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議權的概念界定

學識都 人氣:2.06W
量刑建議權的概念界定
第一章  一、量刑建議權的概念
量刑建議權,顧名思義,就是在審判活動中檢察官就犯罪嫌疑人應當給予的量刑情況向法院提出建議,法院參考這些量刑建議進行判刑。雖然量刑建議這一說法從提出到實行經歷了很長時間,但時至今日,卻沒有一個權威的定論。有人認為,量刑建議權,又稱求刑權,是指公訴人在代表檢察機關出庭支援公訴活動中,就被告人應當判處的具體刑罰,包括刑種制度,罰金數額,執行辦法等,向法院提出的具體要求。[1]有的學者則認為,量刑建議權是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的最後一個階段,根據案情向法院提出對案件的具體定罪量刑意見,以確定對被告人的適當處理。[2]本文認為,量刑建議權就是檢察機關就被告人應當判決的具體刑罰向審判機關提出的意見。
二、量刑建議權相關要件的界定
(一)量刑建議權的'主體
一般而言,在法庭上根據庭審情況發表量刑建議的主體一般只能是公訴人。在庭審特別是提起公訴前,決定並提起量刑建議的主體要結合現行的公訴體制來確定。按照傳統方式辦案的公訴人,定罪及量刑建議皆由檢察機關集體決定;按照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辦案的公訴人,量刑建議可由主訴檢察官決定並提出,但主訴檢察官不能自行決定的案件除外。目前,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已日臻完善,其辦案制度和管理制度已逐步規範,主訴檢察官已成為公訴隊伍的核心和主體。因此,量刑建議權的主體以主訴檢察官為主既有利於充分發揮主訴檢察官的作用,又能保證公訴工作各項改革的協調和統一。
(二)量刑建議的物件
檢察官適用量刑建議的物件,一般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雖然量刑建議有可能加重對被告人的懲罰,但也有可能減輕對被告人的懲罰,從而達到審判上的公正,也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使被告人受到與其罪行相符的刑罰,同時也防止了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三)量刑建議的內容
量刑建議的主要內容主要是就被告人應當判處的具體刑罰包括刑種、刑度、罰金數額、執行方法等,向法院提出具體的建議。在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主要是基於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手段、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等方面的考慮。另外,建議對被告人從輕或者從重處罰也在量刑建議的範圍內。[1]就我國而言,公訴機關提出量刑建議一般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並參照近年來法院的司法實踐,本著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提出量刑建議的幅度和範圍。同時,要結合案件的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及從重、從輕、加重、減輕的情節,本著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量刑公開、行使法律監督職權、充分說理、準確和幅度相結合等原則提出量刑建議。論文出處(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