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經濟法基本原則思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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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對經濟法基本原則思考論文

對於經濟法理論上的完善以及實踐上的探索,經濟法基本原則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也是經濟法研究中的基本理論問題之一。對此,各專家學者進行了多年的深入探究,但眾多觀點依舊無法得到統一,就需要在此問題上再次進行探討。

一、何謂經濟法原則

根據國內的一些學者、專家對法律原則下的定義可知,這裡所指的原則就是各類法律法規最根本、基礎的準則,其具有穩定性以及綜合性。由此,我們可以知道,指導著經濟法的規則、在經濟法的整體實踐施行過程中得到運用的原則和思想,就是所謂的經濟法基本原則。而法律性、普遍性以及經濟法特性這三類特性則組成了經濟法的基本準則,是必不可少的。對於此三要素,我們做了以下闡述:

(1)法律性。法律上的規範性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需要具備的,在體現經濟法的權利與義務方面,法律性可科學合理地實現其要求以及內在特點。在進行執法工作和司法工作的時候,經濟法基本原則中的法律性可以作為執行的依據。對於經濟法主體的行為來講,法律性對其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可對相關違法行為作出直接處置。判斷能否成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就看會不會引發以上所說的法律後果。

(2)普遍性。在經濟法整體的實行過程裡,經濟法基本原則會得到運用和貫通,對經濟方面的立法工作、司法工作以及執法工作進行指導,也使經濟守法得到了保障和推動。這即是經濟法基本規律的普遍性。

(3)經濟法特性。可以說,經濟法獨有的準則就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使經濟法的特性得到顯著的表現,就是經濟法基本原則必須要做的工作。由此可見,一些一般的法律原則就不可能成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了,例如:合法性原則、強制性原則等普通法律原則。

瞭解經濟法的定義可幫助確立經濟法基本原則。基本原則指的是根本上的原則,和具體原則是不一樣的。一般來說,在我國的經濟法律規章總則中,總可以找到關於經濟法基本原則的規章定律。它的主要立法目的,首先表明了此法依照的基本指導思想是什麼;其次是為經濟法中的每一項具體規範提供了明確的綱領;最後,也為經濟法的執行工作指出了方向。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可以說就是國家對社會經濟進行調節干預所使用的不同種類經濟法規的綜合,對經濟法進行社會經濟關係的調節工作是有極大推動作用的。經濟司法、經濟立法以及經濟法的實行這一切工作都應該將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作為指導思想。人民群眾以及工人階層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調整轉變的要求都是從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中體現出來的,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包含了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經濟法在調整上可根據自身的特點進行工作,因為出現的時間晚,經濟法的調整原則以及其原則的確定就有了多種多樣的`說法。人們往往將其他部門的法規、憲法原則、國家的經濟政治制度拼接在一起說成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這樣的行為是不可取的。由此可見,經濟基本原則所具有的特點我們並沒有真正意義上領會到。經濟法在一定的範圍裡對社會關係進行調整所使用的基本規則,就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此原則具有法律性,也就是說經濟法的準則需要獲得法律上的認可,限定性以及穩定性是其內在特徵。同時,它有特定的適用範圍,變更性也不大,原則型別的不同決定了其適用範圍的不一樣。[1]

二、怎樣確定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標準

為了使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確定處於明晰的狀態,具有準則性以及本原性,就需要按照既定的標準進行探究提煉。總而言之,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在表現經濟法內在屬性的同時,也要符合法律所具有的規範合理性。主要有這樣幾條準則:

(1)法律規範性。目前,對於將經濟法基本原則等同於經濟學的基本原理以及基本概念的現象,法律規範性這一標準就得到了提出。法的三要素就是法律準則,在本質上來講就是法律規範。具有法的規範性是經濟法基本原則所必須具備的,它在經濟領域裡面的立法特徵才可在之後得到顯現。

(2)高度的抽象性。如果要於經濟法的系統裡面起到領導全域性的作用,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就必須達到一定程度的高度性。一個部門法根本的價值、精神以及內在特徵總是要通過法的基本原則來彰顯的,它首先就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抽象性,和普通的法律準則是大不一樣的。所以,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就需要有高度的抽象性。

(3)特定性的標準。表現出經濟法的內在本質就是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特定性。國家對經濟進行干預所使用的法規就是我們所說的經濟法,在理論這一層面體現出經濟法的特定性是經濟法基本原則確定下來的要求。由此可見,其他部門的法律是不能被當作經濟法來看待的,只有經濟法才能包含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4)普遍性的標準。經濟法所進行調整的物件和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密切相關,這就是經濟法基本原則的普遍性。也正是這種普遍性使得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與經濟法其餘的法律規章不同。首先,在經濟法的立法、執法、司法、守法這一系列的運作過程中,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要得到實施,並且要貫徹到每一個環節中去。另外,在經濟法的整體範圍上經濟法的基本原則都可以得到使用,巨集觀調控法、市場規制法以及經濟法的總論都被包括在裡面了。

