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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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立法空白,金融控股公司在章程約定上未體現出“公司束”與單一公司之間的差異。

金融控股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基礎性法律檔案,同時也是公司治理機制構建及執行的憲,對公司章程既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對公司章程的功能、性質及與法律規定之間關係的研判上,對於控股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章程的相關性等問題尚缺乏細緻深入的探討,特別是在我國金融控股公司大量興起的背景下,如何通過章程構建和凸顯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治理框架和特色便成為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律制度設計中所必須著力解決的問題,本文擬對此予以探討。

一、金融控股公司治理的特點及對章程的要求

金融控股公司是伴隨金融經營綜合化而構建的新型金融機構,其是指具有獨立法人地位,並應直接或間接持有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兩類以上金融機構控制性股份,或為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等兩類以上金融機構直接、間接指任或選派過半數董事的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雖然產生在上世紀中葉,但最近十多年發展迅猛,目前業已成為全球金融實力最強的金融機構,由於金融控股公司的金融屬性及其執行特徵,使得金融控股公司與單一金融企業在內部治理機制上存在差異。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治理機制的特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委託-代理關係複雜。金融控股公司獨特的母子公司架構,產生了多個股東層、董事層和經理層,加大了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度,“委託-代理”關係演變為“委託-代理-轉委託-代理”關係。在存在孫公司的情況下,委託代理問題將進一步加劇。

(二)子公司在公司治理上高度依存於母公司。由於子公司被絕對控股或全資擁有,母公司在子公司佔據過半數的投票權和董事席位,因此子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等權利制衡機制發揮程度有賴於母公司在效率與安全之間的風險偏好取向。雖然有學者認為在母子公司結構下,母公司具有監督子公司董事會的激勵,但另一面是其也有獲取超額控制利益的衝動。在章程自治理念不斷放大的同時,通過選定子公司章程可實現母公司不合理利益訴求的“合法化”。

(三)關聯交易成為必要手段。關聯交易是金融控股公司整合資源,發揮協同效應,減少外部市場成本的客觀需要,在集團內關聯交易呈常態化。缺少利益補償機制的關聯交易將導致子公司之間風險和收益的不匹配而產生股東之間、員工之間、債權人之間的利益衝突。

(四)利益相關者範圍更廣。由於金融控股公司提供綜合性金融產品和服務,涉及利益相關者眾多,其資金大多是以負債形式融入,是基於社會信任而運作的,如儲戶存款、投保人保險費等,債權人多數是中小散戶,沒有時間、精力和專門技能監管資金的運用。

金融控股公司章程作為規範公司內部治理的主要依據,必須迴應和體現金融控股公司的上述治理特點,為此,在我們看來,作為金融控股公司的章程,其必須具備下列要素和要求:一是在章程體系建構和具體條款設計上應注重母子公司治理體系的整體性和銜接性,形成治理體系上的協調共生;二是母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高階經營層及監事會的責權利劃分應有區分,構建新型組織模式下的權力制衡機制;三是母子公司章程中“他治性”規範的側重點應有差異。母公司章程中應側重約束對子公司控制權行使的途徑和限度,對子公司利益補償及在母子公司同時任職的限制等。子公司章程中應側重對母公司提名董事的'義務約束、少數股東及利益相關者的保護;四是母子公司關聯交易管控的重點不一。於母公司而言,關聯交易管控應從表決權限制入手實現程式上的公平;於子公司而言,關聯交易管控應從實質審查著手,兼顧效率與公平,並建立追責路徑。

 二、金融控股公司章程之比較分析

金融控股公司具有較強的地方性語境,不同國家和地區基於對金融綜合化經營的態度和立場的不同,對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位和要求都不一樣,而這反映到各國金融控股公司的章程設計和內容安排,便各有其特點,此外,基於章程本身是一個個體性比較突出的法律文字,即便在同一個國家,金融控股公司的章程內容和體例安排仍有明顯差異,因此,對各種金融控股公司的章程予以比較分析,有助於檢視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章程的特性和問題。

