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尊老入律的歷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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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代統治者都推崇尊老養老,頒佈養老令和舉行各種養老活動,給予老年人種種特殊社會照顧,並以法律的形式賦予老年人權利優待,使尊老成為符合禮制和法制要求的行為,體現尊老傳統。尊老傳統體現在歷代的立法中,主要是受禮的主導思想和傳統社會制度的影響。

簡述尊老入律的歷史背景

一、思想方面

禮起源於人們對自然現象和生老病死滿懷敬畏和缺乏預見性的原始社會末期,那時的禮是一種與祭祀相關的習俗活動。步入階級社會後,西周時周公姬旦制禮的活動,將已有的尊禮規範進一步制度化、系統化,把禮逐漸從單純的祭祀儀式發展符合國家統治需要的行為規範。周公制禮的目的是為提倡忠孝,維護君權和父權,所謂的“天無二日,國無二君,家無二尊”的說法就是在此時出現,“親親”和“尊尊”所代表的父權、君權相結合的倫理政治理論,是禮的基本內容。正因為禮對父權的維護和宣揚,歷代統治著才格外推崇尊老養老,提倡孝悌,以達到維護父權在家中的統治的目的。禮對“親親”的提倡成為尊老傳統形成的思想基礎。

(1)禮法結合

周公制禮確立了一套尊卑貴賤的宗法等級制度,使人們間的關係和各種社會行為都受到禮的規範約束,國家給予禮法律的支援和保障,將禮的教化功能與刑的懲罰功能結合起來。禮對君權和父權的宣揚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嚴重違反禮的行為將受到刑法的制裁。禮教為本,刑罰為用成為傳統中國的基本國策。禮的規範和法的內容不同,禮法的合一經歷了漫長的過程。春秋戰國是禮崩樂壞、百家爭鳴的社會大變革時代,先秦儒家重視禮治和德治,提倡為政在人,君主應施行仁政,認為尊卑貴賤差等是天地間的常理,主張嚴格遵守君臣父子的等級名分。法家則主張法治,提倡君主獨治,一斷於法。儒家和法家雖一方提倡德治,一方主張法治,但二者都堅定維護君臣尊卑長幼的等級制度。這是儒家和法家學能夠得到統治階級支援的前提,也是禮法合一的基礎。西漢時,漢武帝確立的“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政策成為禮法合一的開端。董仲舒提出“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的三綱之說,此後以維護君權為核心的三綱成為禮的主要內容和國家立法的原則。董仲舒還根據儒家經典《春秋》解釋法律,指導定罪量刑,確定“論心定罪”的法律原則,將禮的內容引入司法領域。引經決獄現象自西漢開始,隨著後世法制的不斷完善和禮的規範逐漸法律化,至唐代才慢慢消止。唐代是禮和法結合的成熟定型期,“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是唐代的立法精神,唐律是禮的法律表現。禮倡導的尊卑貴賤等級和法的特權等級是一致的,法主懲罰,禮主教化,禮的內容更豐富,調整的社會關係更廣,其培育出的道德觀是人們精神的指導。禮法互補有助於君主的統治和國家秩序的穩行,禮法合一是傳統法律的鮮明特徵,尊老是禮的道德要求,傳統法律也因此體現尊老特色。

(2)尊老與孝

禮既宣揚父權和“親親”,必然培育出相應的道德觀――尊老和孝悌,父權在家中的'統治要求卑幼子孫尊老養老,聽從尊長的教導,順從尊長的意志,孝是尊老的體現,也是一種禮制要求和法律義務。孔子認為,孝是“天之經,地之義”,《說文解字》對“孝”字的解釋是:“從老,省;從子。”字義為“善事父母者”。孝就是指子女奉養父母,順從父母的行為和每個人內心道德準則。《禮記·鄉飲酒禮》中記載:“民知尊長養老,而後乃能入孝弟。民入孝弟,出尊長老老,而後成教,成教而後國可安也”。①尊老對孝悌觀念的產生有重要的影響,在從氏族社會進入階級農業社會後,尊老成為一種社會風尚,成為孝悌的思想來源。自西周確立家國一體的宗法等級制度後,孝悌成為禮所宣揚的倫理道德,要求子女尊老養老,而尊老同樣要求子女盡孝,可見,尊老與孝是密切關聯的,兩者不斷互動著配合國家的政治統治。與禮所奉行的“尊尊”、“親親”思想相對應的是君權和父權的確立,在國的範圍內須忠君,在家內須尊老孝悌,統治者以嚴厲的刑罰確保君權和父權的不可侵犯,忠君孝悌成為傳統社會的倫理道德和法定義務。維護君權和父權是中國古代的治國指導思想,忠君和尊老孝悌是古代社會的核心價值觀。