(5)指導性以及價值性。有指導方面的價值,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所具有的標準,而這也是經濟法基本原則一定要遵循的一項重要標準。經濟法的根本價值、含義以及精神是由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所體現出來的,所以,經濟法的價值和法規的綜合之處就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了,經濟法在經濟法主體上的意義也由其來體現。另外,經濟法裡面最高的法規就是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突破經濟法在成文法律上的限制性,對於法院所使用的一系列法律都起到了指導推進的作用。

三、經濟法基本原則的組成原則

1.經濟法協調績效的原則

與傳統意義上的效率觀點不同,經濟法協調績效原則不僅僅在投入產出方面進行了剖析,對於社會資源的運用以及配置的所得成果依照既定的目標進行了相應的評價。可以說,從個體經濟效益上進行發展,之後形成的社會經濟效益是目前經濟法協調績效原則中最為重視的一點,經濟總量的提升、科學技術的進步、經濟結構的優化以及社會整體福利的提高都是經濟法協調績效原則的追求目標,而這一系列目標都需要同步進行,缺一不可。

在資源的優化配置中,市場起著基礎性的調節作用,這是不可否定的。但是對於市場經濟,如亞當·斯密學派所說“各個人改善自己境遇的自然努力,是一個那麼強大的力量,以致沒有任何幫助,亦能單獨地使社會富裕繁榮”。這意味著個體經濟效益的提高,就一定會推動社會全面經濟效益的增長,但這不論是從經驗角度上來看,還是從理論角度上看都是具有缺陷與侷限性的。一般來說,社會整體的經濟效益和個體的經濟效益的方向是相似的,個體經濟效益的積累可推動整體經濟效益的發展與進步,但是社會經濟效益的提升不是由個體經濟效益的提高而決定的。[2]

在巨集觀經濟的執行發展範圍內,經濟法協調效益原則的出發點就是整個社會的經濟效益,將巨集觀調控法作為手段來對社會整體的經濟結構以及總量進行調控,這樣可使資源得到科學的調控,配置得到有效的優化,自由市場經濟給國民經濟帶來的危害就會相應地得到降低,整體的經濟效益也會得到提升。

2.經濟法協調公平的原則

若從經濟發展的微觀角度來剖析:不考慮整體經濟系統的平衡發展,使原料、資本、勞動力以及科技帶著利益目的從低利潤向高利潤髮展,而那些以保障公民根本利益為目標的公共行業就恰恰成了盈利收益低的行業,這樣一來,社會的安全公平體系就會受到損壞。

優勝劣汰一定會成為自由市場競爭的最終結果,少數有強大實力的競爭者就會得到越來越多的財富與資產,他們為了保持鉅額收益情況的長期存在,就會給市場的公平競爭帶來許多不利的影響,同時也使其他競爭者的公平權益以及正當社會福利受到損壞。這樣一來,市場經濟的主體利益就會出現極其不平衡的狀態,社會矛盾也就激化了。在民商法這一些可保障公平競爭的交易法實施的市場中,自由競爭的危害依舊存在,這是因為市場主體的資本實力、技術裝置、文化涵養、資訊含量、市場地位等方面在傳統落後的民商法中受到了忽視,傳統的民商法將不同的市場主體看成是在同一條線上,給予了相同的限制、一樣的保護,也就帶來了競爭時的不公平,強者愈強,弱者愈弱。在這樣的情況下,私法所存在的不足不僅沒有得到調整,不公平的競爭在表面機會平等的掩飾下將愈演愈烈。所以,從社會角度來說,經濟法的產生和完善的最核心價值就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平。[3]

形式上的公平在經濟法中重視程度較高,市場各主體在相同的條件下一定會進行公平的對待,但是經濟法所追求的更高層次的目標卻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平。經濟法看重個體上的差異,會依照特定的標準將市場主體進行劃分,在明確分析個體差異、經濟主體的資本情況以及所含技術量的基礎上追求更高意義上的公平。

(1)對擁有獨特技能、優勢、市場地位以及條件的市場主體盡更多法律上的義務是經濟法公平協調準則的要求。

(2)一些能力弱的主體會因為經濟特權而受到傷害,所以,經濟法公平協調的準則就需要對其給予更多的權利以及保護。例如,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裡面,消費者和經營者是平等的主體,但是消費者被給予了過多的權利,義務都由經營者來承擔,平等的主體在民商法裡面得到的同等保護的權利就被打破了,這樣真正意義上的平等就得到了實現。消費者若為銷售者欺騙,就可進行索賠,這體現了經濟法對消費者的保護。平等原則是經濟法的重心,雖然銷售者、消費者以及生產者等主題在形式上來看享有不平等的權利,但是這卻妥善地表現了經濟法對於傳統民商法錯誤的糾正和完善,也使自身的發展得到了提升。[4]

四、總結

總的來說,經濟法所具有的兩大原則就是公平競爭原則以及妥善干預原則。一方面,國家對經濟進行干預的內在要求得到了表現,經濟法所進行調整物件的特徵也被體現了出來;另一方面,經濟法原則的基本精神、價值以及內在含義得到了糅合。私權以及公權在這兩項原則中統一體現了出來,經濟法基本原則的內在特徵也得到了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