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國有股減持與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辯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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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國有股減持 公司治理 完善辯證關係

淺論國有股減持與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辯證關係

論文摘要:國有股減持方案屢試屢敗,究其願意和減持目標不明,甚至不正確有關。本文試圖從國有股減持與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辯證關係角度為制訂國有股減持新方案,確立新目標提出見解。

國有股減持時下已成為國人關注的焦點,也成為證券市場上燙手的山芋。只要一談國有股減持股民就色變。只要一談國有股減持股市就風聲鶴峽,股市就成災。但國有股減持勢在必行也已成為國人的共識。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是國人關注的另一個焦點,上市公司造假,資訊披露不及時,缺乏誠信等都與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有關。能不能雙管齊下,合二為一尋找一種方案化解兩大矛盾?本文便試圖從分析國有股減持與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辨證關係人手作些探討。

一、我國國有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對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的剛性制約

股權結構是指在一個上市公司所有的股東組成中各種所有制主體所持股票數量的比例。一般而言,把某種所有制佔股權比例大數上市公司稱為該所有制的上市公司。而這個大數一般而言是按絕對控股比例簡單半數以上。如國有股佔半數以上便稱為國有上市公司,否則便是非國有上市公司。如果是法人股佔多數便稱法人上市公司,而我國國有上市公司便屬於國有股權比例佔半數以上這種情況。造成這種狀況與我國股份制改造時的初衷相一致。當我們進行股份制改造時,為了維持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地位,那麼國有股在各個股份公司就應當相應地居於主導地位,在公司的經營管理體制方面居於絕對的控股地位,所以在股權結構的設計方面,自然是國有股包括(國有法人股),佔絕對控股的51%以上。這是下限,而那些關係國計民生的龐大的鋼鐵、石油等支柱產業中國有股的比例更高達80%-90%以上。

所有制是產權制度的基礎,產權制度則是所有制的法律表現。上市公司的股權結構決定了上市公司體現出控股地位股權所有制體制,又由於所有制決定產權制度,而產權制度又是制約企業所有權最主要的因素。這種因素是經濟方面的因素起到基礎性作用,我們稱為剛性因素。而且企業的所有權安排的是對企業的剩餘控制權,在企業內部規定誰享有剩餘索取權,誰控制剩餘控制權,這種制度安排就是公司治理結構。股權結構對公司治理結構具有剛性制約作用,也就是說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對我國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具有剛性制約作用。

從歷史和世界的範圍看,所有制相同的國家,但股權結構可以不同,公司的治理結構也可以不同。如英、美、德、日四國都是資本主義所有制,但他們無論公司股權結構,還是治理結構均不相同。公司股權結構相同的國家,其公司治理結構也驚人相似或近似如英、美之間。兩國都具有高度分散的股權結構,而兩國都採取市場導向型治理結構。而德國和日本兩國都高度集中的股權結構,因而兩國都採取網路導向型治理結構。不僅如此,隨著股權結構的變化,公司治理結構也隨之變化,兩者之間保持高度的同步性。如隨著英美機構投資者的興起,在英美公司的股權結構中機構投資者占主導地位。伴隨著這一股權結構的`變化,英美兩國的公司治理結構也發生了相應變化。英美也改變一直沿用的市場導向治理結構而改用德日的網路導向型治理結構,發揮內部治理的作用。從歷史和世界範圍用實證的分析法驗證股權結構和治理結構高度的一致性,進一步證明了股權結構對治理結構的剛性制約。

二、國有股減持對完善國有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必要性和可行性

國有產權一般特徵即國有產權的主體是國家或全體公民;國有產權的安排採取多級委託代理方式;國有產權具有不可轉讓性和排他性。從國有產權的特徵看,國有產權是殘缺不全的,存在嚴重的弊端主要表現為:

一是國有產權主體殘缺,導致所有者缺失。

二是國有產權制度的多級委託代理關係,導致公司治理結構中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