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公平責任原則在我國侵權法歸責原則體系中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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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論公平責任原則在我國侵權法歸責原則體系中的地位

在侵權行為法的發展歷史中,公平責任原則並不是從來就有的,它是隨著社會生產的不斷髮展而產生的。相對於過錯責任原則和危險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①公平責任原則是否為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都存在較大爭議,筆者就此談談自己的看法,希望能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一、侵權行為歸責原則概述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指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確定侵權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是否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的依據和標準。這種依據和標準體現了法律的價值判斷,即法律應以行為人的過錯,還是應以已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準,抑或以公平考慮等作為價值判斷標準,而使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②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就是確定侵權行為人是否應承擔侵權責任的一般準則。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與侵權損害賠償原則是不同的。侵權損害賠償原則是指在處理侵權損害賠償糾紛確定賠償範圍時所依據的準則。二者的區別表現在:一是二者的作用不同。歸責原則是從過錯等因素出發,來解決責任歸屬問題;而賠償原則則是在責任的歸屬確定以後,解決賠償責任的範圍問題。二是二者適用的範圍不同。歸責原則適用於所有侵權責任歸屬的.確定,而賠償原則僅適用於損害賠償這一種責任的範圍確定。區分這兩個概念在實踐中是不無意義的。

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到底有那些?這是一個有很大爭議的問題。一元論觀點認為侵權行為法只有一個歸責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③二元論認為:“在相當的歷史時期內,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將是二元制,即過失責任原則與無過失責任原則並存。”而公平責任“多是賠償標準問題而不是責任依據問題。所以,它能否作為一種獨立的歸責原則還大有探討餘地”。④三元論的一種觀點認為,我國民事法律制度中同時存在三個歸責原則:一般侵權損害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特殊侵權損害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行為能力的人致人損害而監護人不能賠償的特別案件適用公平責任原則。⑤三元論的另一種有代表性的觀點認為侵權法歸責原則為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不是一種獨立的歸責原則。⑥三元論的第三種觀點認為侵權法的歸則原則包括過失責任原則,不問過失責任原則和推定過失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不是一種獨立的歸則原則。⑦

筆者認為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原則、危險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根據對侵權行為歸責原則的界定,即侵權行為歸責原則是確定侵權責任歸屬的依據和標準,所以依據什麼或以什麼為標準就應稱為什麼責任原則。在一般情況下,侵權行為人給他人造成損害,看其主觀有無過錯,有過錯則行為人就要承擔自己的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責任。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即使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錯,也要讓其承擔侵權責任,這時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的依據是因為其從事行業的危險性。正是由於其從事的行為具有高度的危險性,即使其履行了謹慎注意的義務,也可能給他人造成意外的損害,如果這時仍以過錯作為其承擔責任的依據,顯然難為社會所接受。又由於這種責任對行為人來說是一種加重責任,所以法律通過條文明確規定在一些情況下,不以行為人主觀是否有過錯作為其承擔責任的依據,而是以其所從事行業的危險性作為其承擔責任的依據。學界通說將這種歸責原則稱為無過錯責任原則,筆者認為不妥,而應稱為危險責任原則,這樣更直觀明瞭,通俗易懂。而稱為無過錯責任原則實屬邏輯上的混亂,所以下文都將其稱為危險責任原則。另外在有些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給他人的人身、財產權益造成了損害,但行為人和受害人主觀上都無過錯,也不屬於法律明文規定適用危險責任的情況,這時如果讓受害人自己承擔全部損失,也有違公平、人道的觀念,所以讓行為人分擔部分損失,從而實現了社會正義。這種基於公平觀念的考慮而讓行為人承擔部分侵權責任,就稱為公平責任原則。三元論的後兩種觀點認為過錯推定原則是一種獨立的歸責原則,筆者不敢苟同。過錯推定與過錯責任原則都是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作為歸責的依據,並無本質上的區別,只是舉證責任上實行倒置,但這只是法律為加強對受害人的保護而創造的一種法技術,所以過錯推定原則屬於過錯責任原則的範疇。綜上筆者認為過錯責任原則,危險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構成了完整的侵權行為歸責原則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