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位工程技術人員,對每一個基槽,都應作到慎之又慎,決不能出現任何疏忽,下面本站小編為大家準備了一些驗槽經驗,歡迎大家閲讀。
1 驗槽時必須具備的資料和條件:
1.1勘察、設計、質監、監理、施工及建設方有關負責人員及技術人員到場;
1.2附有基礎平面和結構總説明的施工圖階段的結構圖;
1.3詳勘階段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
1.4開挖完畢、槽底無浮土、鬆土(若分段開挖,則每段條件相同),條件良好的基槽。
2 無法驗槽的情況:
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不能達到驗槽的基本要求;無法驗槽:
2.1基槽底面與設計標高相差太大;
2.2基槽底面坡度較大,高差懸殊;
2.3槽底有明顯的機械車轍痕跡,槽底土擾動明顯
2.4槽底有明顯的機械開挖、未加人工清除的溝槽、鏟齒痕跡。
2.5現場沒有詳勘階段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或附有結構設計總説明的施工圖階段的圖紙。
3 驗槽前的準備工作:
3.1察看結構説明和地質勘察報告,對比結構設計所用的地基承載力、持力層與報告所提供的是否相同;
3.2詢問、察看建築位置是否與勘察範圍相符;
3.3察看場地內是否有軟弱下卧層;
3.4場地是否為特別的不均勻場地、勘察方要求進行特別處理的情況;而設計方沒有進行處理;
3.5要求建設方提供場地內是否有地下管線和相應的地下設施;
3.6場地是否處與採空影響區而未採取相應的地基、結構措施。
4 推遲驗槽的情況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推遲驗槽或請設計方説明情況
4.1設計所使用承載力和持力層與勘察報告所提供不符;
4.2場地內有軟弱下卧層而設計方未説明相應的原因;
4.3場地為不均勻場地,勘察方需要進行地基處理而設計方未進行處理;
5 淺基礎的驗槽:
深、淺基坑的劃分,在我國目前還沒有統一的標準。一般就建築物來説,淺基礎是指埋深小於基礎寬度的或小於一定深度的基礎,國外建議把深度超過6m(20ft)的基坑定為深基坑,國內有些地區建議把深度超過5m的基坑定為深基坑。本文采用此種方法,即基礎埋深小基礎寬度、深度小於5m的基坑為淺基坑。一般情況下,除質控填土外,填土不宜作持力層使用,也不允許新近沉積土和一般粘性土一起作持力層使用。因此淺基礎的驗槽應着重注意以下幾種情況:
5.1場地內是否有填土和新近沉積土;
5.2槽壁、槽底巖土的顏色與周圍土質顏色不同或有深淺變化;
5.3局部含水量與其它部位有差異;
5.4場地內是否有條帶狀、圓形、弧形(槽壁)異常帶;
5.5是否有因雨、雪、天寒等情況使基底巖土的性質發生了變化。
5.6場地內是否有被擾動的巖土
5.7填土的識別:
5.7.1土內無雜物,但也無節理面、層理、孔隙等原狀結構;
5.7.2局部土體顏色與槽內其它部位不同,有可能是在顏色較淺部位的填土顏色較深,也可能是深色部位填土的顏色較淺;
5.7.3包含物與其它部位不同,以粘性土為主的素填土主要表現在鈣質結核的含量與其它部位的明顯差異上;
5.7.4土內含有木炭屑、煤渣、磚瓦陶瓷碎片、碎石屑等人類活動遺蹟(尤其是木炭屑應仔細辮認);
5.7.5土內含有孔隙、白色菌絲體等原生產物,彷彿是原狀土,但孔隙大而亂,排列無規則,土質鬆散;
5.7.6以粗粒土為主要場地,主要表現在礦物成分與其它部位有所差異,粒徑差異明顯,充填物的不同等;
5.7.8所含鈣質結核是否光潔,是否為次生或再搬運所致。
5.8新近沉積土的識別新近沉積土具有承載力低、變形大、有濕陷性等特點(在大部分情況下,其力學性質不如沉積時間10年以上的素填土),可能會產生較大的不均勻沉降,對建築物有較大的危害。但在勘察工作中,由於孔內取土的限制,有時不能全部辨認出,在基礎驗槽時應特別加以注意。
①堆積環境:主要存在於土、巖丘的坡腳和斜坡後緣,沖溝兩側及溝口處的洪積扇和山前坡積地帶,河道拐彎處的內側,河漫灘及低階地,山間凹地的表部,平原上被淹埋的池沼窪地和沖溝內。
②顏色:一般表現為灰黃、黃褐、棕褐,常相雜或相間。
③結構:土質不均、鬆散,大孔排列雜亂。常混有巖性不一的土塊,多蟲孔和植物根孔。鍬挖容易。
④包含物:常含有機質,斑狀或條帶狀氧化鐵;有的混砂、礫或巖石碎屑;有的混有磚瓦陶瓷碎片或朽木片等人類活動的遺物,在大孔壁上常有白色鈣質粉末。在深色土中,白色物呈菌絲狀或條紋狀分佈;在淺色土中,白色物呈星點狀分佈,有時混鈣質結核,呈零星分佈。
5.9地基基礎應儘量避免在雨季施工。無法避開時,應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地面水和雨水進入槽內,槽內水應及時排出,使基槽保持無水狀態,水浸部分應全部清除。
5.10嚴禁局部超挖後用虛土回填。
5.11本地區季節性凍土的凍深為0.40m,因此基礎埋深從自然地面起不得小於0.40m。
5.12當建築場地為耕地(草地)時,一般耕土深度在0.6~0.7m之間,因此基礎埋深不得小於0.7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