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工傷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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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工傷保險政策法規,最新工傷保險賠償政策,2014工傷保險條例解讀,傷殘等級鑑定程序及流程,八級工傷、1-6級工傷、輕度工傷、重度燒傷等工傷保險賠付項目比例標準政策。

2014年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事故賠償項目:

一、醫療保險待遇

(一)醫療費 《工傷保險條例》(下同)第30條第3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簽有服務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3、備註: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 伙食補助費 第30條第4款

1、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 住院期間。

3、備註: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三)食宿、交通費 第30條第4款 1、標準: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

(四)康復治療費 第30條第6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符合規定的。

(五)輔助器具費 第32條

1、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2)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3條

1、標準: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含勞動者的基本工資、加班費、獎金、津貼等全部貨幣性收入,一般按其工傷前平均工資計算。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

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2)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3、備註:停工留薪期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但確定的部門和程序,依地方規定。

(七)生活護理費 第33條第3款,第34條

1、標準: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 大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 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已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八)工傷復發的費用 第38條

1、標準: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2、要求: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

工傷傷殘賠償標準: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深圳2012年的職工年平均工資為59016元,月平均工資為4918元。

2012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

一至四級:

第一種方案: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由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和按月支付。 一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7個月 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二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三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3個月 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四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21個月 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第二種方案:終結工傷保險關係(勞動關係),工傷保險基金按以下標準一次性計發。 一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42個月 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10年

護理費(需要護理的,本人工資)×60%×10年

二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39個月 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10年

護理費(需要護理的,本人工資)×50%×10年

三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36個月 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10年

護理費(需要護理的,本人工資)×40%×10年

四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33個月 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10年

護理費(需要護理的,本人工資)×30%×10年

五至六級:

第一種方案: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保留勞動關係又無法安排就業的,傷殘津貼由單位支付

五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六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第二種方案: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終止勞動關係時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單位支付。

五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8個月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10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50個月(合計78個月) 六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6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40個月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8個月(合計64個月)

七至十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終止勞動關係時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由單位支付。

七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3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25個月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6個月(合計44個月)

八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11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15個月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4個月(合計30個月)

九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9個月 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8個月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2個月(合計19個月)

十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7個月 一次性就業補助金:(本人工資)×4個月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本人工資)×1個月(合計12個月)

生活護理費

本市上年社平工資 生活護理一級 60% 生活護理二級 50% 生活護理三級 40%

生活護理四級 30%(以上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注: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10級由社保基金支付。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1-10級由社保基金支付。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只有5-10級才有,由用人單位支付。 傷殘津貼:1-4級由社保支付,5-6級由用人單位支付。 生活護理費由社保基金支付。

三、工傷死亡賠償:

1、喪葬補助金: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六個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撫卹金:按職工本人工資 配偶為職工本人工資的40% ,其他親屬為30% ,孤兒、孤老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10%,但總和不得高於職工本人工資。(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依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傷殘等級,可按照下列標準計算相關待遇:

勞動關係傷殘補助金(基金本人工資)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基金)、就業補助金

(一次性業補助金 單位支付上年度) 傷殘津貼(本人月工資)

1級 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崗位、用人單位及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理療保險 27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喪葬費、供養親屬撫卹金。 90%(本人)

2級 25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喪葬費、供養親屬撫卹金。 85%

3級 23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喪葬費、供養親屬撫卹金。 80%

4級 21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喪葬費、供養親屬撫卹金 75%

5級 保留勞動關係、用人單位繳納各項社保費 18月 解除合同的 14月(醫療補助金)加60月(由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 70%(難以安排工作才享受)

6級 16月 解除合同的 12月(醫療補助金)加48月(就業補助)(由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 65%(難以安排工作才享受)

7級

原勞動合同履行的 13月 及: 36月(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

8級 11月 及: 26月(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

9級 9 月 及: 16月(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

10級 7月 及: 10月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

[( 最新) 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 ]

《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已經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總理温家寶日前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公佈該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國務院決定對《工傷保險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户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二、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工傷保險費使用、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若干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三、第九條修改為:“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瞭解全國各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及時提出調整行業差別費率及行業內費率檔次的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實施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

川府發[2011]28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86號,以下簡稱新《條例》)已於2011年1月1日起實施。為確保新《條例》順利實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切實抓好貫徹實施工作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組織領導,狠抓貫徹落實。新《條例》對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分散用人單位工傷風險、保障工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作用。各級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新《條例》的貫徹實施,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公安、衞生、民政、工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和工會要各盡其責、密切配合,確保新《條例》順利貫徹實施。

(二)擴大覆蓋範圍,提高統籌層次,不斷增強保障能力。各地要嚴格按照新《條例》的規定,進一步加大工傷保險擴面徵繳力度,切實做到應保盡保,努力擴大工傷保險的覆蓋面。2011年,全省工傷保險實現市(州)級社會統籌管理。尚未實行市(州)級統籌管理的地區,應儘快制訂統籌管理辦法,並認真組織實施;已經實行市(州)級統籌管理的地區,要進一步完善制度,明確工作責任,規範工作程序,細化管理服務措施,加強基金收支管理,不斷增強工傷保險的保障能力。

