服務,減少技術淘汰的風險。另外,在會計處理上,融資租賃裝置一般由承租人計提折舊,其費用的增加,賬面利潤減少,應納稅款也隨之減少,企業還可得到稅收上的好處。商業銀行辦理融資租賃,可以憑藉其雄厚的資金實力、暢通的融資渠道、眾多的經營網點、嚴密的管理制度,以及高素質的專業人才,能很快將租賃業務開展起來,比其他的租賃的公司具有明顯的優勢。我國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商業銀行經營融資租賃業務可擴大其經營範圍,儘快佔領國內市場,為參與國際競爭打好基礎。

7、加強政府對民營科技企業的政策扶持。政府應為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創造公平競爭的外部環境,增強民營科技企業的融資能力。包括:

(1)平等稅負。政府要對同行業各種經濟成份的企業一視同仁,統一稅負,合理負擔。對增值稅進行改革,允許民營小企業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促進民營企業的進一步發展。

(2)逐步擴大民營科技企業的生產經營範圍,除了國家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專案和產品外,凡國家放開的行業和商品,任何單位和部門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和實行壟斷。在民營科技企業大力開展資本運作,實現各種形式的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的橫向聯合,以及採取聯合、參股、租賃、承包、購買、兼併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存量資產的優化組合時,在政策上應享受與國有企業同等的優惠待遇。

(3)保護民營科技企業的合法權益。要有效的制止對民營科技企業的各類攤派和亂收費,切實減輕民營科技企業的不合理負擔,保護民營科技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民營科技企業的法律環境,完善公安等司法服務,以保護其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安全;建立幫助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政府行政機構、社群服務機構等,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幫助民營企業儘快的發展、完善。(4)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門要儘快落實民營科技企業自營進出口權,進一步擴大民營科技企業的發展空間。民營科技企業中留學歸國人員較多,他們與國外的聯絡較多,比較瞭解國際市場,生產的產品更具有參與國際競爭的優勢。但目前大部分民營科技企業沒有進出口經營權,其產品只能由進出口公司代理進出口,增加了經營成本。此外,目前對民營科技企業進口國際先進的技術和裝置也無任何優惠政策,這也限制了民營科技企業的盈利水平和發展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