(一)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章程現狀

基於研究分析需要,按照國內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的不同行業,筆者選取了建設銀行、招商銀行、平安集團、光大證券及華融資產管理公司5個金融控股公司的章程作為樣本。

1.章程記載事項。根據我國《公司法》8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事項有12項,因此上述5個樣本章程在章程記載事項上以此展開。

2.章程有關內容。樣本章程在內容上一是明確了本公司控股股東的誠信義務,預防控股股東侵害小股東利益;二是規定了本公司的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執行機制及表決機制,詳細記載了會議程式要求及表決事項的票數要求;三是區分了本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及監事會的職責,將公司大部分的管理職權授予董事會,監事會行使監督職責;四是細化了本公司董事會與監事會的構成,不僅規定了董事會及監事會的人數要求和構成,而且細化了專門委員會的職責和人員構成,包括了獨立董事和非執行董事的席位要求以及獨立董事的任職條件。  公司名稱控股子公司章程記載事項

建設銀行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建行亞洲,建銀國際,建行倫敦,建信租賃,建信信託,建信基金,中德住房儲蓄銀行,建信人壽及16家村鎮銀行由總則,經營宗旨和範圍,股份和註冊資本,減資和購回股份,購買銀行股份的財務資助,股票和股東名冊,股份的轉讓,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股東大會,類別股東表決的特別程式,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董事會祕書,高階管理人員,監事會,董事、監事、行長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會計師事務所的聘任,資訊披露,勞動人事,合併與分立,解散與清算,章程的修訂,爭議的解決,通知,釋義和附則28章構成。

招商銀行招銀租賃,招銀國際,招商信諾,永隆銀行與建設銀行的章程基本一致,由22章構成,股份的轉讓,獨立董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資訊披露,勞動人事及釋義沒有單獨成章。

光大證券光大資本投資有限公司,光大期貨,上海光大證券資產管理,光大證券金融控股,光大保德信基金由總則,經營宗旨和範圍,股份,股東和股東大會,董事會,總裁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監事會,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通知與公告,合併、分立、增資、減資、解散和清算,修改章程和附則12章構成。

平安集團平安壽險,平安產險,平安養老險,平安健康險,平安銀行,平安信託,平安證券,平安資產管理,平安資產管理(香港),平安大華基金與建設銀行的章程基本一致,由22章構成,股份的轉讓,獨立董事,董事會專門委員會,高階管理人員,資訊披露,勞動人事及釋義沒有單獨成章,但增加了執行委員會一章。

華融資產華融湘江銀行,華融證券,華融金融租賃,華融國際信託,融德資產管理,華融渝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華融期貨,華融置業,華融致遠投資管理,華融匯通資產管理由總則,經營宗旨和範圍,股份和註冊資本,股東和股東大會,董事和董事會,總裁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監事和監事會,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資格、義務和激勵機制,財務會計制度、利潤分配和審計,資訊披露,勞動用工制度,合併、分立、破產、解散與清算,通知與公告,章程修訂,附則15章構成。

(二)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章程比較分析

1.章程對母子公司治理結構整體性的考慮不足,母子公司治理機制之間銜接度欠缺

縱觀上述金融控股公司章程樣本,章程在維繫母子公司治理結構整體性上明顯欠缺足夠的條款設計。一是在章程體例上未對子公司治理進行統籌安排。章節內容上全是圍繞母公司自身經營範圍、股份、治理架構及財務會計利潤等展開,未設專章規定子公司治理;二是在具體條款設計上較少涉及到子公司,且內容上基本未涉及到子公司的治理。據筆者統計,上述章程樣本中提及子公司的次數,建設銀行、招商銀行和平安集團有5處,光大證券有2處,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僅有1處。在內容上主要集中在子公司對購買或擬購買母公司股份的人提供財務資助的禁止、為子公司提供貸款或貸款擔保及子公司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報酬批准等。