(三)加大宣傳力度,擴大社會影響,促進我省工傷保險事業持續發展。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採取形式多樣、切實有效的措施,對新《條例》和《社會保險法》中有關工傷保險的政策規定進行廣泛深入宣傳,不斷提高用人單位參加保險的自覺性,切實維護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我省工傷保險事業持續、健康發展。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認真學習新《條例》,準確理解立法精神、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切實做好工傷保險管理服務工作。

二、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執行各項規定

(一)按新《條例》規定,我省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自2011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後,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新《條例》的有關規定向新發生工傷的職工支付相關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前的工傷人員,在單位參保時按統籌地區規定繳納相關費用後納入統籌管理。

(二)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需要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用的具體標準,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規定。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用人單位,比照成都市規定的標準執行。

(三)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終止工傷保險關係的,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其標準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0個月,八級傷殘8個月,九級傷殘6個月,10級傷殘4個月;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26個月,八級傷殘18個月,九級傷殘10個月,10級傷殘6個月。

(四)己參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達到退休年齡但不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繼續由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傷殘津貼。

停工留薪期滿按月享受傷殘津貼(或傷殘撫卹金、基本養老金)的一級至四級(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下同)工傷人員,2011年1月1日以後死亡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50個月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五)參加省本級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用人單位,職工工傷保險待遇計算中涉及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比照成都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執行。

(六)一級至四級工傷人員死亡,其近親屬同時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因病(含非因工)死亡和工傷保險因工死亡一次性待遇的,在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因病死亡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待遇後,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工亡補助金待遇標準高出的差額部分,由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補足(未參保的由用人單位補足)。

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享受了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定期待遇,又符合享受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卹金定期待遇條件的,工傷保險供養親屬撫卹金定期待遇標準高出的差額部分,由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基金補足(未參保的由用人單位補足)。

(七)從2011年1月1日起,《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3〕42號)等的相關規定與新《條例》和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執行。

各地在貫徹實施新《條例》和本通知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要及時報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5日,江西省人社廳通報了建議意見落實整改情況。對羣眾關注的80個問題,該廳制訂整改計劃,實行掛號督辦、跟蹤問效、銷號管理。目前,牽頭辦理的問題已經辦結34條,正在辦理的32條;協助辦理的已辦結12條,正在辦理的2條。

有羣眾建議應該在縣一級專業性較強的公務員領導崗位試行“聘用制”,解決“外行管內行”問題。就此,省人社廳表示,為推動我省聘任制公務員試點工作,去年10月省委組織部和省人社廳轉發了《關於印發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試點辦法的通知》,對如何開展試點提出了具體要求。按照《試點辦法》規定,聘任制公務員的招聘範圍是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領導職位管理權限不在人事部門。

《社會保險法》出台後,相關的配套政策一直缺失,造成法律規定的職工應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無法落實。有羣眾建議,儘快出台職工病殘津貼政策、在職死亡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政策、醫療、工傷保險先行支付政策等相關配套文件。對此,省人社廳迴應,目前我省正在研究完善死亡職工喪葬撫卹金政策,提高參保人員撫卹金標準,其他待國家相關配套政策出台後,我省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針對羣眾建議的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政策,須待國家出台相關政策後製定。

關於工傷保險先行支付政策,此前,人社部已經出台了《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我省經辦機構已按此操作。目前未出台工傷保險先行支付細則,我省將對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廣泛進行調研,在確保工傷保險基金安全,又能落實先行支付的相關政策的前提下,力爭在2014年底之前出台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辦法。

2014年廣州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及繳費比例

2014年廣州工傷保險繳費基數上限是多少?2014年廣州工傷保險繳費比例是多少?2014年廣州工傷保險繳費基數下限是多少?

2013年7月1日調整後:

工傷保險的繳費基數上限從14367元調至15939元。

工傷保險繳費基數下限為廣州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即1550元。

廣州市社保分單位部分和個人部分:

工傷保險:單位比例:0.4%,個人不用繳費。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等精神,濰坊市在市直機關及事業單位進行工傷保險先行試點取得成功的基礎上,市委組織部、人社局、財政局近日聯合出台了《濰坊市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傷保險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至此,濰坊市的工傷保險政策對全市各類人羣實現了全覆蓋。

該辦法規定,凡濰坊市各級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在職在編工作人員均應參加工傷保險,參保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 0.5%標準為職工繳納,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解決,職工個人不繳費。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後,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其工傷範圍、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待遇標準等,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有關規定執行。

由於前期試點工作進展順利,截至目前濰坊市機關、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在職在編工作人員已有21.7萬多人蔘加了工傷保險。

2014年底前遼寧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減半徵收

記者從遼寧省地方税務局瞭解到,到2014年底前,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減半徵收。

近日,遼寧省地方税務局發佈關於減半徵收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的公告。

減半徵收期限自2013年6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全省所有參保繳納工傷保險費、生育險費保的用人單位,均執行減半徵收的規定。

