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公司新版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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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社會,需要使用章程的場合越來越多,章程是一個組織進行自身管理的`基本規則。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寫好章程嗎?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科技公司新版章程,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科技公司新版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單位名稱:

第二條本單位性質:本單位自願舉行、從事非盈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單位宗旨:本單位全體工作人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單位設定目標。

第四條本單位自覺接收業務主管單位×××業務指導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機關×××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單位住所(應載明住所具體地址,如浙江省麗水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單位業務範圍(具體、明確指明本單位所從事行業、服務專案標種類)。

第三章組織管理

第七條本單位依法設定董事會,董事會每屆三年,董事會是本單位權力機構,董事由出資單位(個人)推選,或連選連任,任期三年。

第八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訂本單位業務活動計劃;

(二)制訂本單位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三)制訂本單位填補虧損方案;

(四)制訂本單位增加或降低註冊資本方案;

(五)擬訂本單位合併、分立、變更、解散方案;

(六)決定本單位內部管理機構設定;

(七)聘用或解聘單位責任人(總經理),依據責任人(總經理)提名聘用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副總經理),財務責任人,決定其酬勞;

(八)制訂本單位基礎管理制度

(九)修改單位章程;

第九條董事會每十二個月最少召開二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召開董事會議。

(一)董事長認為必需時;

(二)三分之一董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條董事會設董事長1名,副董事長1-2名,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十一條副董事長幫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二條董事會議實施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會議董事人數,少數服從多數標準,當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時,董事長有權作最終決定。

第十三條召開董事會議,董事長或董事長指定人員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並將會議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出面委託其它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議。委託書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四條出席董事會人數須為全體董事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不夠二分之一人數時,經過決議無效。如缺席董事追認,連同追認人數超出二分之一時,其決定有效。

第十五條董事會議以所議事項作會議統計,出席會議董事須在會議統計上署名。董事對董事會決議負擔責任。

第十六條單位設責任人(總經理)。責任人(總經理)由董事會聘用或解聘。

第十七條責任人(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正常業務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管理機構設定方案;

(四)擬訂單位基礎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用或解聘單位副職(副總經理)、財務責任人;

(六)聘用或解聘應由董事會聘用或解聘以外負責管理人員;

(七)單位章程和董事會授予其它職權。

責任人(總經理)列席董事會議。

第十八條責任人(總經理)在行使職權時,不得變更董事長決議和超越授權範圍。

第十九條副職(副總經理)幫助責任人(總經理)工作,責任人(總經理)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責任人(總經理)指定副職(副總經理)代其行使職權。

第四章單位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董事長為本單位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條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和更換。

第二十二條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會議;

(二)檢驗董事會決議實施情況;

(三)代表單位簽署相關檔案;

(四)法律、法規和單位章程要求其它權利。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標準

第二十三條本單位經費起源:

(一)舉行單位或個人出資;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正當收入。

第二十四條本單位經費必需用於本單位章程要求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第二十五條本單位建立嚴格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議資料正當、真實、正確、完整。

第二十六條本單位配置含有專業資格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實,實施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需和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七條本單位資產管理必需實施國家要求財務管理制度,接收相關機關和財政部門監督,資產起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必需接收審計機關監督。

第二十八條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需接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財務審計。

第二十九條本單位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式

第三十條對本單位章程修改,須經董事會表決經過。

第三十一條本單位修改章程,須在董事會經過後三十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資產處理

第三十二條本單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為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由董事會表決經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由登記管理機關注銷。

第三十三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予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單位無法繼續活動;

(二)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

(三)單位宣告破產。

第三十四條本單位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相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單位經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六條本單位終止後剩下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根據國家相關要求進行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20xx年11月8日董事會表決經過。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解釋權屬董事會。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自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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