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提起參和民事行政訴訟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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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提起參和民事行政訴訟初探
論 文 摘 要 依據我國憲法規定,檢察機關是我國的法律監視機關。檢察機關提起和參與民事行政訴訟是其全面履行憲法賦予的法律監視職能的必然要求,是社會現實與司法實踐的迫切需要,是世界一些國家的通行做法。但我國現行法律對此規定存在缺陷。根據現行訴訟法體系,檢察機關在傳統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的.直接監視方式是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按照審判監視程式提出抗訴。這種事後監視形式單一而缺乏操縱性,與檢察機關的法律地位不相當。面對當前國有資產嚴重流失、國有資產權益得不到切實保障的情況,必須有一個部分來治理。在我國所有的國家機關中,檢察機關是最合適的代表國家利益和社會公益的訴訟主體。檢察機關作為提起民事行政訴訟的啟動主體是與其作為國家法律監視機關的地位相吻合的。為更好地實現檢察機關法律監視的憲法職能,同時也為更好地維護國家及社會公共利益,在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應該具有完整的、全面的訴訟監視權,這種“完整性”、“監視性”應直接體現在檢察機關對涉及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享有提起和參與訴訟的權利。但檢察機關怎樣提起、參與民事行政訴訟我國法律沒有規定。本文就完善我國檢察機關提起和參與民事、行政訴訟的必要性、可行性、範圍及內容、方式等進行初步分析和探討。關鍵詞:檢察機關 提起 參與 民事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