減半徵收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以調整費率方式執行,即在減半徵收期限內將費率調整為現行費率的50%。

用人單位應及時按照調整後的費率申報繳納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減半徵收期限截止後,應及時恢復全額繳納。用人單位補繳所屬期為減半徵收期限之前的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時,仍按全額繳納。

黨的羣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開展以來,基層羣眾反映的各類突出問題和意見建議,一一得到了相關部門的迴應和解決。5日,江西省人社廳召開新聞通氣會,向媒體通報建議意見落實整改情況。對羣眾關注的80個問題,該廳制訂整改計劃,實行掛號督辦、跟蹤問效、銷號管理。目前,牽頭辦理的問題已經辦結34條,正在辦理的32條;協助辦理的已辦結12條,正在辦理的2條。

有羣眾建議應該在縣一級專業性較強的公務員領導崗位試行“聘用制”,解決“外行管內行”問題。就此,省人社廳表示,為推動我省聘任制公務員試點工作,去年10月省委組織部和省人社廳轉發了《關於印發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試點辦法的通知》,對如何開展試點提出了具體要求。按照《試點辦法》規定,聘任制公務員的招聘範圍是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領導職位管理權限不在人事部門。

《社會保險法》出台後,相關的配套政策一直缺失,造成法律規定的職工應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無法落實。有羣眾建議,儘快出台職工病殘津貼政策、在職死亡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政策、醫療、工傷保險先行支付政策等相關配套文件。對此,省人社廳迴應,目前我省正在研究完善死亡職工喪葬撫卹金政策,提高參保人員撫卹金標準,其他待國家相關配套政策出台後,我省將按照國家規定執行。針對羣眾建議的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政策,須待國家出台相關政策後製定。

關於工傷保險先行支付政策,此前,人社部已經出台了《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我省經辦機構已按此操作。目前未出台工傷保險先行支付細則,我省將對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廣泛進行調研,在確保工傷保險基金安全,又能落實先行支付的相關政策的前提下,力爭在2014年底之前出台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辦法。

以百姓之心為心

當前,黨的羣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陸續進入整改落實、建章立制環節,取得了不少實效,而這也正是檢驗我們是否真反“四風”、真轉作風的關鍵時期。

省委書記強衞在省委黨的羣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第四次會議上強調“整改落實的成效由羣眾説了算,羣眾滿意才能"銷號清賬",不滿意的要"回爐返工",真正使教育實踐活動成為羣眾滿意工程。”

讓羣眾評價成為最高評價,要牢牢將羣眾痛恨的不正之風作為整改突破口,以羣眾意願作為推進作風建設的風向標。不要搞得活動緊鑼密鼓,羣眾卻始終感覺抽象模糊,整改有模有樣,出台了舉措,發了文件,羣眾卻仍然怨聲載道。要警惕實踐活動中自我感覺與羣眾評價之間出現的種種反差,時刻“以百姓之心為心”,牢記 “政之所興,在順民心;政之所廢,在逆民心”的歷史啟示,時刻關注百姓訴求,對查找出來的問題立行立改。

明年起工傷保險費率可浮動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社廳發佈消息,按照自治區政府辦公廳下發的《寧夏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辦法》,區內工傷保險參保單位,按行業初次確定的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滿一年後,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上年度工傷保險支繳率,在行業基準費率基礎上,核定其在下一浮動週期內應當適用的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費率從 2014年1月1日起執行,每兩年浮動一次。

據人社廳相關人士介紹,我區實現工傷保險費率浮動管理,是為了完善工傷保險費率調控機制,促進工傷預防。《辦法》規定,全區工傷保險平均繳費費率控制為在職職工工資總額1.0%左右。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及國家現行工傷保險行業風險分類,一類、二類、三類行業用人單位工傷保險基準費率分別為0.5%、1.2%、2.0%。用人單位屬一類行業的,費率不浮動,按行業基準費率繳費;用人單位屬二、三類行業的,在基準費率基礎上浮動費率。浮動費率共5個檔次,上浮最高不超過本行業基準費率的150%,下浮最低不低於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辦法》明確,安全生產達標的工貿行業企業,按達標等級享受工傷保險費率下浮優惠政策,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一級達標企業費率下浮30%,二級達標企業費率下浮20%,三級達標企業費率下浮10%。享受下浮費率期間,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等被撤銷安全生產標準化企業等級的,不再享受費率下浮優惠政策。

此外,非全日制職工與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建立勞動關係的,由發生工傷時工作的用人單位承擔費率浮動責任。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係 (包括退休)後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由承擔職業病責任的用人單位承擔費率浮動責任。勞務派遣職工發生工傷的,由實際用工單位承擔費率浮動責任。用人單位在初次確定基準費率後或在上一浮動週期內,有拖欠工傷保險費、少報漏報瞞報職工工資總額或職工人數、騙取工傷保險待遇、一次發生兩名以上職工工亡事故情形之一的,工傷保險費率不得下浮。