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貿易壁壘表現形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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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WTO框架下,智慧財產權貿易上升為國際貿易的三大支柱之一,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可以通過對法律賦予其創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許可或轉讓而獲得收益。智慧財產權制度從本質上保證了智慧財產權所有人不讓競爭對手使用自己的技術或銷售自己的產品而擁有一種壟斷性權利,但這種“法定壟斷權”超出了合理的範疇,便成為智慧財產權貿易壁壘。
  [關鍵詞]智慧財產權貿易壁壘;智慧財產權保護;智慧財產權戰略
  
  我國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以來,進出口貿易額連年增長,貿易地位持續上升,所遭遇的貿易壁壘的增速也較快。在反傾銷、保障措施等為國人熟知之後,一種新型的貿易壁壘——智慧財產權貿易壁壘成為困擾製造商和出口商的難題。僅2002年,我國71%的出口企業和39%的出口產品不同程度地遭遇到國外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限制和影響,造成損失約150億美元;而在2006年,美國對來自中國的機電產品便發起6起智慧財產權貿易壁壘調查。
  
  一、智慧財產權貿易壁壘的界定
  
  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智慧財產權已經成為一種重要的無形財富,同時又是創造人類物質財富、精神財富的工具和手段。經濟全球化使智慧財產權不僅滲透到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之中,而且正在發展成為一種獨立的貿易形式,這就是智慧財產權貿易。WTO的建立標誌著國際貿易新體制的誕生,是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重要里程碑,也是智慧財產權貿易在國際貿易中上升為主導地位的標誌。在WTO框架下,智慧財產權貿易已上升為國際貿易的三大支柱之一,而且在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中到處都有與智慧財產權有關的問題。在經濟全球化時代,智力資源打破了國界,在全球範圍內流動,促進了全球的經濟發展。
  智慧財產權是法律賦予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對其創造性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智慧財產權是一種財產權,智慧財產權所有人可以通過對其所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許可或轉讓而獲得收益。知識產權制度作為激勵科技進步、鼓勵創新與壟斷智力成果之間折衷調和的產物,本質上是為了保證不讓競爭對手使用自己的技術或銷售自己的產品而擁有一種壟斷性權利。但這種“法定壟斷權”的目的是通過對相關權利人的法定保護,鼓勵創造性的智力活動,從而促進技術進步與社會經濟發展。而當智慧財產權的排他性應用到跨國生產經營中時,一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政策就與進出口貿易聯絡起來了,就可能成為各國重要的貿易政策之一。當智慧財產權固有的壟斷性超出了合理的範疇,扭曲了正常的國際貿易時,便成為智慧財產權貿易壁壘。本質上,智慧財產權貿易壁壘就是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技術性貿易壁壘。
  
  二、智慧財產權貿易壁壘的主要表現形式
  
  目前對智慧財產權貿易問題的研究與對貨物貿易及服務貿易問題的研究相比寥若晨星,而且對此關注最多的是法學家,討論的焦點問題是如何建立完整的適合我國國情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對智慧財產權貿易壁壘概念的界定在理論上還沒有統一,但從少數已開發國家的實際做法來看,智慧財產權貿易壁壘的表現形式可以概括如下:
  1 由專利權構成技術性貿易壁壘。已開發國家利用其強大的技術優勢制定一系列技術標準,築起由專利權構成的技術性貿易壁壘。高新技術的發明者都有著極強的智慧財產權保護意識,高新技術領域的技術成果幾乎被專利技術所覆蓋。而在高新技術領域制定技術標準時,沒有成熟的公知技術可供使用,一些標準化組織為了制定法定標準,就要與智慧財產權人談判,簽訂合同,當然在使權利人得到利益的同時,對權利也做出一定的限制,如專利權人應對使用者提供不可撤銷的權利許可等。還有的高新技術發明者,有足夠的壟斷能力,不希望成為法定標準,而憑自己的技術優勢形成事實標準。與專利技術相結合的技術標準比傳統的技術標準更具有殺傷力,開發中國家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往往要不可避免地向權利人支付高額的使用費,極大地限制了高新技術產品的自由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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