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

学识都 人气:1.11W
经济法学的基本假设
“摘要”法学之深进,端赖于范式转换,法学研究更是如此。以往之法学研究,较为偏重权利-义务结构,这固然重要,但已显不足。本文基于对“复杂性”进行***审阅的需要,运用法与经济学的对经济法研究的几个基本假设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经济法、经济学、假设

  一、题目的提出

  提出和确立假设,作为研究的重要,已被科学史上的很多成功范例所证实。假设作为科学研究的条件,是较为系统的科学研究都需要具备的。尽管对于法学是否属于“科学”尚存争议,但对于广义上的科学可以包括法学,或者说法学中可以包含一定的科学成分的观点,则殆无异议。正是在此意义上,才可以把法学同经济学、学、学等一起,放进广义的科学之中,并研究其基本假设题目。这对于法学研究的范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假设,通常是指在现存的事实和理论的基础上,对某些事物的存在或与其相关的所做的推测性的解说或虚拟性的预设。假设只是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一种推断和猜测,但这种推测是建立在一定的事实和理论的基础之上的,因而它既非成熟理论,亦非主观臆测。其重要价值是有助于明确研究方向,进步研究的自觉性。因此,若假设确定得当,就会大大进步科研的`效率和水平。此外,假设是建立和新理论的重要方法。通过不断提出假设,并不断地证实假设,就能够不断地进步熟悉,从而形成新的理论;同时,即使假设被证伪,也同样有助于人们纠正错误的熟悉,从而推动正确的理论的形成〔1〕。

  对于假设的重要价值,纽拉特曾指出,“在社会科学中,我们看到的只是假设之网,说不出某些困难究竟是来自哪些假设。”〔2〕事实上,在经济学、社会学等社会科学领域,对于学科的基本假设题目的探讨是相对较多的,因而其“科学性”也相对较强,特别是其中的一些假设由于确定的条件约束以及数学方法、统计学方法的等,更是给人以“精确”的感觉。但是,法学因其在传统上往往被视为“正义之学”或关于“正义的”,特别是由于法学学科本身的一些特点以及人们熟悉上的偏见,致使法学在吸纳相关学科的新成果时总是相对滞缓,即使是在对一些基本假设的判定方面,也几乎未有太大的进展。但是,随着法学的发展,特别是随着法学与相关学科之间的联系的加强,以及法学研究对“客观性”、“科学性”要求的进步,对于法学研究的基本假设题目进行研究的需求也会越来越强烈。

  在经济法学领域,基本假设的重要性更为突出。这是由于经济法与经济学、社会学等都密切相关,其专业性更强,性也更为突出,因此,在经济法研究上更有必要研究其基本假设题目。但在社会科学乃至各类科学的“假设之网”中,如何找到关键性的“纽结”,以使经济法研究能够借以实现“纲举目张”,实在是一个重要题目。这涉及到假设的提出、选择和确立的题目。

  本文以为,从研究路径和框架选择来看,在法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中,存在着具有共通性的基本假设(如“二元结构”假设),它当然也适用于经济法学的研究。此外,在经济法学上,还应关注那些对于经济法研究有特殊意义的基本假设。由此可以把经济法学上的基本假设分为两类,一类是经济法学与其他部分法学共同的基本假设,另一类是在经济法学上有独特价值的基本假设。这些基本假设,对于经济法学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此,下面将先提出和确立两类基本假设及其所包含的若干具体假设,然后再探讨这些假设对经济法学研究的价值,并对其局限性作出相应分析,以求对基本假设的价值有一个较为全面的把握。

  二、共通性的假设:二元结构假设

  各类科学的研究目的,都是揭示和解决一些现实中的基本矛盾。从意义上说,矛盾是普遍存在的,其内含的互相依存,相辅相成两个方面,形成一种二元对立的结构,可称之为“二元结构”。如同道家理论中指出的“太极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的思想,普遍存在的二元结构,其本身也可以层层演化,从而形成更多、更复杂的层级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