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家族司法審判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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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長通過對審判事實的掌握最終做出司法審判裁斷,其家族司法審判最終的確定效力、執行效力和約束效力都成為協調家族矛盾,維護家族秩序,社會基層自治的重要推動力。

古代家族司法審判程式

摘要:中國古代家族司法審判程式是家族司法的必要程式。家族司法審判裁決是家族司法執罰的先決條件;家族長是審判過程中主要的審理者,依據家族具備條件等情況配以相應的輔助執事,構成家族司法審判的基本組織形式。家族司法審判組織在相應的司法程式約束下進行審判,體現出家族司法審判的確定效力、執行效力和約束效力。家族司法審判效力是古代中國協調家族矛盾,維護家族秩序,社會基層自治的重要推動力。

關鍵詞:家族司法;審判程式;審判效力

中國古代家族司法審判程式是適用家族法裁斷家族糾紛解決家族矛盾的審判程式。家族司法審判裁決不但將紙面上的家族法落實於實踐,且對家族司法的執罰起到直接決定作用。家族司法的施行只有通過家族司法審判程式裁決後才能實施,即使審判程式很簡易。審判程式可以宣示家族法訂立的正義性和家族司法施行的公正性,是家族成員擁護家族審判組織,服從裁決的重要基礎,是家族司法審判組織得以續存的根本原因。如果沒有家族司法審判程式的執行,家族審判組織就無需建立,化解家族內部矛盾和有效治理家族在某種程度上都會受到影響。古代中國社會的治理關鍵是基層自治,基層自治的主要舉措是社會各個大小家族內部矛盾自覺的自我消解,基層自治的社會治理方式亟待家族法的實際落實,家族法對家族司法的執罰起到規範和引導的作用,其落實通常經歷簡單或複雜的家族司法審判程式。家族司法審判程式是繼家族司法糾告和傳喚程式之後利用證人證言等證據啟動執行的裁斷程式,審判過程不但重視證人證言等證據,家族長也會考慮情理以及族內名譽等進行審判。家族司法審判程式從機構組成和人員組織來分析,實則是國家司法審判程式的縮影,是在國家司法審判程式的基礎上,根據家族內部具備的各種條件包括經濟條件,建立的專門審理家族糾紛的家族審判組織。家族司法審判程式以其獨特的司法審判組織和特殊的司法審判程式,處理家族矛盾實現家族司法特殊的審判效力。家族司法審判最終表現的確定力、執行力和約束力是家族司法審判效力的根本表現。家族司法審判效力的體現為保障家族利益發展,維護社會秩序起到重要作用,是古代中國基層自治的客觀需求。

一家族司法審判組織

1.家族長是主要審理者

家族司法審判程式得以進行的保障是以家族司法審判組織為基礎,族內各成員對審判機構負有監督責任,如《浦江鄭氏義門規範》規定:“擇端嚴公明、可以服眾者一人,監視諸事”,“監視蒞事,告祠堂畢,集家眾於有序堂”,“監視,糾正一家之是非”,“立勸懲薄,令監視掌之。”①監督司法審判是否依據家族法之規定。司法審判的管理權則在家族長,或者是家族內公選出知識豐富及有威信的長者,《江州陳氏義門家法》中規定“立主事一人,副事二人,管理內外諸事。內則敦睦九族,協和上下,約束弟侄,日出從事,必令各司其局,毋相奪倫。”並“立司庫二人,作一家之綱領,為眾人之表率,握掌罰之二柄,主公私之兩途,懲勸上下,勾當莊宅,掌一戶版籍、稅糧及諸莊書契等應。”②顯然,家族長在家族審判中居於核心地位,是家族司法審判的主要審理者。家族長在審理族內糾紛時往往起於糾告程式③,有族人糾告,族長隨即傳喚,傳喚程式④發起後,族內各相關成員聚集族堂,聽任族長審斷。家族長作為主要審理者的地位在清朝也體現尤甚,例如清朝乾隆年間,陳巨集謀作為江西首領極力推行家族治理的基層自治方式,並推行家族長“奉官法至上,糾察違規子弟,確族長於族內權力統管之位,便約束族眾。”⑤這均說明家族長在家族司法審判組織中居於主要審理地位,並且對不聽差事的'家族成員有責備懲罰的權力,尤其是官府對家族長權力的進一步確認更加強了家族長主要審理者的地位。