二、制度方面

尊老傳統作為一種歷史和文化的積澱,除了受到歷代統治者的推崇和社會主流思想的宣揚外,還因社會制度的支援而得以延續和融入傳統法律。

(1)宗法等級制度

周公制禮不僅是一場文化改革,使禮的規範系統化、制度化,還是一場制度的巨大變革,表現為以嫡長子繼承製為核心的宗法制度的確立。西周時的宗法制度與等級制度結合在一起,國家官職由貴族世襲,國家的政治體系與宗法血緣系統適應,宗法上的等級對應政治上的等級,各級宗主掌握族權和行政權。宗法是指對於存在於父系家族內部的宗子法的命名,其內容包括確立、行使、維護宗子權力的各種規定。宗法制度是一種以父權和族權為特徵的宗族家族制度。②整個國家就是由各個貴族大家族共同組成的,此時是真正的“家國相通”。宗法與政治的緊密結合,形成古代中國家國一體的獨特社會格局。雖然,進入封建社會後,隨著分封制的解體,家國一體的政治體制也隨之轉型,官僚制度和郡縣制在土地私有權得到社會承認的經濟基礎上確立,宗法制度對國家政治的影響大大降低,但只要家中仍是父權、族權至上,重視血緣的繼承和存在同居共財的情形,宗法制度就是存在的,尊老傳統也就有了傳承的土壤。宗法制度與禮的規範共同構築了中國傳統社會的倫理關係,培育了忠君、尊老和孝悌等道德,傳統法律更是將這些倫理道德上升為法定的義務。

個人在傳統社會是沒有獨立法律地位的,缺乏財產和婚姻的自主權,每個人都至少有一種身份,作為父親、母親、丈夫、妻子或子女等,並從只有一種身份慢慢變為擁有多重身份,在家中的權力也隨著身份的變換而擴充,為人子則受父權的約束,須尊老養老,孝順祖父母、父母;為人妻則受父權和夫權的雙重約束,等到昔日受父權統治的兒子成長為家長時,他便接替父親手中的權力,成為這個家中的最高領導者,正因為個人特別是男子在家中的權力會因身份的轉換而改變,父權統治和尊老孝悌等道德才會不受朝代更迭的影響,始終貫穿於中國傳統社會。西周時的尊卑貴賤差等、父權、族權等宗法制度的內容被後世繼承下來,歷代統治者為鞏固君主專制統治,把由血緣維繫的綿延不斷的宗法組織――家族視為國的基本單位,以法律的形式繼續推崇父權和維護尊長的家長權。

(2)自然經濟制度

西周時土地國有,農業生產以集體耕作為主。自春秋戰國始,土地允許自由買賣,土地私有逐漸佔主導,家家戶戶單獨經營,男耕女織,小農與家庭手工業相結合的自然經濟制度慢慢形成。在自然經濟佔主導的傳統社會,每一家就是一個單獨的生產單位,手工業和農業緊密結合,家中的長者擁有豐富的生產種植經驗和熟練的手工技能,並將這些經驗和技能口口相傳給自己的後代。家長擁有的財產管理、支配權符合小農生產經濟的發展要求並使家族能穩定有序地延續。這種經濟方式為父權家長制確立提供經濟制度的支撐,有助於父權家長制家族的凝聚與穩定和君主專制的統治並使父權家長制家庭模式一直流傳下來。傳統法律一方面出於君主統治的需要確認父權家長制的合法性,維護家中的尊卑等級和家長的特權,調整家庭成員間的法律關係,另一方面也是為了保護自然經濟的發展。在自然經濟的主導的傳統社會中,生產力低和教育普及率低,普通民眾的知識水平不高,年長者即使由於體弱不再是家中的主要勞動力,但其因更長時間的生產生活而累積了更為豐富的農業生產經驗,可以指導卑幼子孫的農業生產活動,因而自然享受卑幼子孫的尊敬和供養。即便傳統中國的朝代不斷更換,但自然經濟的保守和閉塞使得父權至上的家族始終是社會的基本生產單位,國家的法律、經濟和政治制度都沒有隨著朝代的改變而發生大的變化。

尊老是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傳統是在漫長的歷史和文化積澱中形成的,尊老自然擁有著厚重的歷史底蘊和深刻的倫理思想基礎,尊老入律也受傳統文化和制度的影響。

參考文獻:

[1]《禮記》

[2]高成鳶:《中國的尊老文化》,天津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3]瞿同祖:《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商務印書館2010年12月第1版

[4]張晉藩:《中國法律的傳統與近代轉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5]錢宗偉:《中國宗法制度論》,《廣西民族學院學報》1996年第4期

註解:

①參考《禮記·鄉飲酒禮》。

②錢宗偉:《中國宗法制度論》,《廣西民族學院學報》1996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