2.單一金融公司轉為金融控股公司後的章程變化與對子公司實現控股不具有強相關性

誘致公司章程變動的原因較多,法律法規、監管政策變化、公司股本結構、註冊登記資訊、治理結構變化及上市等均可能導致公司章程變化。筆者以招商銀行章程變動為例,分析研判單一金融公司向金融控股公司轉型與章程變動的關聯度。招商銀行自2003年啟動控股之旅,其中2003年全資成立招銀國際,2008年全資成立招銀租賃,併購永隆銀行,2012年控股招商信諾。2003年至2013年招商銀行章程修改了5次,分別是在2003年4月、2004年2月、2007年10月、2010年4月及2013年3月。

章程修改期間2003-20042005-20072008-20102011-2013

法律及監管變遷《商業銀行法》修改、《上市公司治理準則》、《股份制商業銀行治理指引》、《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商業銀行與內部人和股東關聯交易管理辦法》等,銀監會成立《公司法》修改、《股份制商業銀行董事會盡職指引(試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修改、《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商業銀行董事履職評價辦法》等《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等

除控股外的公司事件 發起人股東變化等香港上市等股本變化等登記機關變化,股本變化等

注:招商銀行作為上市金融公司,此處的法律法規變遷分析主要針對三方面:一是公司法,二是銀行業監管規定,三是證監會的部門規章。由於章程修改對法律法規的變遷具有滯後性,因此法律法規分析的起始時間設為2002年。

通過分析發現,引致公司章程變化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法規、監管政策的變遷。母公司對子公司實現控股不會促使章程變化。

3.不同類別金融控股公司章程呈趨同化特徵

我國2005年《公司法》雖加大公司在經營管理上的自由度,但章程自治理念的監管認同和社會認同尚未形成,為管理之便,2006年中國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名為指引,實為監管部門管理之要求,上市公司按該指引做“填空題”。雖然該指引提出上市公司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前提下,可根據自身需要約定指引以外的內容,但受不重視章程的觀念及技術力量不足等限制,章程未成為區分公司和規範公司的基本規則,因此不同類別金融控股公司章程呈現出趨同化特徵。一是章程體例及內容。建設銀行、平安集團及招商銀行系在國內與境外上市,受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雙重約束,因此章程體例基本一致,規定的章節在20章以上,而光大證券和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章程體例較為相似,受到《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約束,規定的章節在15章及以下。上述金融控股公司章程內容均涵蓋了《公司法》要求的章程應記載事項,主要根據監管要求存在繁簡差異;二是為防止控股股東或實質控制人直接控制經營,樣本中的金融控股公司章程均概括性規定了在控股股東或實質控制人單位任職人員在被控股公司的任職限制。如招商銀行、光大證券及平安集團章程規定“在本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單位擔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職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本行高階管理人員。”建設銀行章程約定“控股股東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銀行的董事長。”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章程也有類似建行的約定。  當然,金融控股公司根據自身需要,章程對子公司管理職責和內容規定存有一定差異。一是子公司管理職權規定差異。股東會在子公司管理上的職權主要有:批准“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淨資產的百分之五十以後提供的任何擔保”(平安集團章程)及批准“子公司的董事、監事或者高階管理人員的報酬”(建行、招行及平安集團章程);董事會的職權主要有:“設立子公司”(建行章程)及負責“制訂本行集團並表管理的總體戰略方針”(招行章程);光大證券和華融資產管理公司無相應規定;二是少數股東利益保護的措施——累積投票制度採納差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06條:“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累積投票制度對增進少數股東提名董事成功率,更多參與公司管理提供了可能性。僅有光大證券和招商銀行規定了該制度;三是關聯交易表決權限制例外差異。除招商銀行外,其餘公司章程均絕對限制關聯人對關聯交易的表決權。招商銀行章程對董事或其聯絡人借出款項給招行或附屬公司、或為招行或附屬公司利益承擔義務而接受招行和附屬公司的擔保及任何有關招行或附屬公司僱員利益的建議或安排等事項表決實行除外。

①美國在金融控股公司從事業務活動的種類,也是嚴格限定在金融活動領域。《金融服務現代化法》第103條: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從事由聯邦儲備理事會依照……決定的各類業務活動、可以購進並持有從事下述活動的公司的股份:(A)從性質上屬於金融活動或輔助性金融活動;或(B)補充性金融活動,並且一般不會對存款機構或者金融體系的安全和健康執行造成較大風險。