2.家族司法輔助執事

家族司法審判組織最高一級的審判者是家族長。依據家族大小和各個家族具備不同條件的情況,有些家族對審判組織的人員職責設有明確劃分。如糾察的設定,在《蕭山管氏族譜》規定:“族內設通糾二人,糾族內是非並告族,需正直幹練者為之。”⑥在《湖北劉氏族譜》也記載:“宗內設察事通糾族內之過,取志成之長者。”⑦家族司法輔助執事的人員除了糾察以外,還有專門為展開家族司法審判而設的差役。差役如同官府的衙役,為家族司法傳喚或者展開司法審判時做一些記錄、押送、看押等輔助工作,還涉及到審判裁斷結束後的責罰,如責杖、革胙、鳴官等有時需要差役。家族司法輔助執事的設定雖然沒有官府正式,但在族內基本形成輔助執事人員固定的習慣。有關輔助執事,如《浙江餘氏家譜》記載:“族內非人命奸盜之事,不得訴官府,須投明族長審斷,族事繁多,內設副審、監視、小差,各司職責。”⑧顯然,家族司法審判不是家族長一人審理裁斷的程式,而是在不同家族有不同的家族成員參與家族司法輔助執事,輔助執事人員的相對固定和參與為家族司法審判順利進行起到重要的協助作用。家族長和家族司法輔助執事實際上構成了家族司法審判組織。家族司法審判組織根據家族司法糾告、傳喚、審理、裁斷、執行等序列程式,以重視證人證言等證據為前提,綜合考量家族發展以及家族名譽等,對審判事件相關人形成一定的心裡威懾,展開家族司法審判程式的系列裁判活動。家族司法審判程式裁判活動的展開,一方面族長會同名望者共同審理、另一方面需要審判案件相關人員的舉證,最後族長根據掌握案件事實的綜合情況,由家族審判組織輔助執事參與協助完成家族司法審判活動。

二家族司法審判程式

1.族長會同名望者共同審理

家族司法審判程式展開時,通常情況家族長都會同家族內有名望威信的長者共同審理案件,有名望威信之長者有時是家族審判組織內本就設立的副審,有的則是因為名望威嚴對家族司法審判的公信力可以起到作用,這種作用主要基於名望者對家族的影響力。如灄水《吳氏族譜》記載“族事審理進行時,族長等斟酌再三,博取眾議,不受挾嫌挑唆,是非曲直以情理之中”⑨,這就要求族長審判案件時,要聽取眾人意見,為慎重起見往往請示族內有名望者,以達到家族司法審判是非分辨之功能以昭示公正的作用。家族長會聚名望者或其他族人審判案件時大多在祠堂或家廟進行。如《江西李氏族譜》記載:“祠堂乃聖地,族人敬奉,祭祖常備,也乃公堂之上,不受侵犯,凡族內忤逆違犯,都將祖意責罰。”①山西狄氏家譜記載:“一家一族,公法行於家廟,不法族人違犯祖上,進家廟責罰,嚴重者告官。”祠堂或家廟不但是族人聚集議事的公共場所,也是藉助祖宗之意宣示家族司法執罰的祖意依據,因此祠堂或家廟作為家族司法審判場所,不但因為它是家族信奉祖先祭祀奉供的重要場所,也期待對家族成員起到震懾作用。其祠堂或家廟審理家族案件的震懾眾人之用意,與家族長會同名望者共同審理案件提高公信力之意圖一致,都是對家族司法審判之正義的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