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女性须维护自身特殊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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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女性须维护自身特殊权益

产假期间被降薪 生育费用无处报

 2005年3月15日,李女士进入一家公司担任促销主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08年3月14日。2008年2月8日,李女士入院待产,并于2008年2月10日行子宫剖宫手术产下一子,其自行支付生育医疗费用4000余元。公司没有给李女士办理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只是在2008年2月1日至6月15日四个半月的产假期间,按每月730元的公司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李女士产假期满后,公司没有让她上班,也未向其支付工资。2008年7月10日,李女士以公司拖欠工资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公司邮寄了被迫辞职通知书,并提起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及生育医疗费用。仲裁裁决支持了李女士的请求,公司不服,提起了诉讼。

法官释法: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的期限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李女士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08年3月14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因李女士处于休产假及哺乳假期间,故双方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顺延至哺乳假期满。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规定,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在其因生育依法享受休假期间,应当支付工资。现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向李女士支付产假工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应补足其差额部分。因公司没有给李女士办理生育保险的参保手续,故李女士因生产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应由公司负责报销符合生育保险报销标准的部分。据此,法院判决公司给付李女士产假工资差额及生育医疗费用。需要说明的是,因李女士于2008年7月10日以公司拖欠工资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该公司邮寄了被迫辞职通知书,故双方劳动关系于2008年7月10日解除。这就是说因怀孕生育导致的已到期劳动合同的顺延不是绝对的,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者因自身原因主动申请辞职的,法律并不禁止双方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