②臺灣地區《公司法》第129條: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左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一、公司名稱。二、所營事業。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四、本公司所在地。五、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六、訂立章程之年、月、日。

4.金融控股公司與單一金融公司的章程差異不明顯

由於上述原因,金融控股公司與單一金融公司章程差異不大,進一步展現出我國公司章程的複製性現實。以寧波銀行章程為例,其與金融控股公司章程間除章程體例、公司治理結構及執行機制等具有較強相似度外,經營範圍表述更是別無二致,主要是圍繞公司的主營業務進行描述。金融控股公司在經營範圍表述上未反映出其控股經營的領域,①控股行業不受限制,導致金融資產向產業資本領域流動的正常化,增加公司治理難度,放大金融控股公司風險。

(三)我國臺灣地區金融控股公司章程特點

我國臺灣地區《公司法》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記載事項分為應記載事項和非經記載不生效力事項兩類,其中應記載事項有6項。②章程應記載事項內容遠遠少於我國內地,並且臺灣已有《金融控股公司法》及《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因此其在章程上展現出不同的特點。以下以臺灣金控公司及國泰金控公司為例分析其章程特點:

1.章程記載事項較少,並授權董事會擬定組織規程及重要章則,體現出董事會在法律授權下行使較大的職權。兩個樣本章程均由8章構成,其中6章標題一樣,為總則,業務,股份,股東會,經理人和附則,另外兩章臺灣金控章程使用的是董事會及監察人,決算與盈餘分配,而國泰金控則是使用的董事與董事會,會計作為標題。

2.章程對金融控股公司定位清晰,使得其經營範圍十分明確,從章程上限制了金融控股公司投資實業的可能性。金融控股公司的業務主要以投資和被投資事業的管理為限,在投資範圍上明確為金融行業及金融相關行業。如國泰金控章程記載“本公司投資下列事業:銀行業、票券金融業、信用卡業、信託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與金融業相關的事業”。

3.章程基本沒有規定董事會的專門委員會,並且明定了獨立董事的產生渠道和數量。國泰金控的章程裡只明確了審計委員會的設定,其餘專門委員會則授權董事會確定,臺灣金控章程裡未涉及專門委員會,但設定了總稽核,負責內部稽核業務,直接向董事會負責。此外兩個章程樣本均明確了獨立董事由股東會從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

4.章程中體現了母公司對子公司治理的影響。如臺灣金控章程記載母公司董事會職權有“子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指派及子公司章程的擬訂”;並考慮了子公司治理特點,取消了全資子公司的股東會。“本公司持有子公司發行全部股份或資本總額的,子公司股東會職權由董事會行使”。

三、通過章程的治理: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章程的完善

當前,我國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建構和制度設計尚很缺失,缺乏專門的金融控股公司法,而在實踐中,對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機構的定位尚很模糊,一行三會在其中各自為政,缺乏統一和協調的制度安排。在金融控股公司制度供給嚴重不足的情形下,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如“無源之水,無本之木”,筆者認為有必要充分發揮章程“公司治理憲”的功能,實現金融控股公司的良好治理。由於金融控股公司獨特的治理特點,在章程設計上應體現與單一金融公司的差異性,並針對其較高的外部性及大股東對少數股東利益壓榨的機會和途徑增多,應強化金融控股公司章程中的他治性規範來實現章程的有效治理,暫行法律之職。 如哈耶克所言:“自由主義帶給人的美好感覺常使人走向恣意妄為而渾然不覺,仇視一切限制和禁錮,儘管後者將給他們帶來福利,其結果卻走到了自由的反面。”〔1〕章程自治應有限度,而且其限度隨著公司形態“一般公司-金融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上市金融控股公司”變化逐漸加強。

(一)在母公司章程中設專章規範子公司管理和母公司控制權約束,並充分考慮母子公司章程制度上的銜接,建立系統的治理體系。

母公司章程方面:一是規範子公司管理。主要包括明確子公司設立、併購或出售、董事提名等有關職責的歸屬及程式,重大事項穿越投票機制、母公司提名董事對子公司的注意義務和忠誠義務及並表管理等;二是加強母公司控制權約束。應側重強調對子公司控制權行使的途徑和方式,主要以在子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以及提名子公司董事的方式行使控制權,避免出現“揭開公司法人面紗”的情形,〔2〕明確違反上述程式後母公司董事或高階管理層的責任,並在章程中強調母公司對控股子公司的加重責任承擔的條件和方式及對因關聯交易導致利益受損子公司的補償。  子公司章程方面:子公司治理對母公司具有較大依存度,在公司治理結構及治理機制上應與母公司相協調。一是“三會一層”權力制衡體系。區分全資子公司與控股子公司,全資子公司的股東具有單一性,建立股東大會僅具有形式意義,應簡化全資子公司治理結構設定,並在章程中強化母公司的管理和監督。〔3〕但控股子公司權力制衡體系作用的發揮需要在章程中建立控股股東及少數股東間的平衡,在章程規定中避免控股公司同時把持“三會一層”;其二規定配合集團協同效應實現的範圍、途徑及表決程式;三是強調子公司董事的義務和責任;四是明確因實現集團整體利益導致子公司利益損失而請求補償的責任主體、補償實現時間等。

(二)修改金融控股公司經營範圍的表述方式。雖然我國對金融控股公司在經營模式上是採取純粹性還是事業性尚無定論,現實中兩種型別的金融控股公司均同時存在。為規範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範圍,避免出現子公司涉及行業複雜,金融資本與產業資本混同導致風險積聚和擴散,應借鑑我國臺灣地區、美國等地實踐,在章程中明確規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投資範圍為金融業或輔助性金融業。

(三)加大他治性規範力度,避免因自治過度產生過高的負外部性。如上所述,在母公司章程中應增加不當行使控制權的責任等。子公司章程中應規定控股股東的義務,突出對少數股東利益保護,強制建立累積表決制,限制控股股東提名董事數量,〔4〕並禁止同一股東既提名董事又提名監事的行為,加大獨立董事在子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和責任。對具有金融控股公司性質的企業無論是否上市,其章程中都應明確董事會對外披露控股子公司情況及子公司經營情況的義務。

(四)細分關聯交易表決權限制類別。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章程有關關聯交易表決權限制主要照搬單一金融公司模式,關聯交易限制表決權分為關聯股東關聯交易事項的表決權限制和關聯董事關聯交易事項的表決權限制兩類。在集團視野下,集團內的關聯交易屬於常態,在章程中細分關聯交易表決權限制類別和事項,在金融控股公司模式下關聯交易可能產生於母公司與非子公司之間,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子公司與子公司及子公司與非子公司之間。對於母公司與非子公司及子公司與非子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予以關聯人表決權限制。但對於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及子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關聯關係確定不能僅以有控股關係的存在而視為具有關聯關係,否則將產生三方面的實施障礙:一是母公司股東會行使表決權將產生理論悖論,即母公司為子公司控股股東,母公司股東與子公司具有關聯,因此母子公司之間需提交母公司股東會批准的交易因表決權限制而無人表決;二是子公司控股股東因與母公司身份合一,在與母公司交易時受到表決權限制,可能影響集團協同效應發揮;三是子公司由母公司提名董事,其與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的關聯關係影響表決權,在董事會表決事項上可能造成表決僵局。

針對上述兩類交易應細分表決權限制情況,首先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明文禁止的關聯交易不能進行;其次母子公司之間交易,除母公司控股外,母(子)公司股東還直接持有子(母)公司股份的對該股東應實施表決權限制。母(子)公司董事在子(母)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擔任董事(監事),獨立董事除外,對該董事應實施表決權限制;最後子公司與子公司之間交易,除控股股東外,對同時持有兩家子公司股份的其餘股東實施表決權限制,在兩家子公司同時擔任董事的(獨立董事除外),對該董事實施表決權限制。

為保護少數股東利益和增強關聯交易的合理性,應將不受關聯交易表決權限制的類別及事項作為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的特別決議事項,同時加大獨立董事對該類事項獨立稽核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